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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變與不變之間

葉毓蘭

自有人類歷史以來,就有犯罪,犯罪的發生原因各殊、程度不同、結果也有異,當然,不管在哪一個時代、哪一個社會,官兵追逐盜匪一直是上演的戲碼,壞人受到法律制裁的結果往往是眾人期待的完美結局。
自有人類歷史以來,不管在何種社政經的體制中,娼妓、賭博的存在,反映出在人性貪婪漁色的弱點擔綱下,法律道德規範等社會控制終究無法與人類的七情六慾相抗衡。自有人類歷史以來,只要有貧富、強弱、多寡、利差的存在,就會有各種形式的爭鬥,就會有垂直與平行的流動。
罪犯與警察的對立,是不變的;人類的情慾與律法的拔河也是不變的。
變動不居的是利得的多寡分配、執法者與罪犯的優劣態勢、參與者角色的更替,與犯罪手法的演化。
在變與不變之間,常有諷刺的對比:正義與犯罪間的恆久抗爭,其實反映出犯罪的不滅定律;婚姻制度的媒合,無法滿足人類情慾的需求,即使在教義嚴明又允許一夫多妻的伊斯蘭國家,也無法杜絕娼妓的存在。
變與不變之間,也常有令人錯愕的脫軌。當官兵搖身一變成為擄妓勒贖的盜匪,當逼(騙)良為娼、違反善良風俗、利用別人家女兒的身體賺盡血肉錢的業者,在民代媒體之前泣訴不肖員警的暴行,剝削者搖身一變成了被剝削者;而連一向被譽為「警察中的警察」的督察們,既無法防杜員警貪瀆於未然,又無法及時找到「老鼠屎」的罪證,一時間竟也成為內外交相指責的對象。
發生這種「天理難容」的巨變,警察的漏子捅大了,於是,各種不同的診斷、藥方就紛紛出爐了。有人說:警察病了,病灶就是敗壞的警紀與操守;有人說:是警察迷信的量化績效評比,造成這些「專案」組的員警如此猖狂;也有人說:是警察與業者形成共犯結構,查緝色情不力所致。因此,台北市警察局的局長、分局長屢次在市政會議、議會質詢中被罰站、被點名,並舉手宣示掃蕩色情的決心。而台北市長馬英九更發下豪語,要讓色情在台北市絕跡。
雖然馬市長的豪語被譏為「不可能的任務」,但這一個月來,在繁重的治安勤務外,台北市警察局全員出動,不僅分局掃,刑大、保大掃,督察室除了查風紀也參與掃黃,警察局更接受學界的建議,建構透明化的內部查察機制,延聘社會公正人士與社工組成專案小組,訪談所有在台北市被捕的大陸賣淫女子,全面清查是否還有基層員警涉及白嫖、或勒贖等情事。長年從事婦運的諮商專家黃越綏教授與筆者,即以台北市婦權會委員的名義參與這項清查工作,亦可為外界對警察機關可能官官相護的質疑作見證與澄清。
大舉掃黃的成果斐然。不僅應召業者唉聲嘆氣,渡海前來賣春淘金的大陸妹,有許多人血本無歸,還沒把偷渡費還完,就被掃進警察局,連帶的旅館業者也因警方頻仍的臨檢受牽連,住房率銳減。原來生意興隆的酒店、娼館盛況不再,零星的色情業者甚至轉入民宅、紅茶店或餐飲店、學生宿舍、網路援交。但是這是否代表掃蕩色情的結果是舊時只在特定地區營業的「王謝堂前燕」,已經飛入尋常百姓家,而形成群鶯亂飛,春城無處不飛花的亂象,或是已經有效的提升色情業者的營業風險,也降低此行業的利得,而減少賣淫牟利的誘因,仍有待觀察。
警譽是否能在這次的大掃蕩後浴火重生?掃黃是否真如馬市長所言,只是要重整警紀的手段?
對於道德風紀,古羅馬的大哲西賽羅質疑:在一個頹敗腐化的體制裡,個人要如何維持道德與榮譽感?西賽羅認為個人的喪德不法不足以憂,但原本設計來制衡、監控、反制這些喪德不法的機制如果一旦遭受腐化,無法發揮功能時,就可能造成另類的暴政:當權者勢將以公權力作為營造私利的工具。
擄妓勒贖案的爆發,讓外界正視公權力腐化的嚴重後果。預防警察違紀貪瀆,並非易事。如果僅憑專案式的大舉掃黃、道德勸說或倫理的教育課程,功效有限,根本之道,必須由改變根深蒂固的警察文化著手,同時必須循序漸進:
一、 警察風紀操守的維護提升必須妥善規劃、研究,同時必須讓全體員警瞭解。對不同的員警,在不同的時空,不同的情境,「操守與風紀」可以有不同的定義,因此,在防制貪瀆的作法上也不應一味的引進國外的作法,可以由警察組織內部(例如:政風或督察人員)與外部(如:民意代表、媒體、社團領袖、甚至民眾)一起組成專案小組,瞭解各種可能造成員警貪瀆的原因(如法令上的不合時宜、管理的疏失等)。
二、 在釐清可能的原因後,開始針對這些問題提出完整的行動方案與對策。這些對策必須是可行的、可以為大眾所認可、所接受的。而這些作法的成效,也都有其特定的評估方式。
三、 在探討原因與擬定解決方案的過程中,需要有來自高層的信賴與支持,但專案小組的專業需予以完全的尊重,也應以實際的行動參與這些方案的推動。
為了減少員警貪瀆,在警察機關內部也應注意:
一、 警察不應該執行與治安和交通無關的業務,例如:特種營業的管理或查緝,以減少滋生貪瀆的誘因與機會。
二、 重新檢視員警的進用、遴任程序與教育訓練的內涵。過程是否符合公平正義?教育訓練是否都能針對現有的需求與解決問題?而負責教育訓練的幹部是否也能以身作則,建立清廉守紀守法的模範?
三、 受員警違紀連坐的主管是否應為部屬的違紀貪瀆負責?他們在管理的作為上是否曾對預防貪瀆違紀採取更積極的作法?
四、 員警的獎懲、升遷、職務,是否與警察組織的風紀政策相符?是否讓外界質疑所謂的廉政防貪,不過是光說不練的口號,而員警間對送紅包或買官的傳聞則仍甚囂塵上。
五、 現行的風紀探查措施,有時被批評為失之嚴苛,可行性極低徒然增加員警與督察人員的磨差與反感。警察機關應該從內部建立一套測量的工具,在推動風紀查察措施前,就其可行性與與可預見的障礙進行調查。(作者為中央警察大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