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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人民權益早日日出

詹順貴

目前法務部為了張世良立法委員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以貫徹「當事人進行主義」精神,與司法院吵得不可開交,朝野政黨立委也幾乎各自選邊站,不惜動員表決。嗣經各黨團協調,勉強折衷,以增訂為期一年半的「日出條款」及新增緩起訴等配套法案措施,使攸關人民權益的刑事訴訟制度爭議暫告平息。但這段期間,從報上所見,爭執雙方均著眼於從己方利益為出發點,提出爭辯理由,幾乎未見從人民權益的觀點提出爭辯,尤以法務部為然,實在令人痛惜!

司法院於翁岳生院長領導之下,對於落實民國八十八年七月間召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結論的努力,固然有目共睹,但檢視司法院每季公布的執行成效可知,依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結論所做有關刑事訴訟的修法提案,大部分都因法務部方面有意見而一再延擱。換句話說,因為政府本身的原因,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結論所預定的完成期限,大部分都已跳票,刑事訴訟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修正案,祇不過是其中的一端。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修正草案,賦予法官對證據不足的檢察官起訴案件得以裁定限期檢察官補正,逾期不補正或未補正再行起訴,即予駁回或不受理;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修正草案,則將現行法官「應」依職權調查證據,改為法官「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前者修法目的在改正過去經檢察官起訴的案件,定罪率偏低,但卻讓淪為被告的人民,飽受訴訟程序、甚至媒體的干擾,影響生活、工作及名譽,因此特別賦予法官在審判程序發動前,對檢察官起訴案件所憑證據事先審查,如認為有所不足,先以裁定限期檢察官補正,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以避免動輒干擾人民正常生活;後者亦在改正過去檢察官將犯罪證據不夠充份的案件草草起訴,讓用心的法官必須勞心費力去依職權調查證據,無形中形成球員兼裁判的尷尬現象,而檢察官正係仗恃著法官必須依職權調查證據,才會出現濫訴及起訴案件定罪率偏低的現象。因此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及第一百六十三條的修正案,想解決的深層問題,其實是相同的。

讓檢察官扮演好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的角色(行政),讓法官扮演好公正客觀的仲裁者角色(司法)。而改正過去刑事訴訟制度的缺失,則有賴修法(立法)徹底解決,人民的權益亦必須在政府立法、行政、司法三大部門協調配合之下,才能獲得確實保障。

可惜,因為過去法官、檢察官完全考、訓合一,加上結業後究係分派法官或檢察官,除個人意願外,尚憑受訓成績名次而定,因此,我國的檢察官,幾乎都認為自己和法官一樣,是通過司法人員考試的司法人員,應該當憲法終身職保障的「法官」,且大法官會議第十三號解釋,亦明指「檢察官之保障」與法官同。但隨著法律思潮的進步、人民對司法及人權保障的要求日高,於是過去檢察官可享有的羈押、搜索權逐漸修法回歸法官,但也一再引起認為應與法官享有同等待遇的檢察官反彈。此次的修法爭議,更直指問題的根本核心,所以引起身為檢察官主管的法務部陳定南部長親自站到最前線,展開灘頭保衛戰,也就不足為奇。

針對本次爭議,法務部最主要說詞為檢察官人力不足,但筆者認為真正問題核心,還是檢察官在心態上不願從此「屈就」在法官地位之下。因為他們都是通過同一種考試和訓練出身!無法接受法官地位高高在上,享有比他們更大的司法權利。此點可從此法條在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立法院初審通過之際,由法務部提出的六大疑慮完全經不起檢驗(詳參司改雜誌三十四期黃英哲撰院檢互信乃人民之福一文),見其端倪。如今改稱人手不足,以現狀而言,固然如此,但人手不足,可以改善,而非一昧反對。實際上從目前正在司法官訓練所接受訓練的第四十二期司法人員,司法院早與法務部協調好,將於結訓後把大部分員額分配予法務部可知,日前法務部長陳定南跳上第一線一味指派司法院不是,實有失公允。

如今既已協調以訂定「日出修款」並增訂若干配套制度方式解決,筆者樂見其成,更衷心期待,未來該等法條修正案於一年半後「日出」之後,參與刑事訴訟制度的所有當事人、法官、檢察官、被告及辯護律師,均能善盡本份,各自扮演自己應盡角色,讓司法制度能真正獲得人民信賴與尊重。尤其在台北、士林、苗栗三地已實施檢察官全程蒞庭的法院,已傳出不少擔任辯護人的律師不夠用心、不夠專業,表現太差,有害被告權益,在此筆者也同時呼籲律師同道加油!跟上司法改革的腳步,讓照顧人民權益的太陽能早日真正露臉光照大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