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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五三五號之後

薛欽峰

從戒嚴時期警察權力之膨脹,到解嚴後警察權力仍在各級政府維護治安的口號下不當被運用。如台北縣、市政府過去藉「旭日專案」、「春風專案」、「正俗專案」等等名義大規範動員警員執行路檢及各所謂特種營業場所等勤務,且在執行此種勤務中伴隨著大批媒體現場宣傳,不論中央或地方政府正是以此種方式宣誓其「打擊犯罪」之決心。
在此期間絕大部分人民受到政府治亂世用重典之宣傳所迷惑,一再默許,隱忍行動自由、隱私權、財產權受到限制,甚至被剝奪,不敢逆其櫻。而長期已被社會歧視弱勢族群,如青少年、同性戀者或性工作者等更是苦不敢言,而部分「不識時務者」或拒絕臨檢,駕車離去而遭槍擊致於死傷,或因不服臨檢盤查而遭警方以妨害公務移送法辦,最後竟也常遭法院判刑確定。
就在警察權力一再披著維護治安口號下極力擴張,司法單位漠視此種事件對人權侵害之嚴重性,而令人感到難以抗衡深感沮喪下,司法院竟因一件經常發生並不起眼的路檢案,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公佈了大法官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真如荒漠甘霖適時遏止了台灣輪迴到警察國家。人權機制的進步,還真的常出現在偶然與有趣的時機與案件。
釋字五三五號解釋在人權法治上無疑是一大躍進,雖然該號解釋肯定了警察勤務條例並非僅為行政組織法,亦兼具行政行為(作用)法之性質,而得為臨檢等警察勤務之法源(按許多學者並不認為該法得為警察干預行政之法律保留之授權依據),而令臨檢行為未立即違憲失效,但他方面卻更明確指出此種干預行政依據,因欠缺明確性,故須就臨檢之要件、程序及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等事項,須有法律之明確規範。甚至,以指導性解釋指出除法律已有特別規定外,對交通工具、公共場所及處所之臨檢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方得為之,而對人之臨檢,則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更均應遵守比例原則。另外,對出示證件、交付書面等程序亦一併指明應為日後立法所應注意規範。觀其解釋內容實已將多年來爭議不休之臨檢推向法治化,奠下人權保障基準。依該號解釋標準,觀之數年前警政署委託警察大學所草擬之警察職務執行法草案,仍大有修改之空間。
然而,就在為大法官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喝采之同時,習於利用臨檢宣揚治安政績之中央或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或部分法界人士,卻宣稱可利用其他行政法規,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以避免正面抵觸該解釋文意旨,而繼續遂行任意臨檢、盤查之行為,部分媒體又竟配合傳播因該號解釋致造成警方治安績效之低落,欲減損該號解釋之實際影響力。即使在最近警方仍如常進行定點式之大規模路檢,亦仍常宣稱在PUB或舞廳等場所臨檢發現違禁藥品,而將所有在場人士帶回警局盤查,甚或對之為犯罪採證之尿液檢驗之舉,人權仍在政策目的下還是被漠視犧牲。可知為免行政機關為求目的而不擇手段之比例原則及不當連結禁止之行政法基本原則,仍在行政機關因循執法觀念未加反省,確實難僅以因本號解釋立即為改變。
警察權力之張牙舞爪,在台灣因不當臨檢所造成人民基本權利之侵害,不僅為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之受侵害,更常因警械不當使用而直接侵害或剝奪人民之生命、健康權利。然而面對警員持槍臨檢之人民,一般民眾除徒呼負責如悍衛人權之法院亦再予容忍,人民能如何自處?警察之臨檢勤務係以預害危害為主,並非為偵查犯罪之程序,如未依正當法律程序,而係以撒網捕魚之方式輕重不分,隨機任意為之,即號稱為打擊犯罪之利器,卻係蓄意規避偵查犯罪之刑事訴訟法等程序,台灣如何可稱為人權法治國?
因此在現階段,雖然相關警察職務執行法律並未完成立法,但警方實施臨檢仍必須依釋字五三五號意旨嚴格行之,故在臨檢或盤查時警方必需告知理由,並主動表明身分出示證件,對於有異議者,亦應主動發予書面如臨檢票,予其救濟途徑。更重要者,必須廢除各種治安專案制度,讓臨檢勤務回歸法制化與正常化,更不可隨意在任何路段或對任何人士或場所隨機加以攔阻、盤查或臨場搜索檢查,故現行固定之定點或對特定場所之臨檢,應予全盤改變,而係機動在有客觀危害事實及充份理由下方可為之。而查證人民身分之方式更不得僅因受查者未帶身分證件即帶回警局(註:即係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亦只規定處罰對姓名或居所為不實陳述或拒絕陳述者,並非處罰未隨身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者)而人民立即離去之行動權利,更不可受任意限制或剝奪。更重要者對於發動臨檢之前要件,即如何認係有危害之客觀、合理判斷及相當理由,應經由學者專家以專業客觀之程序制定一較明確之規範,予執勤者充分教育,以在個案中謹慎審酌。
實則,在臨檢法制化下,警察勤務之分配,甚至整個警察政策,應將有所改善,即基層警員可不必再負擔如此超又不符效益之勤務,而犯罪偵防或危害預防方向亦因之可投入真正科學化之犯罪偵查。因此釋字五三五號解釋對警方而言也未必係完全不利。
正當社會因政商名流偷拍事件引起犯罪隱私權、新聞自由及程序正義之論戰時,想想過去數十年來,警察機關亦未嚐不是常藉著各種臨檢口號侵犯普通人民之各種私密權及人身自由?期盼台灣社會能在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以後,能真正重視程序正義嚴格維護,方是保障每一個人基本權利的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