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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知的權利

王時思

坊間最近最熱門的八卦話題,要屬獨家報導公開以公開私人性生活,甚至匪夷所思的隨刊附贈VCD作為促銷手法。這個事件與其說是衝擊了媒體角色和公眾人物隱私界線的問題,不如說是不入流媒體的惡質示範。

當該報導的發行人、社長、編輯等等在媒體前捍衛所謂「知的權利」、所謂「民眾有權之道真相」的時候,我們不禁懷疑,在這起事件中,什麼是「知的權利」?作為一個閱聽人,我們究竟對什麼人、什麼事有知的權利?回到最基本的權力觀念而言,公眾的「知的權利」來源是有條件的,必須滿足特定要件的前提下才有權力基礎可言,否則根本沒有所謂權利來源。那些要件包括,被報導者必須是一個公眾人物,而且其所發生的事件需與公共利益相關;而且,即使是符合了以上的要件,媒體的取得、發送方式仍然不能違反既有的法律規定與程序。如果用這個標準檢視這次的獨家報導事件,媒體的權力基礎在哪裡?

當媒體老是忙著告訴我們某某變態者(而且什麼叫做變態還是媒體自己定義的!)是在某知名上市公司上班、某堂堂男子漢有蒐集女用內褲的癖好、某將軍有了第二春...請問這些事和我們的利益有什麼相關?知道或不知道對台灣社會進步還是退步有什麼影響?充其量作為茶餘飯後閒磕牙的話題,哪來什麼「知的權利」?偏偏我們的媒體總是愛在私人八卦上大談言論自由、知的權利。

在媒體的市場上,的確始終有小報存在的空間,但是一方面主流媒體應該嚴守最後的界線,留住媒體最後的標準;另一方面,八卦報就是八卦報,對於這類曝人隱私的作法原本就是遊走在法律邊緣,而以贈送別人性生活影像作為促銷手法根本就已經可能觸犯刑法,別再用什麼「知的權利」、「言論自由」這種冠冕堂皇的藉口來正當化自己的行為了,正視自己就是以剝削被報導者的人身隱私、踐踏被報導者的人權與自由來獲利的卑劣手段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