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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脆弱的防線

王時思

選舉激情結束了,無論結果如何,正好是可以回頭檢討選舉過程中的種種觀念與作法的時候,尤其是新政府一再標榜的人權治國。

這次選舉中最出風頭、最受肯定的政策,無疑是雷厲風行的查賄。由於是台灣立國以來首次認真的查賄,所以成果堪稱「豐碩」,民眾也普遍表達由衷的支持。不過,如果以程序正義的標準來看,顯然可以改進的空間還相當大。

首先談查賄的方式,在選舉結束後,我們看到報紙斗大的標題是這樣說的:「查賄績效顯著,監聽之廣破紀錄」,於是我們看到了為了達到查賄的業績,原來有許多人都突然成為「嫌疑人」,成了被監聽的對象,在這種時候,所謂的隱私權實在是一文不值。

在選前,我們看到黑金中心公開對外發了新聞稿,指出某政黨選前購買沒有抬頭的支票,近六十億資金流入候選人及其親友帳戶。讓我們不禁困惑,偵查不公開原則難道不對檢察官發生效力嗎?不然在還沒有起訴之前,為什麼會出現這樣指證歷歷的「放話」呢?而如果真是如此指證歷歷、掌握充分證據,又為什麼不直接起訴,好讓法院定罪呢?

而在選舉過程中,被「突襲」的遊覽車、金門地檢署的樁腳「約談」、法務部長對選前起訴案件量的宣稱...,這些究竟是不是查賄的「必要之惡」呢?查賄的方法有沒有可能在尊重程序正義、嚴守人權界線的條件下完成?法務部的「長官」和檢察官們能不能釐清自己的角色,堅守司法中立的界線?不要為了業績忘了獨立?這些問題過去我們從沒機會要求、從沒機會質疑,可能大多數的人以為:「有人查賄就不錯了!這時候還談什麼程序正義!」不過,是這樣嗎?這是我們要的民主品質嗎?我們遇到更「重大」的目標時,就可以任意犧牲人權嗎?人權究竟是一個絕對的標準,還是隨著執政者的喜好而任意浮動的游標?

從真實社會的運作來看,人權的界線果然是不堪一擊的。在習慣了「大有為的政府」、習慣了服從政治目標之後,我們總是忘記如果今天輕易的放縱人權越界,只會豢養出明天吞噬人權的猛獸。台灣真的進步了,我們有了民主國家的外觀,有了崇尚人權的總統與人民,不過,接下來是讓我們進入到民主的骨肉,一吋吋檢視落實民主人權機制的時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