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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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是有釋字第535號解釋了

顧立雄

大法官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其實是隨著整個司法改革的腳步所必然要浮現的一個印記。大法官覓得一個難得與臨檢具有關聯的聲請釋憲案,大聲對著警察喊出,要注意立法者從未授權警察人員執行於勤務時可以不顧及正當法律程序,明明白白表達出長期以來人民對於警察恣意行使職權的不滿。在嚴謹證據法則,提昇檢、警、調人員之科學辦案能力早已成為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共識結論的情況下,在人權已逐漸在我國人民形成為普遍意識之時,如果不趕快進一步將警察對人民進行查證身分、攔停、盤查、實施鑑識、蒐證、監視、運用線民、臥底、資料利用、通知到場、即時強制、管束、扣留、進入場所、驅離等措施所應具備之要件、程序及救濟途徑予以法制化,在可見的未來,不但警察辦案會屢出狀況、所取得之證據會遭排除不能適用、所採行之措施會遭人詬議侵害人權,即連平常勤務執行都會與人民時起爭執。大法官適時要求有關機關應於二年內通盤檢討現行警察執行職務法規,正是預見於此,也是為司法改革所應顧及的第一線證據蒐集工作舖打基礎,而此令人振奮的一擊,對於民間司法改基金會等民間團體長久以來即擬推動的警察職權行使法也注入了一針強心劑。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事實上過去一年以來已依據警政署委託李震山教授所研擬之「警察職務行使法」草案定期討論出一份「警察職權行使法」版本。在此版本中,明定警察行使職權之目的、警察職權行使之限制,以及行使職權時有主動告知理由與出示服務證明之義務。對於查證身分、實施鑑識、在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之蒐證、長期運用線民、臥底、人民資料之運用與保存、通知人民到場、即時強制、對人之管束、對物之扣留、限制使用、進入場所、驅離等措施所應具備之要件、程序以及所得採取之作為,均為詳細之規範,並賦予人民對警察不法行使職權有聲明異議等救濟管道,且明訂人民於警察違法行使職權時,有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以及警察合法行使職權而使人民遭受特別犧牲時,有請求損失補償之權利。
民主法治國家之警察行使職權時,必須遵守法律優位與法律保留原則,尤其當採取強制手段而涉及人民自由權利,特別是構成干預、限制時,尤須有合憲法律的明確授權,方符合法治國家依法行政原則之要求。從司法改革的角度言,尤須掌握警察從事第一線調查工作時必須嚴守正當法律程序,方能確保最後證據的取得不具有瑕疵,可為司法所採納,而不致沾污司法所應有之純潔性。我們為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所呈現對民主法治及司法改革的貢獻,為此號解釋所具有之里程碑意義,在此再次對大法官大聲喝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