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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縮臨檢權後,治安會變壞?

許智勝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在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作成了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針對臨檢的要件、程序及違法臨檢救濟等方面,作明確闡釋及設下規範,成為自違警罰法被宣告違憲後另一對警察執行勤務法制的衝擊,其影響甚為深遠。此號解釋一經公布立即成為人民拒絕臨檢盤查的依據,並使警察在執行臨檢勤務時多所束縛,以致出現警民衝突場面,其中引人注目的是大規模臨檢特種行業以及攔檢酒測的問題,到底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了什麼?人民可以抗拒臨檢、盤查嗎?警察可以執此不實施臨檢嗎?諸多衍生問題,值得學界、實務界表示意見。

一、依照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臨檢是指在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由這個定義來看,臨檢只是警察勤務方式之一,目的在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而非偵查犯罪,而依取締或盤查所作成之處分,性質屬於行政處分,如交通違規告發,人民若有不服可向法院聲明異議(或提起訴願)以資救濟。

二、因為臨檢常有侵及人權之虞,而警察勤務條例之規定又欠缺明確性原則,且法律亦無授權警察機關制定臨檢相關法令,故大法官在立法未完成前,定下『比例原則』作為最高指導方針,即目的與手段之間必須符合適當性、明確性以及最小侵害性。具體而微,對『人』的臨檢,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危害,或將發生危害者為限。對『場所』的臨檢,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換言之,必須要發生實際危害或者有發生實害之危險時,警察才可以進行臨檢。

三、以上開要件來檢視警察對於特定場所、路段時常執行的全面性
『擴大臨檢』或『擴大路檢』勤務,就有待商榷,因為並無發生危害或具有客觀、合理的判斷作為依據。而對於特種行業如賓館、酒店、PUB等場所,牽涉對『場所』及對『消費者』的臨檢,對『場所』而言,如消防安檢不合格仍照常營業或違反建管法令,或曾經發生械鬥、提供毒品、色情交易等情事,警察可進入該場所臨檢,對於『消費者』而言,仍須有事實足認構成危害或發生危害之虞始得臨檢,並不可逐一臨檢、盤查,值得注意的是,賓館、飯店等場所業已出租該房間予私人,倘該承租人已經登記身分資料,除非查證身分後認係通緝犯,否則在未持搜索票情況下,恐不得進入房間臨檢。最有爭議的是,警察針對特定路段實施『路檢』勤務攔停以查證身分或實施酒測的問題,倘若隨意在不特定路段限縮成單一車道並將駕駛人逐一攔停或觀現或查證身分或實施酒測,我們認為己經違憲,如在下橋處攔檢或特定路段,並非一律而是依警察判斷以查證身分,應認為適法,至於實施酒測,如警察根據駕駛人駕駛情形、生理狀況等認定有酒醉駕車而必須實施酒測,而駕駛人拒絕可依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罰鍰新台幣陸萬元並吊銷駕照,若酒醉肇事,依刑法公共危險罪嫌疑送。

四、攸關警察職權行使之法令,目前有李震山教授草擬由警察署送內政部法規委員會審議中之『警察職權行使法』草案,以及顧立雄律師等草擬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版『警察職權行使法』草案,我們期望此一釐清警察職權之法令,能經由廣泛的參與討論,形成共識進而完成立法,不必像『社會秩序維護法』一樣,宣告『違警罰法』違憲後二十餘年,才通過立法。

釋字第五三五號對於人權的保障是無庸置疑的,對於警察依法執行公權力加上了界限,並且提示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的重要性,其用心頗為良苦,意謂警察所代表的國家公權力,實不能毫無範圍恣意的加諸人民,並賦予人民對於違法臨檢的救濟,實質上已是造法。退萬步言,警察只是依『法』行政,當法律規定不明確或不周延,警察必須遊走在適法違法之間,其所背負的責任實質上也是太大,換個角度,上開解釋也可說是在保障警察執法,至於會造成治安惡化的憂慮,就讓此種說法隨『搜索權限』回歸法院時的反應一般,丟到江浪大海之中,畢竟治安的好壞並不是繫於『臨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