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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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Q&A

司改會

Q1:這項活動空有評鑑之名,卻無評鑑之實,充其量只能算是「問卷調查」?
A1: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作為一個民間的人民團體,所作的「評鑑」當然是有名無實,如果司改會的評鑑可以作為淘汰不適任法官的依據,就無須每年辛苦做評鑑了,因為不適任的法官早就淘汰光了!至於一份調查承辦律師對法官評價的問卷算不算是一種「評鑑」,就留給社會大眾來解讀吧!不過,作為一個沒有公權力可以淘汰不適任法官的民間團體,我們能做的就是盡量以公平、可靠的方式呈現民間對法官的評分,以輿論的力量推動不適任法官的淘汰機制早日建立。

Q2:參與評鑑者的姓名理應和被評鑑者一起公布,以示負責與勇於接受公評。
A2:試問坊間各種類型的評鑑調查(如:學生評鑑教授),何者有公布評鑑者姓名的前例嗎?再者,本會的法官評鑑根本無法匿名填寫,因為每位律師的評鑑表都不同,一查立刻就能夠辨認是由哪位律師填寫的。但是,正如同所有的調查機構一樣,我們一樣對評鑑者資料有保密義務,除非有授權,否則不能也不該透露評鑑者的個別資料。即使像八十八年因法官評鑑被告誹謗案,在法庭上民間司改會仍沒有透露任何評鑑者的個人資料。評鑑本就是對「有權者」的監督,如果公布評鑑律師的姓名,面對握有絕對權力的法官,律師們的分數恐怕只會扭曲真相吧!

Q3:法官裁判品質的好壞主要呈現在判決書中,在未看見判決書的情況下,只以印象分數作為評分,是否過於粗糙?
A3:民間司改會近兩年的評鑑方式已經改為針對每一位律師曾經承辦過案件的法官為評鑑對象,律師所收到的評鑑表格上將會逐一列出法官姓名、案號、當事人姓名,目的就是讓律師方面調閱該案的相關書類,也就是說律師所打的分數都是針對曾經辦過的案件(且在說明上一再註明,沒有印象可不予評分),如果說這樣的評鑑方式都被稱作「以印象評分」,也請各界提供更能完整評鑑的方式。

Q4:品德操守以具體事證作佐證,以「信賴、不信賴」勾選,如何進行品德操守的評鑑?
A4:品德操守一欄是最難有「具體事證」的選項,如果能掌握具體事證,早就應該送懲戒甚至起訴。因此「信賴、不信賴、不知道」是一個律師面對法官的心態,如果一位律師捨棄「信賴」及「不知道」的選項,而堅持對該法官投下「不信賴」票,我們認為這樣的數據在這種官官相護的社會,應該具有高度的參考價值。

Q5:品德操守的勾選設計易讓官司敗訴者藉機報復?
A5:原則上一位律師不會只有碰上某位法官一次,尤其以高等法院的案件量來看,律師因不同案件碰上同一位法官的機率頗高;再說無論案件輸贏,律師費也不因此短少,何需藉機報復?而相對看到排名在前的法官,年年信賴度居高不下,不信賴度始終是0%,難道這些法官的法庭從無人敗訴嗎?所以勝敗訴影響評鑑結果的說法不過是一種惡意的推斷,透過調查樣本的數量就可以被校正過來。

Q6:問卷回收率多者三成七,少者僅二成二,未過半數人參與的評鑑,其結果如何服人?
A6:在民間司改會九十年度法官評鑑事前作業調查(依據司法院網站所公布的判決書資料),在台北律師公會2566位律師中只有2004位律師是符合民間司改會的受訪對象(八十九年度有接辦民、刑事案件),扣除無法寄達(出國、地址不明等),共寄發1882份,其中回收854份(222份無法填寫),有效問卷共有632份,有效回收率佔寄發份數的33.6%。到目前為止好像還沒有任何一份問卷調查,針對所有受訪者有這麼高的回收率,例如常聽到的市民滿意度調查,受訪者往往不過僅佔百分之一、二,反觀法官評鑑有超過三成的回收率,何以在回收率上還備受質疑?究竟是真的不相信評鑑結果,還是害怕評鑑結果反映出了和自己認知不同的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