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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軌轉彎,小心慢行

羅秉成

關於刑事訴訟法第一六一、一六三條修正草案,不僅朝野立委意見分歧,司法院與法務部的立場更是針鋒相對,學術界與律師界隔空交戰,儼然是八十八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戰火的延燒,司法時局看似動盪不安,有人急呼,院檢辦學應共同籌組司法安定聯盟,會商司法改革大計,最後甚至驚動總統出面協調。好不容易三院達成共識,原則上支持第一六一、一六三條一讀會修正案,但增加緩起訴制度的配套,另以日出條款緩和新制對實務的衝擊。在朝野協商之時,就未經一讀審查的配套條文能否逕付二讀,在野黨還有異議,是否能一併於本會期完成立法,頻添變數。立法猶未完成,報載法務部長陳定南已關門檢討,指責法務部的國會公關不如司法院,自稱此役大敗云云。

儘管法務部對司法院「單點突破、「頭過身就過」的修法謀略大表不滿,更有立委譏評第一六一、一六三條是不堪用的國際拼裝車,但一場值得期待的政策辯論還來不及展開,雙方就已折衝讓步,握手言和,謝謝收看了。這個結果或許日後仍能証明是一個正確的決策,但我們確實錯過了一次驗証司法政策形成正當性與合理性的機會。

有人認為法務部這場仗不過是困獸之鬥,早從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賦予檢察官羈押權之規定違憲、立法修正搜索權改採法官保留制度,以及士林、苗栗和台北地方法院陸續試行刑事交互詰問制度...整個刑事訴訟制度的改革似乎是一步一步朝向所謂的當事人進行主義,恐怕已是一條不歸路。再從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中諸多刑事訴訟改革議題,法務部始終孤軍奮戰的歷史脈絡來觀察,第一六一、一六三條的修正案不管有無配套立法,形勢使然,恐怕這股潮流也難以逆擋。法務部的反對意見,其實有相當的論理基礎,但何以再怎麼講理也說不通呢?這股潮流難道是盲流?這樣的改革果真是亂改?為什麼單單兩個條文會變成是主義之爭的決戰點?如此複雜的問題實在無法簡單的回答。有人說這場的司法改革大戰,檢察官一路丟兵棄甲、節節敗退云云,令人難以苟同。司法改革不是一場角色競賽,無所謂輸贏問題,不論法務部所提的配套能否一併立法完成,至少此次院際爭議透過總統協調而有效整合官方政策,已難能可貴。這趟司法改革列車,看似司法院邊踩油門,而法務部邊踩剎車,雖然減緩了車速,但在這種制度大轉彎的關頭,誰敢一路加油而無顧剎車減速?固然,從權力分配及勞役分擔的現實角度分析,整個刑事程序調查的壓力版塊有朝向檢方位移的現象,不過更準確的說,這樣的壓力也遞推到警調身上,這從最近大法官釋字第五三五號對警方臨檢方法的憲法解釋及立案審查制度的落實可看出端倪。這樣的改革方向用意不在減輕法官的調查責任(即便事實上有減輕法官工作負荷的效果),毋寧是透過舉証責任分配的制度強化,提早使從事犯罪偵查的第一線警調人員,改善其辦案習慣,讓犯罪調查的「及時性」能獲得確保,不要再掉入案件反覆調查的惡性循環中,如此改革不僅會促使檢察官慎重起訴,也會改善警調的辦案效率,而公訴的正確率將相對提高,可避免濫訴誤判,法務部豈有大敗可言?

其實,刑事訴訟法改革朝向當事人進行主義,理論上的是非優劣,容有仁智之見,但在現實的利害關係上,恐怕是一家(法官)樂兩家(檢察官、律師)愁。有人不解為什麼律師界如此大方地支持當事人進行主義,刑事審判進行交互詰問制度被視為是當事人進行主義的重要表徵之一(理論上尚有爭議),而以士林、苗栗及台北等三個地方法院試行的成效分析,檢方已大幅提高刑事案件簡易處刑之聲請,以壓縮適用通常程序之公訴案件數量,確保專責蒞庭檢察官之人力足敷因應。據說士林地院之公訴案件已降至百分之十以下,而台北地院在今年六月實施交互詰問制度以前之公訴案件每月高達一、二千多件,而實施以後大幅銳減為每月二百多件,這樣的案件量的消長情形,已透露刑事律師的業務是有因之萎縮之虞(餅變小了),如果日後適用交互詰問之刑事案件未採律師強制辯護主義及國選義務辯護等配套,刑事案件的競爭市場將會益形激烈,收費標準不無可能因之水漲船高,這將是下一波不得不面對的改革課題。儘管刑事訴訟朝向當事人進行主義修改(司法院謂為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並不盡然有利於律師,但律師界多數支持司法院的改革方案,或許是在於觀察實施交互詰問的經驗顯示,此制確實能有效促進法院的審判中立形象,且有助提高人民對法院的信賴。

刑事訴訟法第一六一、一六三條修正案是對現行刑事訴訟制度進行一場抽樑換柱的關鍵手術,我們的刑事訴訟法的立法原則也面臨空前的挑戰,「改宗換軌」過程的艱苦掙扎,早可預見。要做如此大幅的改變,單有改革的力量是不夠的,或許應該謙虛反省在認知及經驗上仍有所不足,所以在換軌轉彎之時,更要小心慢行,以免翻車。畢竟方向正確而貿然加速,也可能功虧一簣,日出條款看似折衷的結果,不過未嘗不是讓我們有足夠的時間安全地轉彎到正確的改革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