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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及苗栗地方法院試行檢察官全程蒞庭半年成效 問卷調查

司改會

士林及苗栗地方法院試行檢察官全程蒞庭半年成效 問卷調查
九十年一月台北律師公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共同舉辦

經過八十八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的共識,決定將訴訟制度朝向當事人進行主義前進,因此選定士林及苗栗地方法院作為檢察官全程蒞庭制度的試行對象,從八十九年六月一日至今已經經過六個月了,雖然推動試行的過程艱辛,不過,這項試行卻為未來台灣法庭活動的健全化開啟了新希望,不但落實了檢察官在法庭上的角色,也讓法庭上審、檢、辯的三方關係得以健全,形成接近真相的可能。
本次調查是以於台北律師公會會員為調查對象,共回收有效問卷201份,除了對外公佈之外,也會將問卷結果,以及所有的建議意見提供給司法院及法務部,做為未來繼續推動檢察官全程蒞庭及交互詰問制度的依據及參考。
從這次由台北律師公會與民間司改會共同合作的問卷調查中可以歸納出以下幾項意見:
一、 普遍肯定檢察官蒞庭制度
包括認為此舉將對發現案件真實有較大助益(91%)、將使證人及鑑定人有較充分的陳述(82%)、有助於法官以更客觀的立場來問案(85%)等,幾乎絕對多數的受訪律師都給予此試行制極高的肯定。
而值得注意的是,不但有85%高比例的受訪律師認為,檢察官全程蒞庭及交互詰問制應於全國普遍施行,而且有百分之七十五的受訪律師認為應於三年內完成全國普遍實施的時間表(第18題),由此顯示,律師不但贊成此制度,更認為司法院及法務部應積極規劃推動,早日讓符合理想的法庭活動推及全國。
二、澄清真相提昇訴訟效率
檢察官全程蒞庭及交互詰問制的試行,其中非常重要的影響即是對上訴率的影響。由於更健全的法庭活動使得真相在法庭上澄清,因此對於不但使得檢察官的上訴率降低(59%的受訪者認為有影響),同時也有超過半數(51%)的當事人受到影響,這個結果將使訴訟更有效率,不因上訴而拖延確定判決、浪費司法資源。
三、筆錄問題亟待改進
在調查問卷中,書記官製作筆錄的問題似乎是試行制度中的一大隱憂,將近半數的受訪律師(47%)認為目前法院之筆錄製作無法配合交互詰問制的記錄,而高達76%的律師表示,常常等待書記官製作筆錄的情形。而在被問及哪一種筆錄製作方式最能配合檢察官全程蒞庭及交互詰問制度,則只有8%的人認為維持限制即已足夠,另外則有50%的受訪律師認為應以速記方式記錄,41%的受訪律師認為可以先錄音後以全文整理的方式製作筆錄。顯見筆錄的問題若繼續以目前書記官隨庭記錄的方式繼續,不但不能符合需求,恐怕還會成為未來拖延法庭交互詰問程序的主要原因。
四、強制律師制及法律扶助制度迫在眉睫
在採行檢察官全程蒞庭及交互詰問制的情形下,由於檢察官必須蒞庭,因此被告有無選任辯護人就成為其能否與檢察官武器對等的重要關鍵,否則很容易就形成所謂「法官、檢察官聯手打被告」的印象,因此強制律師制度幾乎成為維持法庭公平的重要條件,因此在調查中有高達84%的受訪律師認為應該一併採行強制律師制度。
但是在另一方面,由於一旦全面施行檢察官全程蒞庭及交互詰問制,案件花費的總時間勢必增長(91%的受訪者認為增長),律師之酬金很有可能將隨之升高(83%的受訪律師認為應提高),則顯示有能力聘請律師的被告經濟門檻很有可能提高,而在原本就有可能負擔不起律師費用,而律師費用又將隨制度改變而升高時,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中曾決議之「法律扶助」的施行就更為迫切,否則一旦全面施行新制,無異變相以經濟能力的高低相對剝奪了人民平等的訴訟權。
五、制度化律師義務制
在問卷中亦提及受訪者是否願意擔任「無酬的義務辯護」,調查結果是各佔一半,恰好有一半的律師願意提供無酬的義務辯護,而願意擔任義務辯護的律師中又以一年3件的比例為最多(63%)。由此可見,願意無酬提供服務的律師根本不敷案件量的需求,而願意有酬辯護的費用則以五萬元為分水嶺,各約佔一半的人願意在強制律師制度下,由國家給付費用提供法律扶助。因此建立制度化的法律扶助制度,要求律師在一定條件下提供法律服務才能有效解決訴訟的需求。
六、檢察官表現領先,律師待加油!
最後,當要求受訪律師為試行制度下審、檢、辯三方評分時,律師給了檢察官最高分七十四分,以四分之差微幅領先法官表現的七十分,而律師則再以四分落後法官的六十六分勉強及格。因此顯然連律師們自身都認為在施行檢察官全程蒞庭及交互詰問制之後,最該加油的就是律師本身囉!

回收有效問卷:201份
1. 您是否於試辦期間擔任辯護人或告訴代理人等出庭?(若答否請跳至第五題回答)
是 否
人數 84 117
比例 42% 58%
2. 您認為目前試辦法院之筆錄製作,是否能配合交互詰問詳實紀錄?
是 否 其他
人數 33 40 12
比例 39% 47% 14%
3. 目前開庭訊問時,是否有等待書記官製作筆錄之情形?
常常 偶爾 沒有
人數 65 19 2
比例 76% 22% 2%
4. 在您辯護或代理的案件中,所花費的時間總長有無變化?(含準備、交通、開庭時間等)
增長 變短 沒有變化
人數 74 3 4
比例 91% 4% 5%
5. 您認為為配合檢察官全程蒞庭及交互詰問制度,最好的筆錄製作方式是什麼?
維持現制 由法院聘請速記員逐字記錄 錄音後整理全文(如仲裁協會) 其他
人數 17 103 84 2
比例 8% 50% 41% 1%
6. 您認為目前試辦制度是否因此使證人、鑑定人等較能有充分、完全之陳述?
有 沒有 其他
人數 161 15 20
比例 82% 8% 10%
7. 您認為未來如果我國法院皆採用試辦之檢察官全程蒞庭及交互詰問制,對發現案件真實有無助益?
有 沒有 其他
人數 177 7 10
比例 91% 4% 5%
8. 您認為試辦檢察官全程蒞庭及交互詰問制之後,是否有助於法官能更以客觀的立場問案?
是 否
人數 167 29
比例 85% 15%
9.您認為實施檢察官全程蒞庭及交互詰問制,對檢察官決定是否上訴有無影響?
是 否 因人而異 其他
人數 116 20 58 4
比例 59% 10% 29% 2%
10.您認為實施檢察官全程蒞庭及交互詰問制,對當事人決定是否上訴有無影響?
是 否 因人而異 其他
人數 100 41 53 2
比例 51% 21% 27% 1%
11.您認為未來檢察官全程蒞庭制度,應採專組蒞庭制度或起訴檢察官蒞庭制度?
專組蒞庭制度 起訴檢察官蒞庭制度 其他
人數 20 166 4
比例 11% 87% 2%
12.您認為未來如果我國法院皆踐行檢察官全程蒞庭及交互詰問制,律師酬金是否需調整?
提高 調低 不需變化 其他
人數 161 3 19 10
比例 83% 2% 10% 5%
13.您認為如果法院皆踐行檢察官全程蒞庭及交互詰問制,是否應一併採行強制律師制度?
是 否
人數 163 32
比例 84% 16%
14.請問您是否願意擔任無酬之義務辯護?(若答否請跳答第十六題)
是 否
人數 98 98
比例 50% 50%
15.如果您願意擔任無酬之義務辯護,一年願意擔任多少件案件?
三件 五件 十件 其他
人數 61 11 0 25
比例 63% 11% 0% 26%
16. 您認為若採強制律師制度,由國家給付義務律師費用,此種有酬之義務辯護每件案件之律師費用應以多少為宜?
金額 一萬 兩萬 三萬 四萬 五萬 其他
人數 7 17 39 28 81 20
比例 4% 9% 20% 15% 42% 10%
17.您認為檢察官全程蒞庭及交互詰問制是否應於全國普遍實施?(若答否請跳答第十九題)
是 否
人數 162 29
比例 85% 15%
18.考量人力及物力準備,您認為檢察官全程蒞庭及交互詰問制若要於全國普遍實施,應於幾年內完成?
一年 兩年 三年 四年 五年 其他
人數 17 37 73 8 25 10
比例 10% 22% 43% 5% 15% 6%
19.如果請您就目前試行之檢察官全程蒞庭及交互詰問制做一評價,您對目前法官、檢察官、律師的表現將會分別給幾分?(請以1~100為評分標準)
統計平均分數:
律師: 66 察官: 74 法官: 70
20.如果未來法院皆踐行檢察官全程蒞庭及交互詰問制,您認為還有哪些軟硬體設備、配套制度等需要改進?(由於個方意見眾多,為免擇要刊登掛一漏萬,全文請參見本會網站www.jrf.org.tw「司改監督小組」選項下之「檢察官全程蒞庭問卷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