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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真的嗎?--「檢察官全程蒞庭及交互詰問制度」試辦一年總體檢

編輯部

玩真的嗎?--「檢察官全程蒞庭及交互詰問制度」試辦一年總體檢

編輯部

「檢察官全程蒞庭及交互詰問制度」在苗栗及士林已經試辦滿一週年了,這個消息或許比不上壹週刊進軍台灣令民眾關心,但它卻是為台灣僵化近半個世紀的法庭活動,投下一顆令人期待的小石子,激起陣陣漣漪!
「以後儘量不接士林的案子,因為太難賺!不僅開庭的時間拉長,連事前的準備都要非常辛苦。」在實施這個制度初期,有些律師私底下開玩笑的這樣表示。沒錯,士林與台北地院相鄰卻一國兩制,反正台北地院的案件量較多,大不了不要接士林的案子!這是初期某些律師消極反應。但是,試辦一年之後,接下來這套制度在台北也要開始運作,甚至全台灣也都在規劃中慢慢推展,重大案件也都必須遵循這套程序,這個風暴的威力令人無法不正視。
在這套制度實施之前,雖然院、檢、辯三方都有針對詰問制度、精神及技巧等等做過多次的訓練;但是真正實行起來,在法庭上難免還是狀況百出。「有檢察官詰問時問不出答案來,最後竟然忍不住對被告說『來,一句話,到底是不是你做的?!』」、「詰問中,檢察官不斷的異議,律師惱羞成怒,竟然怒斥檢察官『我在說話,你插什麼嘴?!』」也有「檢、辯雙方在法庭上攻防的精彩,法官卻因為對於制度的不熟捻而在訴訟指揮上稍嫌判斷緩慢」……,這些或許只是初期令人莞爾的小花絮,但也都再再的顯示出除了學習交叉詰問的技巧之外,如何將其精神深植腦海中,大家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該計較的是什麼?
這一陣子,不管是士林、苗栗院檢都熱熱鬧鬧的開了記者會公布成果報告。起訴率下降、折服率上揚……,各式各樣的數據出籠,好不熱鬧!為的就是證明「成果在這裡」。只是好看的數據背後,問題在哪裡?這才是未來計畫將這套制度推行到全國時所應該計較的部分。
全台灣只有士林、苗栗兩個地方法院試辦上路一年、台北於今年六月一日加入,成效有多大?結果好不好?法官、檢察官、律師的角色扮演得宜嗎?或許我們無法給予一個肯定的答案,但是讓檢、辯雙方在法庭上「將話說清楚」,當事人知道自己贏在哪裡、輸在哪裡?在比較短的時間內就可以得知訴訟結果,這些轉變對於民眾來說,才是司法本來應該有的樣態啊!

法官角色的轉變及調適

法官積極形成心證,很難做到只是聽訟?
「實施新制後,法官變的最輕鬆?!」有人這樣說。台灣由於是職權主義,因此以前當檢察官普遍在法庭上缺席時,法官依職權還是應該做調查或者是詰問當事人,因此常會讓人有「球員兼裁判」的觀感。現在檢察官終於出現在法庭上,並且擔負起應有的控方角色時,法官似乎在法庭上的「表現」就變少了?!
對於這樣的轉變,法官的風格或許會出現兩種樣態。士林的彭幸鳴法官就表示,她自己的風格就是會等檢察官及律師都問到告一段落時,才會再繼續針對她覺得一些必要的疑點去問問題。「畢竟,要形成心證、寫出判決的人是我!」「不過,因為是固定與檢察官配合,久了,檢察官也會知道我希望要問到怎樣的程度才算完整」檢察官、法官在良性互動中都彼此適應及學習。
「如果法官可以問案,就會急切的想知道答案,無意或有意中也會將自己的主觀想法投入」羅秉成律師說道。「法官問案、(臉色)越問越暗」這句俏皮話或許就是很好的寫照。法官不問案,兩耳就可以好好聽,不過,前提當然就是檢察官及辯護人都要扮演好他們的角色。
苗栗地院的巫政松庭長就提到,有時為了幫助沒有辯護人在場,不知如何詰問的當事人,他也會行使所謂的「闡明權」,技巧性的幫助當事人問話。只是,這樣法官的中立形象是否會受損,他自己也會擔心。
吳炳桂法官表示「案子這麼多,也只能挑一些案子做『全套』,其他的案子可能就只剩『半套』」。全套、半套只能靠法官拿捏?
法官原本就擁有指揮訴訟的裁量權,目前因為還在試辦初期,規則並沒有那麼嚴苛,因此法官是不是只有單純聽訟?不介入?都是視法官的個人風格而有所不同,但是只要能夠維持法庭上訴訟的順利進行,似乎大家也都不那麼嚴苛的去計較了!

期別倫理
「有一些資淺的法官,並不敢立即做判斷,所以整套制度運作起來就非常可笑!」一位檢察官曾經碰到過這樣的情況,使他只能搖頭。是不敢立即做判斷,還是不能?前者或許是「期別」的問題,而後者就牽涉到專業。「期別倫理」的問題,並不是交叉詰問後才出現的問題,而是長期以來的窠臼。所以當資淺的法官在法庭上遇到期別比他高很多的檢察官,甚至在司訓所時是指導他的老師,在法庭上所呈現出的過份禮貌客氣或者是心虛的傲慢,可能就會形成辯護人無形的壓力。
或許,當專業的能力更被提升時,法官在面對期別壓力時才會更有應對的信心;並且,也才能夠更明快的處理異議。「有時在法庭上的敵人並不是對造辯護人,而是法官。」蔡宗熙檢察官表示。較專業的案子,檢、辯雙方因為在事前必須充分準備才能應付開庭,且有當事人幫助瞭解狀況,但法官不見的能夠在法庭上馬上學會專業知識;或者是因為被告沒有請辯護人時,就變成檢察官要說服法官。

專業法官制度
司法院也已經公布,配合法院組織法的修正,將和專業醫師制度一樣,建立專業法官的制度。以後法官一旦選擇民庭或刑庭後,就不能夠再任意的在民、刑庭中調動。這樣,或許檢、辯吵的熱鬧,法官卻完全聽的霧煞煞的情況也才能避免。

檢察官居於領先位置,但未來的問題堪慮

人力不足問題浮現
檢察官回歸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落實全程蒞庭並且在法庭中與律師互相詰問攻防的表現,得到的評價似乎是最高的。司改會及台北律師公會於今年初所做的問卷得到的結果如此,一些法官、律師的反省幾乎也是得到相同的答案。不過,誰是第一名、第二名並不重要,重要的是如何能夠持續這樣的表現。
檢察官人力不足的問題,在實施新制後更加明顯的浮現出來。以士林的情況來說,檢察官分為公訴及偵查兩個組別,偵查檢察官負責偵查,公訴檢察官專責蒞庭交互詰問。當然,這樣的專責蒞庭絕對不像從前的「專責蒞庭」,只要出現並且說「如起訴書所載」、「請依法判決」即可,公訴檢察官必須要詳細閱完所有的卷宗,出庭與辯方做詰問的攻防,讓真相可以在法庭上呈現。所以在士林是挑出12位資深及有經驗的檢察官編到公訴組。在不是每一位檢察官都蒞庭的情況下,一位公訴檢察官必須應對兩位法官的庭期,時常一個禮拜幾乎三分之二以上的時間都必須花在開庭上,其他的時間才能夠閱卷及處理其他的事物,因此加班成為普遍的現象。
苗栗的情況原本與士林一樣分成偵查與公訴組,但是在今年初做了一些調整,變成「分組辦案」。意思就是將所有檢察官分成三組,每組搭配3-4個偵查檢察官、2個公訴檢察官,每個公訴檢察官負責這一組一半的案子,因此可能會對應到5個法官。所以最「倒楣」的時候,如果每個法官都開庭的話,一個禮拜可能開到9個以上的庭,幾乎所有時間都耗在法庭上,準備的工作就只能靠加班!不過,這也會影響到檢察官的準備工作的品質。難怪原來在士林服務,現在轉調到苗栗的劉異海主任檢察官大嘆「快玩不下去了!」

不敢退回的案子
有律師及檢察官表示曾經聽過一些案例:在法庭上經過交叉詰問後發現案子根本不成立,法官也力勸檢察官將案子撤了,覺得並沒有論罪的道理!但是蒞庭的檢察官不敢撤,因為案子不是他的,起訴不是他起訴的。
苗栗的制度變成「分組辦案」原意也是為了避免這樣的情況發生。讓蒞庭及偵查檢察官相互討論,等到大家都同意可以起訴時才起訴,這樣也才不會發生互相推諉責任、產生摩擦的情況發生。只時這樣做還必須有一個前提:那就是蒞庭檢察官必須要比偵查檢察官資深,再加上這樣的類似合議制度,雖然立意良善,但也讓每位檢察官手中的案件量增加數倍。
偵查檢察官在偵查中的所見所聞及掌握的資料一定比蒞庭檢察官多,因此對案子的熟悉度一定比較高,這種經驗無法取代。短期內或許顧及人力資源配置的困難及訓練、經驗的無法速成,所以分為公訴及偵查兩組檢察官;但是長期來看,為什麼不讓檢察官頭尾兼顧,這樣更可以避免勉強起訴的問題。

人力不足,而非能力不足?
高檢署的何明禎檢察官,以他自己曾在士林擔任公訴檢察官的經驗強調「檢察官目前的狀態並不是能力不足,而是人力不足。」人力不足的困窘幾乎是法官、檢察官共同面臨的大問題,但是為了「檢察官全程蒞庭」,司法院目前是先將人力補到地檢署來。不過,蔡宗熙檢察官卻語重心長的提醒道「這樣一直增加人力,素質才是未來應該堪憂的問題。」
檢察官目前表現整體來說佔優勢的原因,可能有很大的百分比是因為「蒞庭檢察官是挑選出來的」士林及苗栗都是。讓資深極有經驗的檢察官擔任蒞庭工作,表現自然突出。而法官卻是沒有選擇的。但是一直補人力、卻沒有同時考慮到司法官訓練及經驗的累積,將來這些為了要因應制度所大量補進的人力,素質令人擔憂。舉例來說:士林的所謂「黃埔一軍」12位蒞庭檢察官,目前已經有八位離開士林,不論是調到二審或者是其他地檢署,檢察官人力耗損及銜接問題,令人擔憂。

簡易處刑/立案審查權(放名詞解釋)
擴大簡易處行的適用範圍及加強檢察官的立案審查權,是目前認為對於降低積案量的好方法!在檢察官這個關卡嚴格把關,進入法院的案件量就自然減少,長期以來對於積案的減少也一定會有幫助。只不過,由於長期對於司法素質的不信任,我們不禁還是要問:簡易處行的品管保證及立案審查權的行使有沒有更進一步的監督?會不會損害了當事人的審級正義?

律師遠遠被拋在後頭,其專業素質,只能依賴市場機制淘汰?
一些法官、檢察官很不客氣的指出「律師需要加油!」、「律師的表現並不好,有些連基本的規則都不清楚」、「年輕的律師有時表現的反而比年長的律師好!臨場反應更活潑。」早在這個制度實施之前,司法院、法務部就針對蒞庭詰問的規則及技巧開了很多的訓練、研習課程、模擬法庭….,但是律師的覺醒似乎較晚。在沒有像法官、檢察官強制要接受訓練的情況下,律師的表現水準參差不齊、落差很大。

躲不了的趨勢
這樣的變革對律師來說,在生態及執業上影響非常大!羅秉成律師聽到院、檢的這些批評後就表示「講誰的表現好並沒有意義,不會因為檢方弱或者是律師弱就會讓訴訟品質提升。」為了讓自己在法院上表現更好,士林、苗栗的檢察官會聯合法官做假法庭演練;律師界沒有強制性,律師公會只能對律師道德勸說,「拿著當事人的公事當學費?」。

律師分業及專業化
「若對整套制度不熟悉,在法庭上一定會出糗」有些律師指出。他們為了要應付交互詰問的需求,對於每一件案子的準備要求的更高。雖然民間司改會一直希望能夠透過市場的機制去淘汰不適任、不認真的律師,但是以目前資訊不公開的情況下,只訴諸於市場機制調整是不夠好的消極方式。就像前面提到過的法官專業化一樣,律師的專業化到這樣的地步也是無法避免的趨勢。目前律師對於自己專業上的分業並沒有相當的機制可以落實。所以相對的對司法的消費者不公平。
專業化的設計方式,例如:有接過刑事案件多少件、要提出參加研習多少時數….等等都是可考量的資格限制方式之一,或者是要有專長選修…..,這樣律師的辯護能力才能與檢察官相抗衡。

「檢察官全程蒞庭及交互詰問制度」為司改激起陣陣漣漪
看完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者在這個制度下的個別表現後,我們也發現,這個制度所引起的陣陣漣漪,其威力及迫切性並不亞於制度本身。發現真實、判決的正確率單憑交叉詰問制度本身是不夠的,必需要有其他的配合!

筆錄的老問題
書記官記載筆錄的速度跟不上法庭進行的節奏是第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雖然這只是技術性改良的問題,不過卻牽扯著法庭順利運作的關鍵。律師、檢察官常受限於筆錄速度的關係,在詰問時往往不能順利且連貫的進行下去,而讓當事人有「想」答案的機會,因此就讓整套設計的問題破了功!有時為了詰問上的技巧,必須咄咄逼人,但是當聽到法官說「等一下!」並且再複述一遍給跟不上速度的書記官時,檢察官及律師只好大嘆「怎麼玩的下去?!」
當然,在筆錄速度跟不上的情況下,法庭要如何運作完全取決於法官個人風格,有些法官為了要求筆錄忠實呈現,所以一直停頓、一直打斷檢、辯的連續性問話;而有些法官則會等問到告一段落後再來確認筆錄是否正確。不過,不管作法如何,筆錄並不是法庭上的主軸,雙方的攻防、證據呈現才是,因此該如何不讓筆錄速度的問題成為交互詰問制度的障礙,這是刻不容緩應該解決的問題。
不管是士林或者是苗栗,目前的作法都是:提高書記官的打字速度。一個人的打字速度可以有多快?士林有一位書記官目前的速度已經到了一分鐘120字以上,很多其他的書記官在努力的練習下,一分鐘至少也有80~100字以上。苗栗地院陳鴻斌庭長之前是負責整個苗栗的制度規劃,他曾經做一個小試驗:請一位打字速度很快的書記官紀錄他與另一位法官的不斷的對話,發現最多也只能紀錄三分之一的對話而已。
所以改善的方式不是訓練書記官的打字速度!若訓練速記員的成本太高,那可以用錄音的方式,事後再處理。甚至可以學習香港或者是其他國家,一般情況下並不製做筆錄只錄音。當有需要,例如當事人對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或者是有爭議時,才會將錄音轉化成筆錄,讓上級審的法院可以瞭解開庭的狀況。因此不需要耗費人力、物力來製作筆錄。書記官考試時並沒有要求打字速度,打字速度能有多快也限於個人的能力,因此「努力訓練書記官打字是非常的有違人道的」?!

法律扶助/義務辯護
法律似乎是有錢人才有能力玩的玩意兒?沒有辯護人的被告,只能等著挨打?以前是如此,現在這套制度實施後更是如此。檢察官、律師尚都會搞不清楚規則,更何況是一般沒有法律訓練的民眾?士林地院的作法是會在送交起訴書給被告時,附上一張「刑事審判『被告訴訟權』告知書」告訴他基本的權力為何?不過士林杜惠錦庭長也擔憂的表示「形式上的意義可能大於實質的意義」,因為可能他就算拿到手也不知如何運用;雖然法官也可能會運用職權適度的幫助他提問,但終究是不夠的。
因此,強制刑事訴訟的被告一定要有辯護人,無資力的刑事被告必須要有義務辯護的辦法,這才不會是一場不公平的訴訟競賽。門檻訂出來後,任何進入此一套制度者,都需有辯護人。目前,苗栗及台北律師公會都有提供一定的義務辯護名額,但是這樣的名額夠不夠?其他人怎麼辦?律師公會有這樣的能力嗎?都是值得觀察的。

鑑識扮演決勝關鍵?
「現在檢察官及律師雙方都還在摸索、適應,等到兩邊對於新制都上手了,決定勝負的關鍵可能就是『鑑定』了。」何明禎檢察官再指出一個問題點。毒品鑑定、血跡鑑定、刑事科技、專家證人等等都是目前我們跟不上腳步的地方。
「刑事案件的程序正義並不單單表現在武器對等上」。要發現事情真相就必須靠著鑑識、科學辦案,只是台灣目前的鑑識單位寥寥可數,也太仰賴官方機關,因此對造辯護人可能找不到另一個單位的鑑定結果來挑戰原鑑識。

專家證人
鑑識單位及專家證人是一體兩面的關係。「專家證人如果到了法庭上該如何進行交叉詰問?」羅律師也提出這個問題。一方面除了檢、辯的經驗太少,不知該如何詢問專家證人,再加上鑑識體系太過薄弱,沒有人才庫、給的證人旅費又太少。所以現在來說,醫事鑑定、車禍鑑定法院幾乎不太挑戰、不太非難,能不傳專家證人就不傳。
以美國的辛普森案為例,律師及檢方都會找對他們自己有利的專家證人,讓專家證人的意見去質疑對方的專家證人。但是台灣目前只有「專利」部分才有鑑定單位的參考資料,讓當事人可以挑選,但其他則是付之闕如。若有也幾乎都是官方機關,並且以單位方式出具報告並不會出現鑑識人的名字。這個鑑識人有沒有權威性我們並不知道,也不知道他的學術背景及經歷,根本無從攻擊起。
具有獨立性的專家證人及鑑識機構人才庫若沒有建立,對於交叉詰問發現真實上都會有相當的限制。

審級救濟
交叉詰問的重點就是讓事實審的基礎可以做得很紮實,因此檢察官才不會發生一審判決無罪之後有勉強上訴的情形。因為二審已經離事實發生的時空更遠,所以應該在第一審就做好犯罪事實的認定審,而第二審應該是續審制而非重複審,才不會發生浪費司法資源,使訴訟真正可以朝向金字塔型的訴訟方向前進。一審的審判越精緻化,進入二審的案件就會減少,使訴訟成本更經濟化!

司法資源應用的經濟性
不見的每一個案子都要照這套交叉詰問的程序來操作,這是浪費資源。雖然之前批評檢察官、律師不夠盡職,但有些案子他們可能也不知道該如何盡職起,因為案子真的太過於簡單了。
如何將進入交叉詰問的門檻訂出來,這是以後應該要做一個通盤的檢討。例如:認罪協商或者是已經自白認罪的簡單案子並不需要強用這個繁瑣的程序,將司法資源放在比較有爭議或值得處理的案件上。在程序上,重案、輕案應該要有比例原則。
立法院立法的不專業,讓很多不應該進入法院做犯罪審理的案子都一股腦的進入法院,例如「垃圾廢棄物處理法」應該是由行政機關去處理,但立法後又全都進入法院:例如「假性財產犯罪」的除罪化的話,案件量也會減少很多。這就是從案件來源來控制訴訟品質。

朝向集中審理
「我們的訴訟制度是否就此朝向集中審理制度方向邁進?」以苗栗某一位法官為例,所有準備程序、審前會議都完備之後,結果在一天之內就辯論終結。「原本以為會開庭到晚上八、九點,結果到傍晚就結束了,當事人對於判決結果也服氣。」準備的時間或許需要很仔細及冗長,但是一旦開庭,可以迅速的宣判,沒有曠日廢時的開庭、舟車勞頓的辛苦,相信這樣的司法判決品質及速度,才能讓人民信服。

NOT MY BUSINESS?!
對於推動司法改革的人來說,最大的無奈與無助大概就是得不到民眾的認同吧?!一般民眾的觀念總是認為「做壞事的人才會與司法扯上關係」或者是「我不懂這些專業的事,就讓法律人去搞吧!」因此,任何一個司法改革制度的推動,適用者是全體的民眾,最不瞭解的卻也是這一群人,一旦事情臨到自己頭上,處於弱勢無助的也是他們。除了專業人自己訓練外,也應該對證人及被告做教育或提醒。雖然律師可能會先告訴當事人:遇到有人異議時應該要silence,但是證人部分可能接觸不到所以當他們不知道規則時,有可能就脫口而出。誰應該負起這個提示的責任,法官或許是最好的人選。

玩真的嗎?
這一次的司法改革行動,是玩真的嗎?根據司改會與台北律師公會所做的問卷調查指出,有85%的律師肯定「檢察官全程蒞庭及交叉詰問」制度應朝全國推行,雖然律師普遍的感覺到接一個案子的壓力及成本提高了,但他們也沒有逃避為在法庭上接近真實所扮演的角色,法官及檢察官的參與更是無可避免。因為相信這一波台北試辦之後,全國其他地方法院更是無可抗拒這樣的趨勢。
因為我們很難想像如何跟桃園、新竹、花蓮、高雄…..地方的訴訟當事人解釋,為什麼士林、苗栗、台北的當事人可以享受「在法庭上將事情真相交代清楚」的審判並且可以以較有效率的速度得到結果;而其他地方的人卻不行?
玩真的嗎?我們希望這次是真的!期待能發現真實的司法制度早日落實到每一個法庭!


(林欣怡、許仁豪、吳佩蓁、何佳娟 採訪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