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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互詰問制度成功的關鍵在於法官對其所應扮演角色的正確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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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互詰問制度成功的關鍵在於法官對其所應扮演角色的正確認知
顧立雄律師

從今年六月一日起,台北地方法院也開始實施檢察官全程專責蒞庭及交互詰問了。這是繼士林地方法院及苗栗地方法院之後,第三個全面實施此制的法院。由於台北地方法院是全國最大的法院,其實施之成效如何,勢將深刻影響日後我國刑事審判運作及刑事訴訟架構之走向。

檢察官全程專責蒞庭之後,刑事審判之法庭活動即從兩面糾問式轉為三面彈劾式。面對此一轉變,初期最不能適應的不會是被告(因為個別的被告,通常很少上法院,不會囿於過往的經驗而不適應),也不會是檢察官(因為蒞庭的檢察官皆是已經過特別訓練的公訴組檢察官),反而是辯護人(因為多數律師還沒有機會親身演練交互結問的技巧)以及法官(因為什麼是不當的詰問,要當庭判斷並不容易,而且相關的詰問規則及證據法則尚欠周延),不過大家都能理解,這是導正過去這麼多年以來不正常的法庭活動所必要的陣痛,也相信所有參與法庭活動的專業人員都能以學習的心情,儘速適應此一轉變。我憂心的只是,法官能否清楚地認知其所應扮演的角色,以及法官能否充分掌握刑事訴訟之基本原則。

法官的角色絕對不在與檢察官聯手打擊被告,而在確保公平審判及保障人權。法官要瞭解維護正當法律程序及司法的純潔性是法官的天職,其價值甚至高於對於真實的追求。彈劾主義之訴訟制度首重無罪推定原則,而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有舉證至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程度的責任,被告更絕無自證無罪之義務。在我國尚未採取起訴狀一本主義之情況下,法官雖然得以事先接觸卷證,仍應力求在自己的心中排除預斷,原則上不採納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不將被告之警訊筆錄當作書證逕予援用,而應將審判當成一個溯溪旅程,從開始以至結束,均以一個公正第三者的立場,客觀的「聽訟」,只在絕對必要時,才補充性地、後續性地依職權調查證據,最後依其直接觀察得出心證作成判斷時,應講求合乎進步之證據法則、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

法官如果欠缺上述認知,仍一昧以其所接觸的審判外供述作為其得心證的來源,則檢察官的出現,不過就是在幫忙將劣質的警訊筆錄所產生的破洞設法加以修補,法官仍然是在一堆不知如何作成的書面供述中,找尋可以將被告定罪的話語,而法庭所進行的活動依舊不是法官需要全神專注的事項,如此的審判,我認為不過只是具備彈劾的形式,實質上仍然充滿糾問的色彩。

法官一定要理解,透過當庭對證人的交互詰問才是發現真實的利器,不要再迷信審判外的書面供述,要相信自己的親身觀察,而我也期待律師們在一段時間的磨練之後,能展現熟練的詰問技巧,與檢察官當庭抗衡,使我國的法庭活動緊張、活潑、生動,並藉此促使法官能完全接受交互詰問。

台北地方法院實施檢察官全程專責蒞庭及交互詰問成效是否良好的測量指標,應在於案件的折服率及維持率。如果被告或檢察官不上訴的比率能夠提昇,或縱然上訴,判決被確定維持的比率較過往提高,則理想的金字塔型訴訟架構才有可能不遭非議,而有實現的可能。基於台北地方法院為全國最大的地方法院,其實施檢察官全程專責蒞庭及交互詰問如果成功,就等同於司法改革往前邁一大步,如果不具成效,那只有原地踏步,再好好想一想了。所以,大家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