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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E YOU READY?--專訪台北地方法院黃文圞院長

編輯部

台北地院院長訪談紀錄:

台北地院對於全程蒞庭,在司法行政方面有何措施?
王(時思):關於檢察官全程蒞庭,苗栗與士林地院都有定期的報告出來,其中包括起訴率已經逐漸降低。我們自己也做了一份問卷調查,對象是對曾經去過士林地院的律師所做的調查,其中有一個問題是,這一年來對地院的表現覺得怎麼樣?在整體表現上得分最高的是檢察官,其次是法官,最低是律師。請問院長,台北地院在司法行政的運作與配合上,有何措施?
黃(文圞):落實與加強交互詰問是司法改革會議的共識,在司法改革會議之後,法務部主動挑了苗栗與士林,並增加檢察官的員額,在實施前先加以二、三個月的集訓。對律師而言,律師公會並未對律師提供相關的訓練,所以律師表現當然就比較差。我來台北地院擔任院長後不久,蔡碧玉司長就來找我,告知她想選擇台北地院來實施檢察官全程蒞庭,在法院的立場,我們期待很多年了,當然很歡迎,也沒有任何的抗拒,因為任何的困難,我們必須要去克服,法官大致上也能理解。
在刑庭的部分,相對於台北地檢署增加的三十八位檢察官員額,我們勉強增加了六個庭,至少在今年十月之前,我們不可能再增加。檢察署是實施專責到庭,換言之,到庭攻防的是另外有一批人,也就是增加了員額。不過,法官部分就無法做到這樣的分工,因為法官是一開庭就要全部攬在身上。
我們比士林好的部分是,蔡司長很早就告訴我,所以我們有相當長的時間準備。我們針對法官做了一連串的訓練,包括交互詰問制度的精神與方法。其實交互詰問的制度早就出現在我國的刑事訴訟法裡,但從來沒有人去碰它,所以我們蒐集幾個實施交互詰問制度效果較為良好的國家,請他們的專家來說明其運作的方式。因為我們的運作規則還未建立,所以我們也找來了包括德國、美國及新加坡的運作規則,先讓法官們瞭解後,再由庭務會議參考司法院的刑事訴訟法草案內容,訂立了「交互詰問規則」,內容包括審前會議(也就是原來刑訴程序的調查程序)與審判期日時給審判長的參考事項,這樣審檢辯三方才有遊戲規則可資依循。
我們除了跟檢方開過四次的會議以外,也和律師與檢方三方共同開過三次的會議,今天還有一場模擬法庭的活動。我們從士林地院的經驗學習,並且請了美國的檢察官來對法官演講,他除了會講中文外,更長年在學校教授證據法,應該是最適合不過。另外,高等法院也為了實施檢察官全程蒞庭,邀請了美國馬利蘭州的法官來演講,從他們的口中得知,如果檢方與辯方能力不足,甚至沒有律師(亦即由被告自己辯護),那就是法官的夢魘了,士林實施的經驗也是如此。不論是律師沒有準備好,或是審檢方不熟悉運作的模式,或是被告無法請律師,而律師公會的義務辯護也無法發揮,這個遊戲就十分難玩了。以前的觀感是,法院接替檢察官的角色來打被告,現在如果實施的不好,就變成法院與檢察官聯手來打被告,或者說法院與檢察官聯手來打被告,或者說在被告沒有律師時,檢方在主詰問時,審判長就跳出來做反詰問,這樣角色就錯亂。在國外,法官是很少介入去訊問被告的。這個狀況,台北地院實施時也勢必面臨,不過我們倒是感謝台北律師公會,在我們交換過意見之後,他們願意提供一百人次的義務律師辯護。

在實施全程蒞庭後,如何加強對未選任律師的被告之保護?
王:在制度上,是否有更積極的方法可以解決這個問題?在士林地院方面,這個也是最主要的問題,其他的問題都是比較技術性的,時間可以去克服。對沒有請律師的被告而言,不管是社會或媒體都認為這個問題非常糟糕,不僅是對法官來講很困擾,對被告的權益更沒有保障?
黃:我們針對被告,也撰擬了被告的權益書,且對於沒有請律師沒有請律師的被告,也討論到是否應該印給他們詰問的規則。不過,效果實在有限,因為法律系的學生尚且不見得瞭解詰問的規則,如果再提供給他們,對他們不是造成更大的困擾嗎?目前我們的刑事訴訟法並未修改,還在職權調查的架構下,法官還是必須去衡平雙方的利益。即使將來刑事訴訟法修正,法官仍然無法在上述的情況下不加介入,尤其是沒有建立起良好的法律扶助制度的話。我們的想法是,在目前的狀況下,有的法官可能會走回原來的路,但有的法官則會在交叉詰問後補充詢問,以彌補被告能力的不足。很多人擔心,這個制度實施的話,開庭的時間會延宕,這是無可避免的,我們無法要求一個快速的速食餐,還要講究精緻。我們不斷跟法官們溝通,能夠取得一個平衡,我們在審前會議注意事項中就提到,如果被告就證據沒有太大的爭執,甚至對犯罪事實都已經承認,可能在準備程序那天,被告也同意不再審判、不主張就審期間,當天就終結。同時,我們也跟施檢察長提到,一定要有配套措施,案件量一定要壓下來,否則雙方就可能一起當掉。事實上,檢察長已經將案件量壓低下來,他在他們檢察官會議上提出來,每個月他也給我一個表。現在起訴的件數已經降下來,我們也鼓勵法官,如果是通常程序起訴的,只要符合要件,仍然可以改為簡易程序,再加上剛才被告已就犯罪事實承認的話,就不必再進行交叉詰問,在這樣的過濾下,以現在的量應該可行。不過,目前較為重大的問題是,每股未結的案件是一百多件,將近二百件,這些案件仍然要繼續消化,我個人覺得不至於如此悲觀。

案件起訴率的部分,應該壓低到什麼程度?
王:在案件起訴率的部分,應該壓低到什麼程度?
黃:我們希望能夠到百分之十以下。我也跟施檢察長討論過,我們的看法相當一致,檢方在刑事訴訟法修正過後,其退案制度就做得非常徹底,必須從源頭就打好基礎,不應該隨便送進來,檢方也照收,後來也很難弄清楚,應該再一開始就把關好。如果再一開始把關就少一些如果再一開始把關就少一些,再配合緩起訴的實施,我想是可行的。

關於詰問規則的內容?
王:這些配套的措施,司法院在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中都已經有提到,只是在立法院還未通過?
黃:我們的詰問規則基本上就是司法院通過的修正草案內容。
王:詰問規則是只有法官瞭解,還是所有的律師也會知道?
黃:詰問規則的內容,我們已經跟律師公會逐條討論過。關於審前會議的要點雖然經過庭務會議,但因為法院與檢方本質上就是不同,亦即審判長在法庭上就是指揮訴訟,所以法官有很大的裁量權,因此我們建議審判長照此辦法指揮。當然每一個有它的風格,介入的程度會有不同,每一個法庭有它的風貌,我們會定期和檢方溝通,看如何修正。這些規則在沒有做之前,都是閉門造車訂出來的,實施之後有什麼問題,隨時都可以改。
王:法官的接受度高嗎?
黃:有一些法官會認為這幾十年來也做得很好有一些法官會認為這幾十年來也做得很好,何必製造麻煩,這樣的法官在他的法庭就會介入多一些,把所有的問題都問完了,當然依照現行的刑事訴訟法也是如此。我也一再告訴他們,這樣做會打亂他們的順序,而檢方也是新手上路,並不純熟,如果審判長東問西問地把問題問完了,他們就得問了。可能在開始的這幾個月,我們會盡量放手讓大家試試看,如果真的是延宕到非常冗長而無法忍耐時,我們會再做修正。

推動上最困難的部分是什麼?
王:在推動上最困難的部分是什麼?
黃:台北地院有一些先天的困難。第一,我們的法庭很早以前就蓋了,法庭的空間、法臺設計不良,法庭的數量也不足,但可能還是不夠,我們也竭盡所能的遷移,預期如果雙方都同意的話,有些股會在星期六、日來開庭,也只有這樣子才有辦法集中審理,因為畢竟台北的案子太大了,像很多未結的案子,如貪污案件的被告動不動數百人。

現行的筆錄電腦化是否影響交叉詰問的效果?
王:在士林也發生這樣的狀況:一種是在電腦筆錄時,就像蘇建和案的審理一樣很慢,因為大家都必須等書記官打字;一種則是書記官會自行回去整理,這樣就比較快速。交互詰問時,就律師的反應而言,能否持續的詰問是非常重要的,因為讓被告有思考的機會就無法達到詰問的效果。在士林地院實施有部分表現的不錯,有些則又回到從前,不知台北地院如何因應?
黃:很多人認為電腦筆錄是交互詰問最大的問題,但事實上,我認為不是。筆錄電腦化是司法改革的一個重點,目前在台北地院,能夠電腦上線的打字速度,至少是每分鐘六十個字,刑庭可能還不止,而在上個禮拜,全院的平均速度是八十幾個字,當然實際在法庭上可能無法達到這個速度,因此絕對無法趕上詰問時的速度可能會達到一分鐘二、三百個字。現在台北地院採行雙軌,所有刑庭已經裝好數位錄音,並維持傳統的錄音帶。上次到律師公會溝通時,有人提及筆錄還是應該摘要而非逐字逐句,當有一段無法顯現當事人的真意時,可以有幾個方式,一是當庭倒回修改,一是退庭後將錄音帶拷貝給律師或檢察官,整理後改正錯誤的部分,為此我們還是保持傳統的錄音帶。當時在做筆錄電腦化時,有一個很大的目的,希望當場能夠讓當事人透過螢幕看清楚,所以有的法官寧願等,而且檢察官也願意等,因為這樣做比較真實,如果要在錄音帶上重新爭論,反而不方便。我個人覺得,如果每一件都要求書記官庭後再來做,以現有的人力而言,一定會垮掉。

設置速記員的可行性?
王:我記得司法週刊上曾有刊載,司法院想要設置速記員,不過似乎尚未形成政策?
黃:目前幾乎沒有速記。
王:現在也許沒有,但如果有需求的話,市場機制就可能發生運作?
黃:沒錯,不過那是比較往後的事情。可以像立法院室外包,不過雖然比較快,經費上聽說要五十幾億。
王:如果是讓當事人負擔的話?
黃:由當事人負擔當然可以。因為如果不是付費的話,每一個當事人當然都會要求先打出來看看。

實施逐字逐句的筆錄記載可行性?
王:有些律師是主張有爭議的部分才逐字逐句。針對筆錄,不知台北地院有空間可以去實施逐字逐句的筆錄記載?是否有一個統一的規範?
黃:我們給法官的建議是,庭上摘要就完成,就有爭議的部分,再逐字逐句。但是這樣做是有困難的,畢竟每個人都會覺得自己的部分十分精彩。我們目前在開庭時,多少是要等的。剛才提到會影響詰問的目的,如果停滯的話,被告就有思考的時間,我想如果大家熟悉之後,大可一個段落進行後再紀錄,不必問完一句就等。
王:現在蘇建和案在高等法院審理,在高等法院審理,那個情況是一句一句等,讓大家傻眼的是,大家全部都在等待,整個法庭的速度十分緩慢,同時證人的陳述也會配合打字的速度而拉得很長。
黃:我們在和律師公會彩排那天,沒有書記官出席,想不到審判長卻習慣性地叫大家等一下,讓大家笑個不停。

如何定期追蹤實施成效?
王:未來實施的時候,地院會成立有一個推動小組定期追蹤?
黃:有,很早之前就有一個庭長在負責訓練課程,安排講座與時程……。至於對外的部分,還有行政廳三位庭長在執行。
王:我們會定期看到台北地院的檢討成果、報告?
黃:每一季都有。

台北地院處理積案的作法?
王:司法院最頭痛的問題,要屬積案。司法院頒佈了一個清理積案要點,在台北地院方面,我們曾聽到部分律師說,有些很久沒動的案子,最近已經開始動了,換了一個資深的法官,他可以進行比較久的庭期,很快可以問出頭緒,不久就可以清理掉積案,這種作法普獲好評。不知台北地院是否有哪些具體的作法去清理積案?
黃:要清理積案有一些方法,一是法官他本人自己來清,就此部分,我們訂出了一些鼓勵的辦法,比如說你的股有積案清除掉了,我們就給你停分多少件。不論是獎勵也好,幫助也好,如果不能給法官一點空間,教他如何清理調這些積案?另外,關於司法院所訂的清理積案要點,在台北地院則有很大的爭議,很多法官認為案件透過電腦分案後,到了哪一位法官,這是法定的原則。如果沒有法定的原因,將甲法官的案件移轉到乙法官的手中,是否合法?甚至可能造成流弊。他們並非質疑司法院的要點,不過這樣的方式的確有這種忌諱。我們也遵照司法院的清理積案辦法,在今年三月的事務分配時,交給各庭庭務會議去討論,刑庭表決的結果是同意組成積案小組,其出發點是基於有些股的案件很差,不幫忙沒有辦法,或因為法官資淺的緣故。但是要不要拿出來則視各股法官的意見,沒有人可以越權。目前願意簽出來讓積案小組清理的案件大約有四、五十件,有一位資深法官願意跳出來接,他今年都不分案,專門辦人家的二十件積案。其實二十件遲延案件量是很多的,等於一個月要辦一件,而且他本身的案子也沒有拿走。至於他的部分就由各庭庭長去攤。
王:上述作法是否屬於全面性,亦即司法院是否有既定的政策來清理積案?
黃:司法院是有一個辦法,由各法院去組成小組來清理積案,不過主要的問題還是剛才所提到的部分。
王:如果將分案的門檻或給予一定期限,以杜絕可能的弊端,是否可行呢?
黃:法院現在積案的速度並沒有降下來,但我建議法官們至少就年代久遠的案子先動,不過這不是他們的錯。法官一旦要去動這些積案,心裡就有很多壓力,當開始閱卷時,後面的案子又接踵而至,未結案的件數又暴漲,只好再回去清。等到再回頭看舊案,又得重新開始。當我們開始實施交叉詰問之後,清理積案將會更困難,但只要我們下定決心,準備工作做好,不管是律師或當事人,雖然我等了很久,只要一開庭就可以迅速結束,這樣的等待也就比較願意接受。千萬不要慢又沒有品質。

司法官考試增加檢察官錄取員額,是否造成清理積案的阻礙?
王:司法院和檢察署有一個配置,考上司法官的人員,比較多是把名額讓給檢察官,目的就是在實施全程蒞庭,在九十六年時,廢除司法官考試則是既定政策,這樣法官的數量就越來越少,相對來講,清理積案的可能性就越來越低?
黃:還不至於那麼悲觀,我們現在未結件數並沒有再增加,而每股的未結件數則降低當中。新的部分要設法擋住,舊的案子才能進入程序來處理。不過舊的案子有些實在非常難以處理。有時我也很難對法官們開口,畢竟實在辛苦,將近七、八十宗卷,根本連放的地方都沒有。有時雖然我也罵他們說,不要一整年案子都不動,不過還是沒有辦法。

全程蒞庭實施後,對於證據法則的建立有何幫助?
王:在全程蒞庭實施後,對於證據法則的建立有何幫助?因為在台灣,刑事訴訟法中的證據法則並不是很清楚,包括舉證責任的歸屬、得一定心證的程序……等。
黃:全程蒞庭與交叉詰問就是要求檢方舉證,一定要證明到某程度才審理,這也使得「無罪推定」的原則在這種法庭活動中確立。很明顯的,哪一部份檢方還未舉證,如果未能補齊,在我們所訂的規則中,甚至還可以要求檢方撤回起訴。我想,在排棒的順序中就可以感受到無罪推定原則的確保。另外不合法取得的證據,在這種過程中的檢驗將會非常嚴苛。比如刑訴法雖然修正很久,但我們所調到的錄音帶,不是沒有錄音,就是錄完後照本宣科,這種證據到法庭上,勢必無法逃過這種檢驗的。不過,現在的修正草案還不是認定完全無證據能力,而是授權法官依照比例原則去衡量。未來一定會帶動嚴格證據法則的建立,而且起訴的品質也會獲得一些改善。板橋地院在八十七年時就已經試辦,那時的步伐就十分艱辛,因為那時檢方抗拒,板院是挑部分股來做。但即使是挑部分案件、部分股來做,檢察官也都感受到品質的壓力,說得不好是,他們內部也會有一些衝突,在內部就會有要求,要不然在法庭上就無法攻防,這個差別很大。這個現象應該也可以期待。

是否挑案件、挑股來實施全程蒞庭?
王:士林地院的定罪率也因此有所改善,因為一旦實施全程蒞庭,起訴相對慎重,定罪率當然就提高,這樣的數據在地院實施後的報告中應該也可以觀察到。
黃:其實季報是比較難看得出,因為一開始並不容易顯現,但長期累積就可以看得出。剛開始時,我們會有一季一季的檢討,往後則是半年,像士林、苗栗也是長期在進行檢討。我認為如果要做,就必須真實的原貌呈現,原本檢方是想要挑案件、挑股來做,不過這種作法在板院已經做過,就沒有必要再做,應該是全部都來做。我們無法在某個法官的法庭是走這個程序,而另一個法庭是走另一個程序,這會給律師及當事人什麼樣的想法呢?我不敢想說做下來會像士林一樣完美,我倒是認為讓新制的一些問題及早顯現,看如何加以應對,這比較重要。
王:台北地院應該是最大的難關,如果台北地院做得起來,其他法院大概就很難推卸不做?
黃:我們的案件的確很困難。

實施全程蒞庭之後,對於案件上訴到高等法院的維持率,將會有什麼樣的影響?
許(仁豪):將來開始實施全程蒞庭之後,對於上訴到高等法院的維持率,將會有什麼樣的影響?
黃:會有影響的可能是,如果法官認為檢察官的舉證不足而判決無罪,當然有可能到高院有新證據來加以推翻,至於其他部分則不可能加以推翻,維持率不至於降低。
王:應該是會提高,畢竟地院都已經踐行全程蒞庭並為攻防,高等法院應該就不能輕易推翻才是。
黃:照說實施當事人進行、交叉詰問整個程序後,事實在一審就打好基礎,二審實在不應該再去調查事實,否則就太浪費程序。至少已經調查、交叉詰問過的證人,不能再重新採證至少已經調查、交叉詰問過的證人,不能再重新採證,畢竟不可能每一個審級都有不同的說法。同時也會慢慢將以二審為審理中心逐漸移到一審來。
王:如果台北地院開始實施後,高院將很快面臨這項衝擊,我們也一直探尋高院這個問題如何因應。另外,我們還期待二審的法官可以到一審來審理。
黃:司法改革會議的決議不是提到,一審除了簡易案件都要合議,因此更需要他們到一審來主持審理,畢竟在上面審理過後,其眼界也就不同了。
(結束訪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