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陪審團制度與司法改革—美國經驗談

張家瑋

2013年7月25日,永社與陪審團推動聯盟、台北律師公會司法改革委員會合作,為使各界意見有交流的機會,於台北律師公會舉辦「陪審團制度與司法改革-美國經驗談座談會」,邀請真理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暨永社常務理事吳景欽副教授擔任主持人及引言人,主談人為陪審團推動聯盟召集人鄭文龍律師,2位與談人是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委高涌誠律師及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黃國昌副教授,以美國的陪審團審判制度為中心,全面性探討我國的司法制度。
座談會一開始由吳景欽副教授引言,為本次座談會揭開序幕。吳教授以《12怒漢》這部曾經得過美國奧斯卡獎最佳影片獎的電影為開頭,這是一部完全只描述美國陪審員在評議室裡評議過程的電影,而在現實面美國陪審團的運作,真的如該影片所呈現的,如此理性嗎?
吳景欽副教授:「沒有一種制度是絕對完美的,但必須從不斷的學習中去精進、去改變。」
美國佛羅理達州的少年馬丁(Trayvon Martin),在去年遭奇默曼(George Zimmerman)射殺身亡,而在今年,在經過長達3週的審理過程後,陪審團以正當防衛為由,評決被告無罪,引起美國社會譁然。而由於此案的6名陪審員,有5名為白人、1名為拉丁美洲裔,再加以被射殺者為黑人,因此引發質疑是否是種族偏見所致。只是如此的因果關係是否存在,卻總難以證實,尤其是若考量6位陪審員全為女性,也未嘗不可解釋為,是女性對於治安的要求與對犯罪的恐懼,遠高於男性所致。或者也可以說,造成無罪的原因,乃因法律所造成,因在大陸法系,如台灣,關於正當防衛的行使,必須以有現在不法侵害為前提,且在防衛手段行使上,必須符合比例原則,要件相當嚴格。相對而言,英美法傳統上,即有城堡法(castlelaw)的存在,即面對入侵者,由於自己的住宅有如城堡般不可侵犯,自可以武力加以擊退,而成為正當防衛的一個重要基礎。而隨著治安惡化,甚至有些州還會制定所謂不退讓法(standyourgroundlaw),而將自衛武力延伸至公共領域,而使正當防衛的行使,可以更有彈性。只是這類不退讓法,雖能讓市民可以在公權力不及救援之處,能自行為防衛之武力,卻因其過於彈性,致造成正當防衛權的濫用。尤其若某個社區的治安不佳,則由該區所選出的陪審員,就對正當防衛的要件,採取較為寬鬆的態度。這或許也與種族、性別等,無特別的連帶關係。
因此,從馬丁案,就讓人反思,若陪審員的組成有一半男性,有一半黑人,又或者被害者是為白人,抑或是將審判地點移轉,結果是否會有不同?由於審判沒法實驗,這些假設,恐也無法證實,卻也象徵,沒有一種制度是完美無缺的,而必須在不斷的試誤中精進。
「不能僅有一種選擇」
所謂的民主化,絕非僅限於政治上的民主,而須更深化到司法上的民主,鄰近的日、韓兩國也已步入此階段,台灣自也不能置身於此潮流之外。但司法院所推動的觀審制,從其名稱用「試行條例」可知,既非為長久之計,也非真正在落實司法民主化,不過就是回應民意對司法怒吼的急就章,且司法院在過往,亦曾相繼有專家參審與國民參審等試行條例的草案出現,卻都無疾而終。此次觀審制的推動,若又是如此輕率,必又會步入前兩者的後塵,而再次浪費人民的納稅錢。與其如此,不如妥善思考,並廣納百川,引入真正能落實司法民主化的陪審或參審制。如果實施陪審2百多年的美國,尚有如馬丁案的爭議,則從未有人民參與審判經驗的台灣,何能執意於一種選擇?
鄭文龍律師:「台灣的司法制度,是一個非常落伍的司法制度!」
接著由本次座談會的主談人鄭文龍律師發言,一開始便提問與會者認為法庭上能不能攝影?接著馬上拿起手中的平板電腦,將剛剛吳教授介紹的馬丁案,放一小段法庭裡的攝影影片給大家看,直接突顯台灣的司法有太多老舊的思維。在美國,網路上就可以直接看到審判的過程,而我國的司法卻一直認為法庭是不能攝影的,原來這根本是個迷思。司法院說推行觀審制,是為了解決審判透明的問題,但這種上網就可以看到所有審判過程的方式,也非常地透明,為什麼司法院還要找5個觀審員,去解決審判透明的這個問題?!因此鄭律師認為台灣的司法制度非常落伍,即使近年已經開始蛻變,但蛻變得太慢。
鄭律師於今年4月15日至5月3日受美國國務院透過在台協會(AIT)邀請,前往美國觀看5個州的陪審團審判制度。於正式行程結束後,鄭律師更多停留1個禮拜,再前往紐約觀看全程的陪審團審判,非常感動,但也很感慨。鄭律師提到,於1919年中國進行五四運動的時候,胡適曾評論過「美國論」這本書,認為應該要特別介紹陪審團制度、人身保護令,特別是證據法則的發展、司法權的真正獨立,及律師在社會中的重要地位等等。一個文學家,講陪審團、講證據法則,說要大膽假設、小心求證,這是從美國的法律制度而來,1百年前的文學家,就推崇美國司法制度的精神。而我國則大概是2003年,在使用交互詰問制度時,才開始真正重視證據法則,看得出來台灣司法制度的落後。
鄭律師去年組參訪團至香港的觀摩陪審團制度,覺得台灣的司法要進步到什麼程度?最起碼香港的陪審團與美國的陪審團,都讓人非常感動,是一個很文明的審判制度。法官是一個紐西蘭的法官,檢察官是澳洲的檢察官,被告的律師是另外一個國家,代表當一個國家的司法審判制度,到達一定的文明水準之後,是很多國家都可以互通的。鄭律師認為推動陪審團制度,只是一個敲門磚,台灣要達到一個文明的審判制度,就是當我國的律師、法官、檢察官,都達到這個水準的時候,就會有很強的國際競爭能力,可以到世界各國的法庭去執業。此外,「法官中立」的原則,是法的基本概念,也是被各國肯認的,但在台灣實務操作下卻是不同,例如在美國、英國或香港的法庭,絕對不會看到法官一直在問被告、證人,因為這個是調查官、檢察官的工作;而在台灣,法官卻扮演起檢察官的角色,混淆了公正審判的觀念。
程序保障清楚且迅速的「夜間法庭」
鄭律師在紐約參訪「夜間法庭」,發覺到法官一直在做判決,大概5分鐘、10分鐘就可以判一個案子,很快但又不會潦草,同時對被告的程序保障很清楚,每一個案子一定有一個辯護律師,夜間法庭每一個被告大概都是輕罪的案子,大部分都是認罪協商的案件。被告在被逮捕之後,一定會有國家派的法律扶助律師跟他談20分鐘左右,而法官在做判決的時候,一定會把所有不利被告的事項很明確的告知,然後最後才會問被告,真的要認罪協商嗎?獲得被告同意後,這個案子才會認罪協商,很明確的程序保障。而為什麼夜間法庭的判決會很快?因為被告被逮捕後,會有一個調查官,對這個被告的犯罪事實,做基本的記載調查之後,做成一個建議表,法官就會依照這個建議表做成裁決,所以法官不需要花非常多時間在撰寫判決書。好幾年前司法院在翁岳生院長任內,推行了很多簡易法庭,這個觀念是對的,但鄭律師覺得我們整個審判文化,沒有得到正確認知,所以導致失敗,這個是可以再去檢討的一個地方。
台灣獨有的「完美」法官
鄭律師觀察美國的法官都有一個普遍的現象,就是美國的法官都是從有經驗的律師而來,而且都是優秀的律師,他們普遍都是非常非常謙虛。而台灣法官的普遍現象是沒有社會經驗,而且很自滿地覺得做的審判不會錯,當判決受到社會的批判,就認為是因為社會的不了解。鄭律師到了德州,拜訪一個做了超過30年的法官Fred,鄭律師跟他說台灣的審判大部分都是有罪推定,那個資深法官笑了出來,他說他相當了解,因為他說他們當法官的,每天都在審案子,每天看到的都是被告、犯罪人,所以他們審久了,都麻痺了,都覺得每一個被告都是有罪的,因此他們才相當需要一批有新鮮經驗的陪審團。所以美國的法官都是非常謙虛,知道自己的不足,不像台灣的法官都很自滿,覺得自己是完美的。
陪審團制度是在確保「公正審判」及「無罪推定」的功能
鄭律師說美國在挑選陪審團時,檢察官、律師會用非常科學的方法,去把公正的陪審員挑出,透過對抗式的方式,讓檢察官盡其攻擊者的立場,去探索每一個可能的陪審員是不是特別對被告有利,被告的辯護律師也是要去探索陪審員中是不是存有偏見的,這套制度已發展好幾百年,利用這種制度,達到公正審判的目的,也是達到確定無罪推定的原則。陪審團的審判比職業法官更能遵守無罪推定原則跟證據裁判主義,日本最近採的國民裁判員制度,也產生這個效果。
在紐約看陪審團審判時,有一個幫派槍殺的案子,被告的辯護律師是一個非常有名的律師,檢察官也是很有名,兩邊都是盡情攻防非常精采,這位法官也很優秀,旁邊就坐了12位陪審員和2、3個備位陪審員。鄭律師很納悶,為什麼這3位全美國幾乎最優秀的法律人不自己做審判?要留給這12個非法律人來做審判?以台灣的觀念,一定就是給法律人判決就好了,鄭律師的體會是,這3個法律人就是一個最堅強的法律機器,就是在確保程序正義及公正審判,確保所有不合法、不可信的證據資料,都不可以進到這個法庭上,3個法律人盡其角色,讓這12個做判決的陪審員,可以看到乾淨可靠的證據資料,以確保審判結果是可信、公正的。而台灣的訴訟設計就是1個獨任法官,自己做判決、看所有的資料,甚至包括第四台的與論,也都一起看進來,基本上沒有分工,沒有確保程序上是公正可信的過程,所以為什麼美國的審判制度,被人家尊敬且相信,即便剛剛吳教授提到的馬丁案判決出來,去做民意調查,基本上美國人還是八成以上,相信陪審團審判制度,因為就是用陪審團制度去確保公正審判。
重要的「審前會議」與台灣全然不同
鄭律師認為「審前會議」是非常重要的,但在台灣的審前會議,是由檢察官將整個證據清單列出來,請被告及辯護律師對證據清單表示意見,不然就是問傳訊證人的時間,可是美國的審前會議全然不是這樣!美國的檢察官傳訊,基本上都會先傳辦案的警員,而這些辦案的警員,在審前會議時,辯護律師通常就會質疑他的證據能力,所以檢察官就要先把被質疑的證人,傳到法庭上去做證,由被告的律師先做反對詰問,然後透過詰問辯論之後,法官才能決定這個證人能不能進到法庭上,在美國通常一個證人,一定要到法庭3次以上,而台灣都是形式化、空洞化的審前會議,一個證人通常在辯論時,傳一次就夠了。
「真正的司法是要產生改造社會的功能。」
鄭律師提到50年前美國最高法院的Gideon案被判決宣告違憲,國家因此案而設立了公設辯護人制度,之後產生法律扶助制度。反觀鄭律師與幾位律師一起合作聲請的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09號解釋,雖然解釋文認為違憲,但對當事人其實一點幫助都沒有,因為被宣告違憲的法律是一年之後才失效。所以鄭律師認為台灣的司法是無能怯弱的,真正的司法應該要產生改造社會的功能。美國最高法院是只有9個人,而我國司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司法院大法官這些官員加起來超過123人,解決不了任何問題,而且不開庭、不行言詞辯論,不能隨便進去旁聽。英美的最高法院,開大門歡迎人民自由進入參觀、旁聽,並行公開辯論,讓人民了解其司法,但台灣的最高司法系統卻還停留在19世紀獨裁專制戒嚴搞神祕的體制。
鄭律師的司改藍圖-第二波民主化的司法改革
鄭律師認為台灣的第一波民主化只有在選舉權部分,但從大埔案的土地掠奪而非民主國家的徵收,從貪污法官到恐龍法官,及政治黑手伸入法庭等等,台灣需要第二波的民主化,主要可分為三個面向:
一、 行政權獨裁:利用政黨控制立法委員是有問題的,立法委員是民選的,政黨黨團應該不能去控制立法委員。
二、 立法權跛腳:立法院應有調查權、彈劾權、聽證的偽證處罰權,但台灣現制都沒有,形成立法權跛腳。其實立法權非常重要,要具備民主國家國會之調查權、彈劾權及聽證的偽證處罰權,才能完整的具備立法改造社會的功能。
三、 司法無能:台灣現在的司法是一個形式的司法,台灣的司法一定要確立公正,然後造就一個正義的司法。
因此,鄭律師的司改藍圖是:
(一)司法民主化:
1. 設陪審團審判制度。
2. 最少要一半的民選法官跟檢察長。
(二)司法一元化:
1. 整併最高法院:將司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官及公懲會,全部整併為最高法院。
2. 廢行政訴訟制度。
3. 最高法院行言詞辯論。
4. 違憲審查普遍化,採個案判決制。廢抽象集中審查制度。
(三)落實「對抗式訴訟制度」:
1. 法官絕對中立。
2. 檢察官負完全的舉証責任。
3. 律師有適度的調查權。
4. 落實證據法則。
5. 採起訴狀一本主義。法官不看卷證,不會有預斷,要中立。
(四)法學教育改革:
1. 廢大學法律系,改設學士後法學院。
2. 3年課程設計,重訴訟實務學習。
3. 注重「公正審判制度」的學習及研究。
(五)法官制度的改革:
1. 廢法官考試制度。
2. 一半法官來自「民選」。
3. 另一半法官,來自優秀律師推甄。
(六)檢察制度改革:
1. 檢察長民選。
2. 二重訴訟禁止。無罪判決,檢察官無上訴權。
3. 檢察官起訴權,應受限制,考慮設大陪審團制度。
(七)設簡易案件速審法庭:
1. 設速審法庭,刑期在2個月以下案件,可當日審結。
2. 被告權利告知應詳實、明確。
3. 設輪值律師制度,讓被逮捕被告皆能受輪值律師協助,確保被告權利。
這樣才能達到公正的司法、正義的司法,而不是徒具形式的司法。
高涌誠律師:「我們的文化到底是『寧罔勿縱』還是『寧縱勿罔』?」
與談人高涌誠律師認為鄭律師提出來的其實是更高層次的司法文化問題,是徹底要顛覆以往傳統文化的革命性概念,鄭律師去美國觀察回來的,是一個文化上面的問題,最癥結點其實是在我們的文化到底是「寧罔勿縱」還是「寧縱勿罔」?其實刑事訴訟制度本來就是保障被告的權利,但我們的文化一直搞不清楚被害人權益保護與被告權益保護,我們都一直把它們對立起來,這種對立是有問題的,且影響到整個司法的概念。另外,雖然審檢分立已30年,但一般人民對於檢察官跟法官還沒辦法認清楚,明明就是檢察官的舉證問題,但都是法官來負責任,不過,不管是陪審制,還是參審制,人民參與審判絕對是下一步的改革,所以當認定事實的部分能夠交給一般人民去做的時候,法官相對責任就較輕,也能夠更專注在於一些好的法律研究,才能真的做到社會改革。而在兩公約的部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簡稱《公政公約》)第14條對於人權的基本精神理念是公民審判訴訟,因此台灣現行的審判制度跟文化一定會牴觸到這一公約。同時,更重要的是「無罪推定」與公正審判的精神,依照鄭律師的考察經驗,陪審團制度才能確保公正審判,確保一般人民與被告都受到《公政公約》第14條公平審判權利的保障。
黃國昌副教授:「主政者一定要負責任的做好研究規劃,不再讓人民當白老鼠,不再有權力傲慢。」
與談人黃國昌副教授認為台灣未來應該引進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但現在台灣出現的亂象,就是掌握權利的人都把人民當白老鼠,比較傲慢的喜歡在他自己的場子裡做制式的宣傳,有人保護著他,然後開始指著人家亂講,但真的有人邀請他公開辯論的時候,就開始置之不理的裝死,例如最近的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當台大經濟學的教授想跟政府官員公開做辯論時,官員就全部縮回去了,這個就是我們現在掌權者權力的傲慢。黃教授又舉另外一個最近把人民當白老鼠的最實際例子,就是《家事事件法》!家事事件的案件量,每年所佔的比例不斷的攀升,影響了很多民眾的家庭生活關係跟親子關係,但是司法院為了要幫總統做政績,一定要三讀通過,然後就公布施行了,結果在組織上、操作上都沒有準備好,新的制度沒有人知道怎麼操作,連法官、學者都不熟悉,這是因為當初立法的匆促,推動這麼一個大規模的制度以前,主政者一定要負責任的做好研究規劃。
「台灣八成的民眾都贊成引進國民參與審判制度。」
黃教授說依照他的實證研究,台灣八成的民眾都贊成引進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所以其實司法院是不用擔心的,那為什麼司法院會如此擔心的非常努力宣傳觀審制?因為司法院其實非常擔心,只有司法院自己獨鍾的觀審制人民不支持,所以花了時間、預算去西門町找盛竹如代言,做了如此荒謬、可惡的事情,因為去年立法院在審預算時,已經做了決議,司法院要經費做宣傳、研究都很好,但不能只做觀審制這種廟口式的宣傳,必須要很負責任的,就不同制度彼此之間的實證研究、模擬審判,要很有系統的去處理,所做的研究結果對於政策法案的互動關係是什麼,但這些事情通通都沒有做,黃教授表示,有的時候真的會覺得很挫敗,不曉得還能夠做什麼,已經可以讓法律人怒火中燒了。黃教授對鄭律師所想推動的司法改革藍圖,有一些可能有不太一樣的看法,但是對於引進國民參與審判制度,而且是朝向陪審團制度的方向去邁進,黃教授是表示支持的,並且也肯定鄭律師在此的堅持與毅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