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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罪被平反之後—「足利事件」的後續影響與社會觀察

林琬珊

「足利事件」是日本第一件以DNA鑑定還給冤罪被害人清白的事件。DNA鑑定向來被認為是有罪判決的重要證據之一,然而,「足利事件」最終告訴我們的是,DNA鑑定也可以證明被告的清白。「足利事件」之後,日本社會與法律界持續地關注本案,就社會方面,重點在真犯人的搜查與真相釐清,就法律界而言,向來以避免冤罪為要的刑事訴訟程序竟然歷經警察偵查、科學鑑定、檢察、法院三級三審等諸多程序檢驗,卻都無法查覺DNA鑑定的問題以及自白的虛偽性,帶給法律界很大的衝擊,從而,法學界與實務界就「足利事件」中所隱藏的諸多問題,皆一一加以檢視,如日本辯護士連合會提出了「足利事件」調查報告書,日本警察廳、最高檢察廳也分別針對「足利事件」在警查搜查與審判活動提出了檢證報告書。
以下就社會關注與法律面兩部分,簡略介紹「足利事件」的後續發展。社會關注方面以介紹被害家屬的訴求為主,法律面涉及的問題點甚多,本文僅選擇與科學鑑定相關的議題加以說明。
時效問題與續行偵查
被害者家屬在DNA再鑑定結果證明犯人DNA與菅家利和的DNA不一致之後,要求檢警續行搜查,若不繼續搜查,則希望歸還由家屬任意提出的被害者衣物。對於被害者家屬續行偵查的要求,日本的檢警一致地以時效為理由不進行搜查,但卻拒絕歸還尚沾有真犯人DNA的被害者衣物。
首先,被害者家屬就此事件已經罹於時效而不續行搜查的部分,表達了如下的想法。就家屬而言,他們認為警察誤認菅家利和為真犯人而加以逮捕,沒有進行搜查的這段期間,時效應該予以延長。(註一)雖然這樣的想法並不合於法律規定,然而,罹於時效的案件是否應該繼續偵查、有無必要,並非沒有討論的空間,在日本即有不同的意見。如日本前最高檢檢察官土本武司即表示,「法律上即使有『公訴時效』,但搜查是沒有時效的。即使搜查後在法律上仍然無法起訴,但如果有助於撫慰家屬的遺憾、能為害怕連續犯的市民帶來安寧等等的優點,那就沒有理由放棄搜查。」(註二)
此外,日本電視台社會部記者清水潔在留意到「足利事件」,並做了相當的檢證之後,懷疑「足利事件」是由同一犯人所為共計5件女童被害事件的連續犯行之一,而最後一件「橫山由佳利案」尚未罹於時效,因此清水潔認為檢警理應積極地續行偵查。清水潔發現自1979年起,在栃木縣足利市發生的3名、在群馬縣太田市發生的2名女童被害事件,是在僅僅20公里圈內發生的5件女童誘拐殺害案件,這5個案件之間有很多相似處,例如在柏青哥店所為的誘拐有3件,在河川堤防旁發現遺體的有3件,且事件的發生集中在周末或假日,清水潔懷疑,這5個案件可能是同一個犯人所犯下的連續案件。(註三)而既然菅家利和是冤罪被害人,便代表真犯人另有他人,如果真如清水潔所推想的真犯人是這5件案件的同一犯的話,那麼由於1996年「橫山由佳利案」尚未罹於時效,檢警沒有理由不續行偵查。然而,這其中的困難在於「橫山由佳利案」並沒有任何物證存在,就連橫山由佳利本人也還下落不明,唯一線索則是「足利事件」真犯人的目擊者在看過「橫山由佳利案」犯人的影像之後,曾表示這兩人很相像。(註四)
檢警應歸還由家屬任意提出的被害者衣物
再者,家屬認為如果不繼續進行搜查的話,則應歸還由家屬任意提出的遺物。雖然偵查機關對於所有人任意提出之物,於所有人請求歸還時,得予以拒絕,(註五)但檢察署拒絕歸還遺物中沾有犯人精液的上衣,卻沒有說明任何法律上根據。這不免讓被害人家屬感到這是檢察體系的「保身主義」,也讓記者清水潔猜測,檢警之所以不返還該件有著關鍵證據的上衣,是由於一旦取得該件上衣,並且證實過去用MCT118法所為的鑑定結果是完全的錯誤,將直接導致日本司法的重大危機。因為在90年代,日本法院曾經用同樣的鑑定方法所得來的證據,判了數件有罪判決,其中也包含了一件被告始終主張無罪的死刑判決,亦即「飯塚事件」,然而,「飯塚事件」的被告卻已經在2008年死刑執行完畢。從而,一旦證明了該DNA鑑定方法的錯誤,則可能會對日本司法威信帶來極大的損傷。清水潔便批評檢警這樣的作法,認為檢警掩蓋真相,迴避了應該釐清MCT118鑑定方法的責務。(註六)
科學技術的暴走:DNA鑑定結果的過大評價
「足利事件」在經過諸多檢證後,有認為「足利事件」形成冤案的重要環節是過大地評價DNA鑑定證據,導致無法洞悉自白的虛偽性。日本最高檢的《足利事件檢證報告書》在提及搜查檢察官的責任時就指出,「就檢察官而言,由於對於當時的DNA鑑定的正確理解與檢討並不充分,而過大評價鑑定結果,因此就本件DNA鑑定的證據價值做了錯誤的判斷,進而對於菅家氏自白的信用性的斟酌與檢討也不充分,無法洞悉菅家氏的自白是虛偽自白。」(註七)
而從二審開始擔任「足利事件」辯護人的佐藤博史律師則認為,由於科學證據一直都被認為是不需要加以懷疑的,然而,這種毋須加以質疑的DNA鑑定到底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有產生錯誤的危險,以及要如何才能正確地判斷DNA鑑定的證據價值,關於這兩個問題,卻一直以來都沒有被弄清楚,佐藤律師認為這才是之所以產生過大評價DNA證據的問題所在。(註八)而為了要避免這種「科學技術的暴走」在刑事司法的場域再度發生,佐藤律師認為,至少在導入新的科學搜查方法時,有關新方法的所有資訊,都應該對辯護方與法院預先加以開示,並且建構再檢證可能的制度(再鑑定機會的保障)。(註九)
DNA鑑定的證據價值
學者村井敏邦就DNA證據也表示,做為有罪證據的DNA證據,顯示的是與犯人的DNA一致的事實,但村井教授認為這並不是直接可以成為將該人推認為犯人的間接證據,充其量,DNA證據只不過是其他客觀證據的補助證據而已,而這點亦不限於DNA鑑定,就其他的科學證據也應該認為有同樣的定位。具體來說,例如兇器上附著的血跡經由鑑定顯示出兩種血型,在這種情況下,倘若認為一個是被害者的血型,另一個是犯人的血型,在這種情況下是否可以推認有同一血型的人是犯人?村井教授表示因為血型的個人辨識能力很低,即使一致,犯人的推認力也非常低,就連顯示關連性的最低推認力本身也無法被肯定。只有在該人的血液附著於凶器上的可能性被肯認,而且能認定血跡無法藉由其他的機會附著在兇器上的這個事實時,關連性才能被肯定。DNA鑑定也是一樣,只有血液或精液不可能藉由其他機會附著在衣物上的這個事實被肯認之後,有著同一個DNA的這個事實才會獲得一定的推認力,因此並不是DNA一致本身就有證明該人就是犯人的推認力。(註十)
再鑑定機會的保障
此外,日本不論是就DNA鑑定或者藥毒物分析,一般是就樣本全量使用,即使是在「足利事件」的第二審,辯護人提出樣本全量使用的問題,並以DNA鑑定處於無法再驗證的狀態來質疑該案DNA鑑定,進而主張應該否定其證據能力,但日本法院也只是表示對於樣本的使用而言,雖然留下樣本是被「期待」的,但是如果沒有「為了阻止再驗證的作為等特殊的情形」,也沒有能斷言全量使用為不當的情事時,就不能否定證據能力與其信用性。(註十一)
然而,國際上的趨勢是司法科學鑑定(包含DNA鑑定)為了保障再鑑定的可能性,課予了相關單位必須預先留下樣本的義務。如歐洲評議會閣員委員會1992年2月10日所發的建議「刑事司法制度範圍內DNA分析的利用」9「武器平等」這一項中表示,「國家應保障做為特殊手段的DNA分析,對於防禦方而言,得藉由司法官的決定或獨立專家的利用,而得平等加以利用。」全美調查委員會亦有建議應該將司法科學的樣本儘早分為兩份以上,並且為了使再鑑定得以進行,必須將未使用的部分加以保存。(註十二)從國際上的趨勢來看,就司法科學鑑定的諸多程序而言,日本可以說是有整備法制度的必要性。
而針對無法保障再鑑定機會的情況與該當DNA證據的證據能力,日本法院的見解是:即使沒有保障再鑑定的機會,也不至於否定證據能力。但是,學說上有認為,從國際的基準來看,再鑑定機會的保障與武器平等,是鑑定的品質保證所不可或缺的兩個要件。從而,在無法保障再鑑定機會的情況下,原則上就應該放棄鑑定。即使在明確有不得已的情事的例外狀況之下允許鑑定,仍然必須有得滿足上述兩個要件,同時取代殘存樣本保存的其他保障。如果沒有這樣的保障,該鑑定就不能被拿來當作有罪的證據。如果要再進一步要求,則不只是再鑑定機會的保障,更應該認為從事鑑定的一方,特別是偵查的這一方,有必要對於辯護方積極的提供再鑑定的機會。如果不要求到這個程度,那麼就等於是沒有保障武器平等。(註十三)然而,至少日本的實務見解,就與這種使用科學證據的慎重論還有著很大的距離。
虛偽自白
從「足利事件」中也可以看見,DNA鑑定可以證明自白的虛偽性,可以證明自白完全是空想、杜撰的故事。或許在現今DNA鑑定的時代,明顯虛偽的自白可以成為研究對象,就如何判斷自白的信用性,對於警方、院檢辯三方都有可能會帶來幫助。畢竟,綜覽「足利事件」即可發現,即使有對菅家利和有利的證詞存在,但只要警方心理高度依賴科學證據,過於大意未就自白內容詳加檢證,沒有去尋找可以佐證自白為真實的證據,而檢察官又忽略客觀上完全沒有可以證明自白的證據,法院再繼續重複這些錯誤,便容易釀成冤罪。
「足利事件」的教訓:如何阻止這部被正當化的殺人機器
除了上述諸項之外,其他的事後檢證或發展,例如佐藤博史律師透過事後發現的調查錄音帶發現本案有「看不見的誘導訊問」的問題,重申訊問時錄影錄音(偵訊的可視化)可以匡正偵訊手法,使得自白的嚴密分析成為可能,也能早期發現無辜,(註十四)或者例如公訴時效的問題,都帶出了許多的討論。
而人們從冤罪中可以學到的是什麼呢?對於司法,日本與台灣的人民或許都沒有太大的信賴,然而,一旦觸及鑑定、科學證據,卻又可以讓人從不信轉為過度信賴。科學證據可以成為定罪的絕對證據,但同時「足利事件」所彰顯的訊息是,科學證據也可以是否定犯罪的證據,在有與被告相關的科學證據存在時,也必須檢視該證據是否能證明犯罪不成立的事實,是否有否定犯罪成立的其他可能,而這樣的謹慎態度正是國家審判機制幻化成殺人機器時所不可或缺的剎車裝置。如果不是我們對於司法、對於司法定罪時所憑藉的科學證據與自白時時保持著懷疑與警懼,並且嚴格加以檢視,那麼同樣的冤罪或許還會繼續發生。

1. 松田ひとみ,「被害者遺族の手記『なぜ娘のシャツを返してくれないのか』」,文藝春秋2010年12月号,176-177頁。
2. 土本武司,「時効の壁を乗り越えよ」,文藝春秋2010年11月号,106頁。文中並提及「例如四十多年前在東京都府中市發生的三億元事件,即使在公訴時效過後,雖然搜查的陣容規模縮小了,但搜查仍然持續。」
3. 清水潔,「菅家さん冤罪足利事件『私は真犯人を知っている』」,文藝春秋2010年10月号,262頁。
4. 同前揭註2。
5. 三井誠、酒巻匡,入門刑事訴訟法,51頁,2010年。
6. 詳請參閱菅家利和、佐藤博史著,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監譯,「冤罪:一個冤案被告對警察、檢察官和法官的控訴」第七章,2013年;清水潔,「菅家さん冤罪足利事件『検察が隠蔽する「真犯人のDNA」』」,文藝春秋2010年12月号,172-177頁。
7. 因日本最高檢察廳「いわゆる足利事件における捜査・公判活動の問題点等について」足利事件檢證報告書現在並未被揭載於最高檢察廳公告網頁,故本段文字轉引自佐藤博史,「足利事件と検察官の責任」,法律時報83巻9・10号5-6頁,2011年。
8. 同前註,6頁。
9. 同前註。
10. 本段請參照村井敏邦,「再鑑定の機会の保障」,法律時報83巻9・10号31-32頁,2011年。
11. 同前註,32頁。
12. 同前註,33頁。
13. 同前註,34頁。
14. 佐藤博史,「弁護人からみた警察庁と最高検察庁の足利事件検証報告書――足利事件が教えるわが国の刑事司法の課題」,東京大学法科大学院ローレビュー,第5巻,243-248頁,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