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嗆完了國防部,然後呢?

高榮志

洪仲丘遭關禁閉,操練凌虐致死,全國嘩然,政府的反應荒腔走板,民怨沸騰,萬人上街頭嗆聲。再多的道歉,換不回年輕的寶貴生命,再多的保證,也圈不住消散的政府誠信。國防部不斷強調要「痛定思痛,徹底改革」,如果不是推拖之辭、緩兵之計,體制上,究竟有什麼立即可以著手的變革呢?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禁止「酷刑」或「殘忍、不人道、侮辱之處遇或懲罰」,不問緣由或種類,不管身體或心理,一律禁止。二次戰後聯合國的人權工作成就非凡,累積和太多狡滑專制國家交手的經驗,禁止殘忍處罰的規範,並不打高空,有著林林總總的配套措施。由內而外,首先,國家要承認酷刑與虐待都是錯的,並承諾無條件地履行防範義務,沒有任何「例外情況」。其次,防範酷刑與殘虐,要「事前預防」與「事後究責」。
事前預防部分:一、與逮捕、羈押、監禁有關的執法人員、醫務人員、或任何人,都須受到關於禁止酷刑或虐待的充份培訓,確保這些人清楚自己的職責,也知道實施酷刑的處罰。二、系統性地定期審查,任何逮捕、羈押、監禁的規則、手段、和作法,這比國防部所謂「暢通申訴管道」更加全面性;甚至於,若能由外部審查機制(如監察院,或獨立、全國性的反酷刑委員會),效果將會更好。三、監禁處所均需由官方確認在案;被關押人的姓名、拘禁地點、負責人的姓名,需確實登記在能隨時查詢的簿冊或地方,以便親友和相關人士隨時查閱;並且,任何出入或與被關押者有接觸的人員,均需記載姓名與時間。四、受拘禁者要能迅速和定期見到醫生和辯護人,在適當監督下亦可和親友見面。五、再加上我國最近修正中的《提審法》,讓法院迅速在24小時之內就介入,以避免憾事發生。
明訂酷刑凌虐刑責
事後究責部分:一、法律中明定施予酷刑或凌虐的刑責,且闡明不論是合謀者、教唆者、下令者、容忍者、下手者,均需承擔罪責,以免上、下級公務員責任被切割分散。二、拒絕執行酷刑者,不得處罰或認其抗命。三、當受到酷刑或虐待時,制度上必須設立有權機關以便申訴,且提供法律扶助,並獲得迅速、公正、獨立、無偏頗的調查。四、申訴人確有受到凌虐,應提供有效的補償機制。五、軍事偵查權並無非由軍方壟斷之理,而若續行補充大法官436號解釋,軍事審判權,至少在「非戰時」,應回歸到一般普通法院(詳見編按),以達獨立與公正法院的要求。
江國慶案的究責程序未完,洪仲丘案再讓人民「重溫」國防部的無能與顢頇。兩公約已有國內法效力,部長若真心想亡羊補牢,或許,就先把兩公約反酷刑的內容真心落實一下。甚至,再結合聯合國的《反酷刑公約》,先以頒佈行政命令的方式將其法制化,如此,或許,可以稍稍令人感受到國防部的「決心」。
(本文完稿於2013年7月22日,時值「軍事審判法修正第一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二百三十七條條文」案尚在立法院角力中。文章亦部份刪節刊載於2013年7月23日蘋果日報A20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