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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丘虐死案最大的「被告」應該是司法院

錢建榮

公民1985聯盟發起的「還仲丘公道」活動,引發空前的25萬人響應,民眾不相信軍事檢察與軍事審判,要求「真相」的訴求,迫使行政院長江宜樺終於出面宣示,將全力推動修正《軍事審判法》,讓承平時期軍法案件全面回歸司法審判。但現階段顯然只考慮「優先把觸犯長官凌虐部屬罪、違法懲罰罪、違法阻擾陳情申訴罪、殺人罪、妨害性自主罪等相關案件,交由普通司法體系偵審」。
我現行法制下,軍人觸犯普通《刑法》之罪本來就歸司法審判,只有犯《陸海空軍刑法》(下簡稱:《軍刑法》)始歸軍事審判。以往因為《國家安全法》(下簡稱:《國安法》)第8條第2項「作祟」,軍人不論犯普通《刑法》或《軍刑法》,均歸軍事審判,使得軍人成為司法審判的「化外之民」。2001年10月,為配合《國安法》第8條第2項停止適用,軍人僅有犯《軍刑法》始受軍事審判,《軍刑法》同步大幅修正,國防部為了繼續「強占」軍人的軍事審判權,遊說立委臨時增列《軍刑法》第76條多達10款,硬是將《刑法》上的大部分犯罪,轉變為《軍刑法》上的犯罪。其中藏在細節裏最大的魔鬼就是《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2款,將軍人犯《刑法》瀆職罪章之罪,全數歸軍事審判。軍中長官的犯罪總不脫利用其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只要透過《刑法》第134條的「媒介」,在軍中觸犯《刑法》上其他犯罪,就全部「淪陷」為《軍刑法》上之罪,而仍歸軍事審判。
結果江院長首先要修正的竟然還不是先刪除《軍刑法》第76條,而只是修正其他幾個條文或限縮76條各罪範圍而已。如此的修法承諾依舊「包藏禍心」,根本還是讓軍人被包山包海的《軍刑法》「圍繞」,成為次等司法公民!舉個例子,行政院說要優先廢除殺人罪、妨害性自主罪,但只要《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2款還在,軍人「在軍中」犯殺人罪或妨害性自主罪,就仍然歸軍事審判!結果幾乎等同「軍人在軍中的犯罪一律歸軍事審判」,而外界最質疑的不就是藏匿在軍中的犯罪嗎?軍事審判若真是萬惡淵藪,《軍刑法》第76條的「助紂為虐」絕對脫不了關係!
根本之道還是在全面廢除軍事審判,限縮《軍刑法》範圍,明定軍人的犯罪一律歸司法審判。《憲法》第77條規定,國家最高司法機關為「司法院」,可從來不會是「行政院國防部」。審級制度上,現行《軍事審判法》的最終審法院也是司法院系統的「最高法院」。但是司法院卻長期容許他所掌理的「審判權」有一部分割據給行政院國防部所屬軍事法院,還讓最高法院之下有個最高軍事法院,並全由「穿著軍服」擁有軍階的軍事審判官審理?
去年公布的釋字704號解釋,要求軍事審判官身分之保障應有別於一般軍官,並強調「為確保職司審判之軍事審判官唯本良知及其對法律之確信獨立行使審判職權,使受軍事審判之現役軍人能獲獨立、公正審判之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之訴訟權得以實現」,現行得任由軍中長官核准軍事審判官留營與否的法規範違憲,因為只要軍事審判官的去留,仰賴上級長官的垂愛與否,其人身獨立性就不可能確保,失去人身獨立性的法官就不可能堅守《憲法》第80條審判獨立的價值。
更別說現行軍事審判體制,軍事檢察官與審判官人事均由行政院國防部掌理,身兼軍人身分的他們,身體裡流的是「紀律」與「服從」的血液。如同陳新民大法官在釋字704號解釋意見書中引用法國作家左拉(Emile Zola)的名言:「身為軍事法庭的法官,這些軍人的血液內所含有的紀律,難道不是恰會削弱了他們實踐正義的能力?」
軍事審判權道道地地是「司法權」,可不是總統管得到的「三軍統帥權」。最高司法機關司法院讓國防部「無權占有」其司法權數十年,導致軍中人權案件頻傳,國軍10年來死了1392人,卻不見有人究責。洪仲丘案最該負責,卻躲在制度背後的最大被告難道不是司法院?如今行政院終於表明願意歸還,司法院更不能再置身事外!
(本文完稿於2013年8月4日,部份刪節刊載於8月6日蘋果日報A19論壇。另,立法院於同日通過《軍事審判法》第1、34、237條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