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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京地裁旁聽記

林臻嫺

今年的東京,循例仍是猛暑的天氣,我在脫離23區的國立一橋大學,展開2個月難得的見學研究計畫。研究的主題雖然與裁判所沒直接關係,但職業病的驅使,仍不時到裁判所去旁聽兼溜達。
首先是東京地方裁判所,交通方式可搭地鐵--丸之內線、或日比谷線、或千代田線的「霞之關站」下車,從A1出口步行1分鐘,即可到達地上高18層之現代化建築,此為日本高等裁判所、知的裁判所(類似我國智財法院)、及東京地方裁判所、簡易裁判所等共用之合同廳舍。
第一次去旁聽時,印象深刻的是,尚未走到裁判所門口,就看到同我們首都圈或者其他地方法院也常發生的、熱鬧滾滾的抗議場面。在烈日下,一群人拿著主張「挾山事件(註一)」為冤獄的文宣品(發行的是「要求挾山事件再審之市民集會委員會」)沿路發送,並提供連署書給來往的路人希望能簽名連署支持,另外,還有拿著麥克風、振臂疾呼的演講者。同時,也有貼滿抗議司法布條的車輛停在路旁。
旁聽的程序很簡單。先走到一樓「受付處」,桌上擺有幾本公告本,分成刑事、民事,因為跟高等法院及智財法院屬同一建物,故也可看到該二法院之開庭公告。公告本上會記載今日預定開庭的詳細,包括案號、開庭時間、所在法庭、案由、被告姓名、裁判長、書記官、案件類型(分成:新件、審理、判決三種類型),預計開庭時間等等必要資訊,因為禁止攝影,僅能抄錄,可以看到一堆人在振筆抄錄,聽說有些熱心民眾會每天特定前來抄錄,再公開到網路上,方便其他有興趣旁聽之民眾可進行查詢。如果是屬於刑事之裁判員制度,公告表上也會特別註記。 選定好自己想要旁聽之事件後(最好從地裁的新件程序開始,比較容易進入狀況),即可前往該法庭區,法庭外有張貼旁聽注意事項,以我自己的經驗,東京地方裁判所法庭,均不太大,旁聽席位也不超過50名,但旁聽的人數卻可怕的多(熱門案件有時還需要排隊拿「旁聽卷」才可進入)。所以,真有心想旁聽的案件,不要太晚到(日本法院開庭慣例通常是上午10時開始,至下午5時為止),否則可能無法進入。開庭中,未得裁判長之許可,不得拍照或錄影,只能抄錄筆記。
裁判開始前,辯護人、檢察官均會先坐定,但都未如我國一樣,亦有穿著不同顏色之法袍,僅檢察官會在西裝左襟上,別上一個小小的、象徵檢察界、銀色的「秋霜烈日」徽章,非常不起眼,要特別注意才會發現(聽說辯護士則有金色的徽章,但我從來沒看到過),另外,司法修習生,東京地裁的情形是坐在檢、辯的後面(立川支部是在法檯下面旁邊,有一個獨立的位置),被告如果是在監押,則庭務員會先通知在庭的法警(系員),解除被告的腰繩及手錠,然後,穿著全黑法袍的裁判官1人(單獨事件)3人(合議事件),在採用裁判員制度時,則後面還會有未穿法袍的裁判員6人、及候補的裁判員2人等,依序入庭,庭務員喊起立,行禮之後,裁判長便會宣布開始開庭,我旁聽的案件,多為刑事程序,主要類型有三。以下分別說明:
(一)新件案件,通常是第一次審理,從被告之人定質問(人別詢問)、檢察官朗讀起訴書(因日本採「訴因制度」及「起訴狀一本主義」,故起訴書只記載非常簡要之公訴事實及所犯罪名,原則均不到一頁紙)、再由審判長向被告說明默秘權後,詢問被告是否認罪,及辯護人之辯護意見,以上均為「冒頭程序」。
再來就是「證據調查程序」。檢察官先做「冒頭陳述」,即於此程序中,如說故事般詳細說明事件之經緯、被告之前科,犯案之動機、案發之經過等等。然後就開始「立證」,即陳述證據的「名稱」有哪些,通常會分成「甲證」(屬被告本人以外之證據)1號、2號、3號、4號…、「乙證」(被告本人之證據)1號、2號、3號、4號…。唸完之後,再由辯護人表示「是否同意採用作為證據」之意見,如果表示不同意,則就要進行傳訊證人等程序。
但因日本的刑事訴訟制度,為避免因起訴時因「卷證併送」(如我國)造成法官之預斷,故採行「卷證不併送制度」,故理論上,至此,被告及辯護人方面均還不知道檢察官所念這些證據名稱之「實質內容」為何,尚須經過一道「證據開示」之程序始能知悉。故在尚未進行證據開示程序前,辯護人實在不太可能知道哪些證據要同意,或者不同意,所以,通常一般簡單的新件案件,會在檢察官陳述完證據名稱後,辯護人起稱將會另外聲請證據開示云云後,就直接宣布休庭,並協商下次開庭之時間。
但如此,在遇有複雜案件,或被告否認之案件時,程序常因此造成拖延。且因過去日本《刑事訴訟法》對於證據開示之規定並不明確,通說認為檢察官並沒有一定要開示證據之義務,故有時辯護人雖聲請開示證據,檢察官會以證人可能遭到脅迫、翻供,或者,證據可能遭到竄改等理由,而拒絕開示,對被告防禦權之保障、辯護人辯護權之行使等,均不周延,甚至造成妨害,故一再被日本學者詬病為冤獄溫床。
故在1989年紀念日辯連成立40週年之松江人權擁護大會後,所發表之「松江人權宣言」(是與日本日後刑事訴訟程序改革有關、一次很重要的宣言),即要求修法改為「事前全面證據開示」,之後,改革聲浪漸漸擴大,且為因應即將施行之「裁判員制度」,有必要讓審判能迅速進行,減輕裁判員之負擔,故在2005年,日本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16之2以下等條文,引進「公判前整理手續」及「期日間整理手續」。
雖未實現松江宣言之「事前全面開示」之理想,但修法後明文將證據開示分成2階段,一是「類型證據」開示第316之15,一是「主張關連證據」之開示(第316之20條),且明訂檢察官之證據開示乃為義務,裁判所亦得裁定是否開示,就此裁定可以即時抗告以為救濟。此種「公判前之整理手續」大致是做證據開示、爭點及證據之整理,及制訂「審理計畫」,在確認後,有拘束檢辯雙方之法律效果。即一旦進入公判程序後,除非有不得不然之原因,否則原則上即不得提出整理手續協議以外之證據,或爭執原不再爭執之事項。故目前在採裁判員制度之案件中,一定都會進行此種公判前之整理手續,先開示證據、整理爭點,確定審理計畫與日期後,才會開始進行裁判員之選任手續,又因為選任的事前手續繁雜,故大概要6至8週後,才會開始進行第一次公判程序,但需注意此種「公判前之整理手續」是無須公開之程序,通常是在法院之類似會議室內進行,且被告也未必一定要出頭(在場),一般民眾亦無法旁聽。故在這類案件之新件程序(即第一次公判程序)中,裁判長在冒頭程序之後,會直接朗讀說明「公判前之整理手續」之結論事項,並可能即開始進行尋問證人等審理程序。
第二種案件是審理程序,通常是第二次審理以上之程序,會有尋問證人、鑑定人、或是質問被告,辯論之程序。證人尋問大概會定1至2小時,過程蠻冗長的,在裁判員制度時,更是如此,因為可以發問的人包括檢察官、辯護人、裁判長、2陪席法官、6裁判員等,都可以輪流提問,問題非常細微,尤其,非常講求禮貌的日本人,開庭時所用之敬語,也非常地拐彎抹角、不直接了當,如果不夠掌握案情,通常讓人昏昏欲睡(呵呵,我曾親眼看到,一個在下午召開的民事車禍損害賠償案件中,在原告代理人尋問證人時,冗長到連台上的審判長都真的睡著了)。
三是判決程序,通常只會定10或15分鐘,並多選在下午正式開庭前之13點或13點15分左右。判決程序很簡單,裁判長會朗讀判決主文、大概說明判決理由,如有附帶一定期限之「執行猶豫」(緩刑),則會告知執行猶豫之注意事項、最後會告知被告上訴期間等。
過去,日本訴訟法規定判決時只要宣讀主文即可,之後才改成要宣讀理由,最高裁判所亦同。故有時候,激動的旁聽民眾,在聽到判決後,可能會有不理性之行動,譬如:過去即曾發生,在死刑案件宣判時,有反對死刑立場之旁聽民眾在法庭上高喊:『法院殺人!』之事例,故現在裁判所都有附設拘留室,如有遇到此類民眾,會先被帶到拘留室,直到閉庭為止。
大抵上,我看到判決的程序都蠻平和理性的,連被告都很平和理性,裁判長的態度多非常良好懇切,甚至怕人聽不清楚,還會重複念主文,也會中肯地說明判決的立場,要被告與辯護人回去慎重討論是否要提出上訴等,有的裁判長甚至還會要被告記取此次教訓,回家好好做人,不要辜負家人期望等之訓勉詞。
聽完開庭後,也別忘了到地下室一樓的「日豊庵」吃碗便宜的蕎麥麵、或喝杯咖啡再走,聽說這是日本著名電玩遊戲「逆轉法庭」之重要場景,也是許多旁聽前輩都會建議的番外篇事項,原因無他,比起東京市中心的物價,這裡的東西算是便宜又大碗喔。另外,地下室還有法律專門的書局、便利商店、郵局等可以利用。
如果還有餘裕,建議也別忘了緊鄰東京地方裁判所旁邊的法務省逛一下,法務省只有3樓之史料展示室(原是舊司法大臣官舍大食堂)有對外開放,一般民眾均可入內參觀,有包括明治時期一些重大案件之檔案等之珍貴史跡展示,這是除了剛修復好的「東京車站」外,另一個美麗的「紅磚頭建物」,原是德國恩迪及貝克曼建築師事務所,於明治28年完成的,屬明治時期推行西洋式建築之官廳集中計畫其中之一,經歷關東大地震沒被摧毀,但在二戰中,受戰火波及,除了磚牆、地板外,其他幾乎都燒失(被完全燒毀的還包括隔壁的大審院,相當於當時的最高裁判所),平成6年,始依照原圖重建完成,恢復原貌,現列為國家重要文化財。另明治維新前發生之重要事件即『櫻田門』事件之所在地及皇居外苑亦在法務省對面,不妨一遊。

1. 1963年發生在岐玉縣女高中生被殺害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