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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見酷刑被害人—626反酷刑日的行動意義

羅士翔

兩公約國際審查之後
自2009年開始,「兩公約」成為許多民間團體爭取人權的重要關鍵詞,儘管政府右手簽約左手毀約的事蹟不斷,然而民間團體仍積極參與,期待兩公約的規範、聯合國一般性意見書所揭櫫的精神得以轉化為無力者、弱勢者發聲的利器。2013年6月26日,台灣首度由民間團體發起呼應「國際反酷刑日」,聲援酷刑被害者的行動,可說是這一波以「兩公約」之名的民間力量的延續。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規範:「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特別是對任何人均不得未經其自由同意而施以醫藥或科學試驗。」國際專家的結論性意見第58點,便明確建議我國應在《刑法》當中,加入《聯合國反酷刑公約》第1條所定義的酷刑罪,以根絕酷刑。
談及「酷刑」二字,可能讓人以為是指在一個戰俘集中營當中,延續著敵我之分的情緒,給予俘虜非人道的殘酷對待,也可能有人會認為「酷刑」應該是指在威權國家對待異議份子的殘暴手段,好似在現代民主法治的國家,不會有酷刑的存在。然而,這絕對是一種假象,洪仲丘在軍中所受到的對待已經拆穿了這樣的假象。
事實上,我國並沒有以「酷刑」為名的罪名,最接近酷刑之法律用語,應是「凌虐」,如《刑法》第126條「凌虐人犯罪」、《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凌虐部屬罪」,根據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5655號刑事判決,定義「凌虐」為「一切侵犯、侮辱或予以非人道待遇等精神、肉體之虐待行為」。在《聯合國反酷刑公約》規範下,「酷刑」特別所指的是行使國家公權力之人對於一般人民所施加的精神或肉體上的虐待。
在軍隊裡、在監所裡、在警察局的拘留室裡,酷刑都是現在進行式。
兩公約國際審查會議上,警政署代表向國際專家表示自1998年起,警局內就不再有任何酷刑、凌虐、刑求,審查委員們紛紛表示難以置信,而當警政署表示目前所有的警察偵訊均全程錄音,已不再有任何刑求事件,審查委員孔傑榮教授更回應:「如果真是如此,那麼台灣是全世界最進步的國家。」台灣當然不會是全世界刑事人權最進步的國家。官員們可以刻意忽視國際專家的嘲諷,但民間團體必須讓大家認識人們正受到的酷刑,626國際反酷刑日,主題便定位為「看見酷刑被害人」。
被害者臉龐:無法視而不見的存在
效法國際特赦組織英國分部的街頭藝術「Making the Invisible Visible」,台權會、民間司改會、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等民間團體,構想在大街上貼出酷刑被害人的臉龐,而這個街頭藝術的創意在於將被害人的臉龐裁切成長條狀,貼於欄杆的側面,如果正面朝向欄杆,將無法看清楚欄杆上貼了什麼,只能知道上面有些「什麼」,讓人心生好奇,想一探究竟,當我們為了看清楚究竟是什麼而彎身側頭時,被害人的臉龐便映入眼簾。
這個行動藝術不只是要讓人們看清楚被害人,更重要的是這個簡單的探尋臉龐過程如同一種人權視角的形成,國家總不會直接地告訴我們它是如何侵害人權,受壓迫者被視而不見,假如我們費點心力,轉個身形,就會發現這些壓迫都是發生在這麼明顯的所在。在這個街頭藝術中,只消我們微微側身,被害人臉龐就在面前,成為我們無法視而不見的存在。
從酷刑到冤獄
民間團體先提前一個月在蔡瑞月舞蹈社,完成莊林勳、劉秉郎、蘇建和三人臉龐的街頭藝術,以宣傳酷刑與冤案的關係。626反酷刑日,則再以江國慶、邱和順、鄭性澤、謝志宏受判決死刑確定者的受刑求經歷,來呼籲政府積極究責,落實反酷刑的決心。
警方手頭都有這些人的自白筆錄,這些自白是不是受到刑求而來,真相總難大白,刑求者總不會在攝影機面凌虐被告,而被告身陷囹圄更難蒐集刑求証據。以謝志宏案為例,謝志宏在警局做了三次筆錄,前二次筆錄裡謝志宏均自白犯行,但當第二次詢問進行了5個小時後,律師趕到,要求警方重新詢問。在律師的陪同下面對警方,謝志宏不再自白犯行,主張無辜,並向律師表示曾經受到警方刑求。是否有刑求,勘驗警詢錄音光碟自可明朗,然而,當法院要勘驗警詢錄音時,該錄音帶卻已失蹤,無從還原真相。被施以酷刑之人身陷國家機器全盤控制,無從取得對己有利的人證、物證,成為酷刑究責的一大難題。然而,根據警政署2012年的統計,全國各地2250處警察單位,還有多達796處並未設置可全程錄音錄影的偵訊室,為未來的刑事案件埋下冤案的因子。
酷刑的存在以及難以追查證據的特性,持續在司法體系造成冤獄。
監所內正發生的事情
626反酷刑日下午則有監所改革論壇,談論在監所內正發生的酷刑。引言人林政佑談論「待死現象與酷刑」,從死刑判決確定到執行前的待死狀態的酷刑,進一步推導出既然現代國家已認定身體刑是一種酷刑,死刑執行讓受執行者身體劇烈疼痛致死,正是身體刑的強化版,也正是一種酷刑。第二位引言人阿傑(化名)則從自己的親身經歷出發,說出監所內三個面向的酷刑:(1) 監所內殘破的醫療照護環境,嚴重侵害著收容人的健康權;(2) 管理員聯合收容人所打造的敵意環境,凌虐著收容人的心智;(3) 收容人或遭施以戒具、或被收容於鎮靜室,或送入違規房之後所受到的非人待遇。最後一位引言人陳博文則說明言論自由對於維繫收容人尊嚴的重要性,自Martha Nussbaum的正義理論出發,希望能突破監所動輒以紀律為名的通信管制,通信自由既可減少酷刑,也可讓酷刑行為人被追究。
兩公約大戲還沒演完
從法務部與警政署對於國際專家結論性意見第58點的回覆(如下表一),就可知道民間團體仍然有得忙了。國際專家們在乎酷刑的究責,官員毫無實質內容的回應,表明政府根本不認為酷刑在台灣是個問題,如此無交集的對話自然證實了626「看見酷刑被害人」的行動意義。
如今,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議事組持續與各機關、民間團體召開「審查各機關對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的初步回應會議」。外國人走了,兩公約大戲還沒演完,什麼時候政府才會有假戲真作的一天呢?
結論性意見
使酷刑的行為人不能免責,就是根絕酷刑與其他形式的不當處遇的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因此專家建議中華民國(臺灣)政府應該在刑法當中,加入聯合國反酷刑公約第一條所定義的酷刑罪,作為獨立的犯罪類型及適當的刑罰。此外,所有酷刑的指控或嫌疑,應由具完整刑事偵查權力的獨立客觀機構進行徹底而迅速的調查,目的是使行為人被繩之以法獲得適當處罰。
法務部回應
(一)酷刑加害人依個案事實,可能該當刑法第125條、第126條、傷害罪、恐嚇罪、妨害自由罪。是以,我國對於酷刑加害人已有處罰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之規定,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即應開始偵查。是以,檢察官知悉有虐待之嫌疑事實時,本於偵查主體之地位,均會依法偵查,詳實蒐證。
警政署回應
(一)內政部警政署為防杜員警於偵查階段以不法手段刑求逼供,業訂頒「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影要點」,要求所有員警於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
(二)如有民眾檢舉或陳情遭員警不當刑求、傷害等案件,內政部警政署定將嚴格執法,決不寬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