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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數者」的瓶頸與挑戰—辦理律師轉任法官班課程有感

黃明展

編按:〈法官開講〉專欄自91期開闢,由法官朋友相互研擬議題、輪流主筆、邀約戰友撰文,以第一手的司法統計或法源資料,為讀者介紹、評釋各種司法實務的最新進程或改革成效。
1999年,全國司改會議作出「法官來源多元化」的結論,這也是官方與民間的普遍共識。但過去10幾年來,法官的進用方式除了檢察官轉任的人數有增加之外,仍多為考試進用。前(2011)年立法院通過《法官法》時,則又做出附帶決議,要求在《法官法》施行屆滿10年之後,考試進用的法官比例應降低到20%。這意味著,未來的法官進用將不再以考試為主要管道,而是多元來源(律師、檢察官、學者及公務員)的轉任。
然而,儘管法官多元進用的比例將增加,但在可見的這幾年裡,「律師轉任法官者」仍為法官界之中的「少數」,面對整體大環境與同儕壓力,不免有著諸多瓶頸與挑戰要克服。本文作者黃明展法官借調到法官學院辦事已逾1年多,除擔任律師轉任法官的職前研習班導師,並負責相關法規之修改及課程研擬等設計。他對於這些學員的心境移轉有著第一手的細膩觀察,同時也有不少律師轉任法官養成教育課程的操作心得,在此提出來與大家分享,並請不吝指教。
[另,針對「如何透過遴選辦法將優秀律師挑選(吸引)出來以轉任法官,為法界帶入新思維與新氣象」等策略性思考,文後亦刊登黃瑞明律師之撰文。黃律師為法官遴選委員會的律師界代表,以民間角度提出公開甄試遴選辦法及自行申請轉任等程序之觀察、分析及建議。歡迎各界一併參考指教。]

1年多前從嘉義地方法院借調到法官學院(改制前為司法人員研習所)辦事,律師轉任法官職前研習是我兼辦的主要業務之一,就此項業務我除了擔任職前研習班的導師外,還負責修改職前研習相關法規,並重新設計整個研習課程及聘請講座,全新的工作讓我這個習於辦理審判事務的法官傷透腦筋,不過也因為全程參與,我對於律師轉任法官這個制度有更深刻的認識與感觸,以下我就野人獻曝,分享幾點我個人的心得。
一、律師轉任法官制度是在落實「法官來源多元化」政策
法官來源多元化是1999(民88)年全國司改會議所作成的結論,當時會提出此一呼籲主要是考量社會上普遍反應傳統經由考試進用的法官年紀過輕,社會歷練不足,法官自年輕起即長期生活在封閉的司法體系內與外界隔絕,彼此同質性高,容易與多元多變的社會價值產生疏離,因而要求要增拓法官進用管道,鼓勵優秀律師、檢察官、學者及公務員轉任法官。
然而歷經10多年,法官的進用方式除了由檢察官轉任的人數略有增加外,還是停留在以考試進用者為主的方式,這樣的結果無法符合社會的期待,因此司法院在2011(民100)年的司法改革新作為,也將法官多元進用列為當前司法改革的重要政策之一。
另外,立法院在2011(民100)年通過《法官法》當時,也在該法第5條做成附帶決議,要求於《法官法》施行屆滿10年後,透過考試進用的法官比例應降到20%,律師、檢察官、學者及公務員轉任法官應佔80%,因此法官進用多元化應該是全民對司法改革的共識。
辦理律師轉任法官就是在落實法官進用多元化政策,希望從有經驗的律師中遴選優秀者來擔任法官,讓這些律師的執業經驗能夠在將來的審判中發揮一定影響力,改變過去法官傳統制式化的思維,創造新的司法形象與聲譽。然而從律師轉任者究竟有什麼經驗是傳統考試出身的法官所沒有的?這才是這個制度的實施重點。據我的觀察,大概至少有下列三個:
第一、與當事人接觸的經驗:律師與當事人站在同一陣線,可以近距離瞭解當事人面對訴訟時的著急、無知(有關法律專業)、無助與無奈,將來當上法官在面對當事人時可能會比較具有同理心,理解當事人的想法。
第二、與法官接觸之經驗:當法官高坐在法檯上,他可能不知道在法檯下的其他訴訟關係人是如何看待他,律師執業生涯可以接觸不少不同類型的法官,藉由彼此比較,他可以判斷哪些法官的作為及形象是比較符合訴訟當事人的期待,未來當法官時,就會期勉自己往那個好的形象努力。
第三:執業過程所累積認定事實的經驗: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律師實際上是比法官更接近真實,當事人願意跟律師分享的事情,不見得會在法庭上講,所以律師在接案過程中可以了解到許多法官所不容易瞭解的事實真相,將來在審判時才不會不知人情世事,被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所蒙蔽。
二、課程規劃設計是為了培養法官多元化思考能力
既然是另闢途徑從律師遴選法官,關於如何設計律師轉任法官訓練課程就不應該再走回頭路去仿照司法官學院(以前稱司法官訓練所)那一套,這也是我跟院長商討的共識。
在我到任前,法官學院曾辦過4期的律師轉任法官訓練,當時因為沒有調辦事法官支援,因此院內同仁只能將司法官學院那一套訓練規則及訓練課程照本宣科完全套用在律師轉任學員身上,如此訓練方式並未將兩者之差異性加以區別,有些地方就會顯得突兀,例如強制住宿對有家庭的學員可能會產生困擾,實習法庭課程對於執業多年的學員就沒那麼需要。因此我們重新修改相關訓練規則,在規則中強調學員的自律與自我學習,不強制住宿、不派人點名、不考學科考,學員從上課中發覺自己專業知識不足,就會想辦法去找資料、找時間留在院內自習,完全自動自發,自我要求,因此1年半的訓練期間,完全無人違規,也沒有不良情事發生。
另就訓練課程安排,與司法官學院不同的是,我們並未委託最高法院刑、民庭庭長擔任召集人,而是由學院自己主導課程的安排,課程中雖然還是以民、刑事實務課程為主,但是相當強化人權保障等相關議題課程,婦幼、勞工、外配及原住民人權保障都是必修課程,我們認為法官如果沒有人權保障觀念,一切實務技巧都是枉然。
另外,我們也希望學員能夠接觸各種不同類型的法官,刺激他們活潑的想法,因此我們不受審級、期別拘束,安排不同類型的法官來授課並與學員進行座談,由學員自行決定他們心目中的學習典範。事實上,所有課程的設計都是為了要讓轉任學員能夠有多元的想法和一顆寬容的心。
三、訓練中所觀察學員心境的轉變
轉任學員剛入所受訓時是帶有一點恐懼和好奇,但是相當活潑與好問。也因為學員是在人生中途決定轉任法官,因此對於未來要從事法官的目標相當明確,如何成為一名稱職的法官是他們努力的共同目標,這點可能與考試及格的學員稍有不同。
第一階段受訓開始後,學員從課程中瞭解到原來當一位法官所要掌握的專業知識及注意的程序細節那麼多,尤其裁判書寫作的格式及細膩度,均超乎他們當律師時的想像,因而開始感到不安與焦慮,我個人認為此種自覺是有助於學習效果,知不足才能填補空缺。轉任學員在此一階段已經開始重視將來當法官如何處理案件以杜絕爭議,如何寫出讓人信服的裁判書,這種態度與我當時在司法官學院擔任學員時全然不同,當時我只擔心要如何應付考試才能及格,根本不考慮將來如何做好審判的問題。
因為受訓第一階段是集中受訓,平日相處的同樣都是律師轉任法官學員,大家彼此身份或態度差異並不大,不會有學習以外的額外壓力,因此學員還是保有入所時的熱情與活力。但是在第二階段的訓練,學員分散到各地方法院實習,我明顯感受到學員心境及行為的轉變,因為在各地方法院實習時,他們就變成是少數甚至是「異數」。
憑心而論,律師轉任法官制度的成效尚未獲得司法界普遍認可,大家還是持質疑的態度,因此不論是法院行政人員或指導法官,對於轉任學員的接受度普遍都不如司法官學院學員,或許是感受到此份壓力,學員開始變得較沈默保守,不敢發問,此在第三階段回法官學院口試時更加明顯。這種心境轉變我至今仍無法確認是好是壞。
四、律師轉任法官制度所面臨的挑戰
(一)如何讓優秀的律師轉任法官:取消迴避制度為首要之務
法官的薪水在公務員體系中雖然算是高的,但是就律師眼光而言,法官薪水與工作量根本不成比例,因此如何吸引優秀的律師轉任法官,就成為此制度中最大的困難點,如果律師真的很優秀,在律師界所能賺取的報酬也會相當優渥,單就薪資的考量就會使一堆人打退堂鼓,再加上目前的制度還設有迴避制度,之前在台北地區執業的律師,就一定要轉任到台北以外的地區擔任法官,這種迴避制度就算律師本人願意轉任,他的配偶、家人也會反對,我本身就有遇到轉任成功的律師,最後因為家人反對而沒有來報到受訓。
以目前的制度而言,如果可以吸引一些資質優良只是因為個性問題不想當律師,或者基於正義理念追求自我實現而不計報酬的律師來轉任法官,就應該算是滿分。在制度改進上,我認為至少迴避制度應該取消,因為由檢察官轉任法官者,並沒有此種迴避限制,如果我們相信轉任者的人格,就不應該再設這種限制,如果我們不相信他的人格,說實在的也不需要遴選他,因此迴避制度是多餘的。
(二)轉任者的多元特質易因同儕壓力而同化
律師轉任法官制度就是要讓法官有多元化的思考,避免法官間彼此同質性高,容易與多元多變的社會價值產生疏離。但是實際操作的結果,狀況並不理想。其原因我嘗試分析有下列幾個:首先訓練者或指導老師有無此種容許多元化思考的體認,如果沒有,指導者還是認為他之前所受之傳統訓練模式及實務操作知識是唯一正解,那麼他在訓練或授課時就會一再對轉任學員闡述他的看法,要求學員接受他的傳統觀念,學員很可能在無形中就會改變或隱藏其原本具有之多元想法。
其次,大環境的壓迫,目前律師轉任法官的人數與傳統經考試受訓及格的人數相較,算是極少數,這種人數懸殊比例,難以讓轉任者形成一股正向轉變的力量,相對的他們反而被傳統制式同化,而且同化的速度超出我的預期。轉任學員正式分發成為法官後,不但在法院是屬於少數族群,如果在同一庭的評議他的意見老是與審判長或陪席法官相左,他更會被當成是異數,背後被同事指指點點說「律師轉任的就是狀況外」或「律師轉任的就是程度不夠」,實際上或許轉任者的想法才是正確的,但在此種壓力下,通常轉任者會開始壓抑自己最初的想法,試圖去認同其他人的傳統看法,久而久之就被同化了。
最後,法官的考評制度仍是傳統那一套,目前考評法官辦案績效及審查法官書類及格與否,仍是以考評經考試及格訓練分發的法官為標準,相當著重於對於實務見解之遵守以及書類格式之八股文要求,此種評分模式,也在間接壓迫律師轉任者必須學習考試及格分發者那一套,否則無法取得高分,習慣就成自然,律師轉任者就因而被同化了,因此多元化思考的成果,就很難顯現出來。
(三)律師轉任者被污名化
由於之前律師轉任制度效果不彰,加上近年來律師錄取名額大量開放,很多律師業務不佳,讓人有個錯誤印象認為轉任者是在律師圈混不下去才來申請轉任,此種污名化的結果不但會使有轉任興趣的優秀律師不敢來申請轉任,也會讓現職法官對於轉任者有先入為主的錯誤印象,進而排斥律師轉任者。在工作表現上轉任者通常要付出比考試及格者更多的時間與努力,才能獲得認同,而且一旦犯了一些小錯誤,更會被放大來檢視,認為就是律師轉任者才會如此天兵犯錯,不去考慮其實這種錯大家經常都在犯。
其實就以一個訓練者的角度來看,我不認為律師轉任者資質較差,我覺得那是訓練是否足夠的問題,之前大部份的轉任者因為執業年資較長,所以受訓時間僅有35週,扣掉後2週是在準備考試與分發,實際受訓僅有33週,其中17週在法官學院集中上課,16週到法院實習刑、民事審判實務,這麼短的時間要學會所有法官的繁雜的書類寫作與案件處理流程,實在太急促,在學員尚未學成之際,就將其直接分發到法院擔任正式法官,承接整股案件,難怪他初期會表現不好。但是法院同仁對轉任者的印象卻就建立在他初期什麼都不會什麼都不熟的階段,自然而然對轉任者就不容易產生好的評價,這對他們而言是相當不公平的。
相反地,在第5期的學員中,有因為執業年資未滿6年而其受訓週數需長達75週者,經我實際訪視這些長期受訓學員在法院實習的狀況,出乎我意料之外,所有指導老師幾乎都一致認為他們的學習狀況已經達到可以馬上就任法官的程度,而且表現還比傳統考試及格者還要優良。同樣是律師轉任的學員,為何會有不同之評價,我認為就是訓練足夠與否的問題,與資質無關,基本上只要能通過律師高考,再加上遴選程序筆試及口試的篩選,他們的程度都算是優良。
五、結語
我本身是經由國家考試取得法官資格,但我個人認為律師轉任法官制度有他特殊的遴選功能,除了上述所提及可以遴選到具有社會經驗的人才外,由考試取得法官資格的制度,你只能測驗該位學員法學智識程度及考試能力,沒辦法測驗他的人格特質與情緒管理是否適合擔任法官,但是經由遴選轉任的管道,你可以事先審查他過去這幾年來執業的表現,法官對他開庭與提出訴狀的評價,事務所老闆及同事對他的認同感,以及當事人對他的信賴度及滿意度,這些都是相當全面與珍貴的人事參考資料,能夠在這些包山包海的人事評價資料取得高分並通過嚴格的筆試及口試的遴選程序,這些學員的素質及人格特質大致上不會出什麼問題,這是經考試管道所無法篩選的。
至於轉任制度(包括律師、檢察官及學者)是否可以完全取代考試制度?我認為還不行,目前的轉任制度設計並沒有提供特殊的誘因,很難吸引最優秀的律師、檢察官及學者來轉任,他們本身因為非常優秀所以可以在原本職場表現的非常出色,受到重用,在沒有特殊誘因下,不容易讓他們放棄既有優勢及利益,這個我稱做第一次用人機會。如果放棄考試進用制度,我們等於放棄第一次用人機會,無法在最前線就把最優秀的人才網羅,而只能在後方等著檢方、律師界或學界網羅後所釋出的人才。目前經考試及格受訓成績在前半段的學員,大部份都以當法官為第一志願,這些人通常十分優秀及聰明,維持考試進用制度我們就能優先將這些人才先留在法官界,人都有慣性,一旦他習慣這個法官圈子後,基本上他就會留下來繼續為司法奉獻。所以考試與轉任兩個制度並行,我認為是最佳選擇。
最後,在一次導師時間有律師轉任的學員問我:如何才能成為一位「好的」法官?我當時回答:「好的」定義見仁見智,莫衷一是,不過從你自己的執業經驗出發,當你站在法檯下,你期望法檯上面坐的那一位法官應該有何形象?應該有何作為?朝那個方向努力,離好法官就不遠了,而且好法官維持不易,你要隨時審視自己是否還是符合當初自己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