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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冤獄救援到社會運動-美國冤獄救援運動的啟示

金孟華

在談台灣的冤獄救援運動之前,先讓我們從這本書開始:” The Innocence Commission: PreventingWrongful Convictions and Restoring the Criminal JusticeSystem”(暫譯「冤獄委員會:錯誤判決的避免與刑事正義體系的修復」)。 本書的作者Jon B. Gould教授目前執教於AmericanUni ve r s i t y公共政策學院,他同時也是Vi rgini aInnocence Commission(暫譯:維吉尼亞冤獄委員會)的委員。本書藉由維吉尼亞冤獄委員會所實際處理的個案,系統性地介紹冤獄的形成原因,並就改革運動的未來方向提出相關建言。根據該委員會所提供的資料,冤獄形成的者主要原因有:錯誤指認、對心智能力有所欠缺之人進行高壓訊問、落伍的科學證據、欠缺律師實質辯護、警察案件調查之瑕疵、國家機關未揭露有利被告之證據、過度依賴不可靠的證人,以及缺乏定罪後的補救措施。 然而,作為一個法律與政治雙棲的學者,作者在書中試圖傳達的概念絕不僅止於介紹這些在美國學界與實務界早已耳熟能詳的問題。美國從1960年代以來,社會動盪、犯罪問題嚴重,保守派政治勢力因而高漲,推行了一連串嚴刑峻罰的政策。到了1990年代,犯罪率開始衰退,然而高犯罪率所帶來的保守政策卻未隨之修正,社會依然瀰漫著一種對於犯罪高度恐懼的氛圍,以及此氛圍下對於執法機關與司法體系的過度信任。一直到DNA技術普遍運用到刑事案件後,人們才真正認識到冤獄的存在,進而開始質疑司法體系的健全性。由記者、教授、學生以及律師所組成的團體,在全美各地逐步成立冤獄救援組織,到了2005年時,全美各地已有超過340位無辜的受刑人被釋放,而維吉尼亞冤獄委員會正是首波響應這項運動的成員之一。作者認為,冤獄委員會的成立象徵了社會觀念的轉變,也顯示此項議題已經成功滲透到法律從業人員以外的社會團體,繼而發展成為一股社會運動。 但是,以DNA鑑識技術作為冤獄救援的手段終究有其侷限性,在能夠以DNA技術翻案的陳年案件多數已被挖掘,相關案件量越來越少,而警察也已普遍使用DNA鑑識技術作為犯罪偵查工具的今天,透過DNA證據證明無辜的案件數量一定會逐漸減少。在這樣的趨勢下,好不容易養成的的社會運動必然會面臨困境。作者指出,「無辜」有兩種,經由DNA證據確立的無辜案件都是「事實無辜」,犯案的另有其人,受刑人絕對不是案件的行為人;相對的,在無DNA證據支持的情況下,利用上述誤判理由來建構的無辜則是「法律無辜」。可以預見的是,許多人將會拒絕接受所謂「法律無辜」的概念。因此,作者提議,冤獄救援運動未來應該要試圖與一般大眾所關心的議題進行連結。例如,根據統計,監禁一個被誤判的受刑人一年所需的成本是20,000美元,保守估計下,美國每年至少有數千人因誤判而受監禁。因此,救援冤獄運動應該以此作為訴求,主張司法的改革將可有效提升國家機關的效率,減少政府預算開銷。此外,冤獄救援運動也應該強調,每次錯誤判決的發生,都是對於受害人的二度傷害,錯誤判決所代表的不只是有一個人無辜地承受國家權力的制裁,更代表了有另一個真正的行為人逍遙法外。最後,作者也點出,冤獄救援這樣的社會運動並不一定要永遠與國家機關對立,舉例來說,美國的實證研究顯示,偵查機關雖然一開始都排斥律師陪同警訊,但是此制度施行後,檢察官卻發現律師陪訊可以有效杜絕被告嗣後濫行主張受到刑求、或是沒有受到有效辯護權保障的抗辯,反而相當歡迎律師參與警訊。 筆者認為,這本書給予我國冤獄救援運動的啟示有二:第一,社會運動成功的關鍵在於能夠獲得人民的認同。如何將冤獄議題與一般人民的利益相連結?如何引起政客的重視?這些都是極需思考的問題;第二,應該引進多元的觀點,在不同的議題上選擇不同的合作夥伴。法院、檢察官、警察雖然都是國家司法體系的一環,但是他們未必在所有議題上都站在同一陣線。因此,在議題的操作上,應該嘗試有技巧地在個別議題上結合院、檢、警其中一方或多方,以降低改革運動推行的阻力。 附錄:維吉尼亞冤獄委員會志願調查員須知 翻譯◎金孟華(註一) 首先,謝謝您同意擔任冤獄委員會的志工。本委員會的功能有三:第一,辨認造成冤獄的原因;第二,提出改革方案;第三,著力於提升警察調查與檢察官偵查品質。 你現在應該已經被分配到一個已確認是冤獄的案件,我們希望你確實了解該案的事實以及該案過去經歷之程序,並且以報告的形式整理出偵查與起訴的過程中出現了哪些問題以致最終導致誤判。以下,我們列出了一些在撰寫報告的時候應該要特別留意的事項:1.請記得你的工作重點是事實而非法律,請特別留意5W:who、what、where、when、why。2.網路上的新聞報導(如果可信的話),可以作為你對案情的初步認識。3.案件過程中的訴狀以及法院的裁定或判決都可以增進你對案情的了解。4.請試圖訪問承辦該案的員警、檢察官、律師、以及被告本人。請儘量平衡訪問,以獲得客觀的資訊。有些人會拒絕訪談,請不要洩氣,耐心向對方訴說你只是想要了解某個案件而已。請保持禮貌、專業,並且尊重對方的意願。5.請勿試圖聯繫法官。6.請表明你的身分,並明白告知對方你不代表任何國家機關。7.如有任何問題,請聯繫:____________。 調查報告 你的調查報告是冤獄委員會了解個案的重要媒介,且同時有可能被收編為年度報告供社會大眾參考。因此,調查報告務求詳細且完整。我們希望你的報告回答兩個問題:第一,被告是如何被定罪的?第二,嗣後又因什麼原因而懷疑有誤判之虞?調查報告不拘形式,但我們建議你在調查時考量下列問題,在個案中,這些事實未必都與錯誤判決有關,但它們是很好的起點: 偵查階段的問題:1.被告姓名。2.年齡、種族、性別、IQ、精神疾病、社經地位。3.所涉犯罪為何?怎麼發生的?在哪裡發生的?4.被害人是誰?被害人的年齡、種族、性別、IQ、精神疾病、社經地位。被害人後來怎麼了?5.被告是怎麼成為嫌犯的?6.媒體是否關注該案?7.有目擊證人嗎?幾人?看到什麼?8.有指認嗎?是照片還是實體?程序為何?證人指認了誰?證人當時有多確定?9.有科學證據嗎?是什麼?有經過檢驗嗎?怎麼檢驗的?10.偵查機關為何?誰負責偵查?11.被告在犯罪中的角色?12.有共犯嗎?共犯有與執法人員合作嗎?13.有其他嫌疑人嗎?其他嫌疑人是如何被排除的?14.被告是否有不在場證明?15.證據是否有妥善保存?16.錯誤自白?受刑人證詞?(註二)有問題的科學證據? 審判階段的問題:1.哪個地檢署負責偵辦?2.案發多久後開庭?3.哪個檢察官負責偵查?公訴?4.法官是誰?5.有委任律師嗎?背景為何?執業多久?6.有共犯同時被審判嗎?是同一程序嗎?7.審判為期多久?8.被告認罪嗎?9.檢方提出了什麼證據?10.辯方提出了什麼證據?11.有鑑定人嗎?鑑定了什麼?與本案關係為何?12.被告有提出任何審前的聲請嗎?理由為何?有機會爭執嗎?法官決定為何?13.被告與其共犯哪些罪名有罪?哪些無罪?14.刑度為何? 受定罪後的問題:1.有上訴嗎?結果為何?2.上訴時有委任律師嗎?背景為何?執業多久?3.是什麼因素導致判決被質疑?4.被告有試圖提出有利證據嗎?定罪後多久提出的?5.有新的科學證據嗎?是什麼?結果為何?6.上訴理由為何?7.被告最後有被平反嗎?怎麼平反?理由為何?8.若被告沒有被平反,將來平反的可能性為何?9.被告服刑多久?是為什麼被釋放的?10.使被告受平反的被委任律師是誰?11.被告現在在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