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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管制機關-德國聯邦網路局簡介(上)

黃俊凱

一、背景
德國能源市場(即電力與天然氣市場)在歐盟的指示與「壓力」下,從1998年開始逐步翻修《能源經濟法》(Energiewirtschaftsgesetz, EnWG),經過十幾年的努力,到今天已經打破當初由幾家大企業寡占市場的局面,逐步走向市場開放,完成了從生產(進口)、傳輸、配送到銷售等各個能源產業別的市場自由化結構,競爭者原則上都可進入到不同市場階段參與競爭。不過其中較為特別的是能源傳輸與配送市場,也就是所謂管線系統業者,由於這類業者支配管線系統(Netze),在同一個區域內通常不會有其他競爭對手,所以往往在系統建置的區域內形成自然獨占,為了打破這種市場失靈的現象,政府就有介入管制管線系統業者的必要。因為管線系統是能源商品(電力、天然氣)輸往消費者的唯一通路,唯有監督業者公平開放管線給上、下游能源業者以及消費者聯通使用,各家產品(電力、天然氣)才有可能在管線系統中相互競爭,整體能源市場的有效競爭也才有可能真正落實。在德國,擔當管線系統之管制任務者,即為德國聯邦網路局(Bundesnetzagentur, BNetzA)。
德國聯邦網路局是隸屬於聯邦經濟及科技部(Bundesminsterium fur Wirtschaft und Technologie)的一個獨立機關。該局位於德國西部萊茵河畔的波昂(Bonn;前西德首都),負責電信、郵政、電力、天然氣及鐵道等設施之管制任務。其前身為1998年1月1日成立的「電信郵政管制局」(Regulierungsbehordefur Telekommunikation und Post),於2005年7月13日增加電力市場與天然氣市場的管制任務之後,改組成為今日的聯邦網路局,全稱更名為「聯邦電力、天然氣、電信通訊、郵政及鐵道網路局」(註一)。該局所管制產業別的共通性,都是必須倚賴管線、網路系統等必要基礎設施(Essential Facilities)的傳輸或運送,才能提供商品或服務給消費者,為了特別監督這類產業在管線或網路上開放競爭,在組織上全部歸由該局統一事權,進行專業管制。在能源市場領域,凡是有關能源管線系統管制的三大範疇:管線系統聯通(Netzzugang)、管線使用費(Entgeltregulierung)及事業拆解(或「事業分割」)(Entflechtung)之管制,原則上都由該局負責辦理。

二、歐盟第3次能源共同市場法案
繼1996、1998年與2003年兩波能源市場自由化的指令後,歐盟執委會於2009年再發布歐盟「2009年電力共同市場指令」(註二)與「2009年天然氣共同市場指令」(註三),兩者或合稱「第3次能源共同市場法案」(das 3. Energiebinnenmarktpaket)(註四),其目標在(進一步)實現一個更完全、更有效率的市場開放,並兼顧能源供應永續性、確保能源供應之公平價格、提升能源事業服務水準,以及促進能源供應穩定性等。本次法案有關促進競爭、提升能源市場功能的相關規定如下(註五):
— 強化國家管制機關的獨立性,並進行機關權限調整。
— 成立歐盟能源管制機關合作局(Agency for theCooperation of Energy Regulators, 以下稱ACER)。
— 促進全歐管線系統協調建設計畫。
— 持續進行管線系統業與能源供應業、能源生產業的分割
— 成立全歐管線系統業者之正式合作機制。
— 強化成員國之間的區域合作,進一步提升能源供應穩定性。
— 提升能源市場透明度。
— 加強終端用戶,即一般消費者的權益保護。
— 制定公布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管線系統跨國事務之法規及指導方針。
歐盟第3次能源共同市場指令不僅增加各國管制機關的任務範圍(註六),更要求各國強化管制機關之獨立性,讓管制機關徹底落實市場監督,確保能源市場的競爭,建立一個有效率的開放市場。歐盟執委會就指出,管制機關的獨立性是建立市場信賴的重要基石,必須特別使管制機關具有免於政治力干涉的獨立性(註七),因此要求成員國必須確保管制機關在執行任務時不受政府或其他公、私機構的直接指示(註八),尤其要保障管制機關有自己獨立的預算經費,並配備有為履行任務所需之適當人力與財務資源(註九)。

三、聯邦網路局的職權範圍
在德國,聯邦網路局即為上述歐盟指令所指的國家管制機關(nationale Regulierungsbehorde),同時亦為德國《能源經濟法》第5 4 條第1 項所指的管制機關(Regulierungsbehorde),而同屬於上述管制機關定義範圍者,還包括各邦管制機關(Landesregulierungsbehorde)在內,換言之,能源管線系統管制之法定管轄權,分別屬於聯邦網路局與各邦管制機關,不過其中以聯邦網路局的角色較為吃重,其負有概括管轄權(Auffangszustandigkeit)(註十),只要是管制機關之法定任務,除非符合特定要件交由各邦管制機關管轄者外[關於聯邦網路局與各邦管制機關的管轄權區分,見本文(下)],原則上都由該局負責辦理。其管轄事項如下:
1. 全國能源供應事業其電力或天然氣配送管線系統直接或間接連接達10萬個用戶以上者,或是其管線系統跨越單一個邦的領域者(註十一)。
2. 歐盟法(歐盟規則)之執行與適用:歐盟2009年制定的「跨國能源交易規則」( V O ( E G )Nr.714/2009)、「天然氣遠程管線系統聯通規則」(VO (EG) Nr.715/2009)或「歐洲天然氣供應安全規則」(VO (EG) Nr.994/2010)等在內國之執行與適用, 均為其專屬管轄( 註十二)。例如,歐洲電力傳輸系統業者組織(EuropeanNetwork of Transmission System Operators forElectricity, ENTSO-E)與歐洲天然氣傳輸系統業者組織(European Network of Transmission SystemOperators for Gas, ENTSOG)為各國業者建立區域合作的民間組織,根據上述歐盟規則,必須擬定歐盟區域管線系統投資計畫,並每隔2年向歐盟ACER提出歐盟區域管線系統10年發展計畫,其中包含歐洲發電與天然氣供輸的適合性評估,由ACER表示意見或提出建議(註十三)。在德國,能源傳輸系統業者也須擬定一份全國管線系統發展計畫,並逐年更新,聯邦網路局必須在其年報中對於德國業者的這份投資發展計畫,從與歐盟區域管線系統10年發展計畫之連貫性的觀點,提出評估報告,並得建議更改投資計畫(註十四)。
3. 與歐盟及成員國管制機關合作與監督:就能源法規之執行與適用,得與其他成員國的管制機關、歐盟ACER及歐盟執委會進行合作(註十五),並共享管制資訊(註十六)。如他成員國管制機關之決定對德國造成影響,例如受管制的事業有德國用戶時,為避免歐盟境內管制歧異,聯邦網路局在執行職務時得加以注意(註十七),如該局認為成員國管制機關作成之決定有不符歐盟第3次能源共同市場指令或「跨國能源交易規則」、「天然氣遠程管線系統聯通規則」等規定之疑義時,得請求歐盟ACER表示意見(註十八);如認為該決定對跨國能源交易具有重要性者,得在該決定作成之日起2個月內提請歐盟執委會審查(註十九)。另一方面,為強化管制合作,該局得經聯邦經濟及科技部之同意,與其他成員國的管制機關共同簽訂合作協議(註二十)。
4. 向歐盟報告之義務:每年公開其年度業務報告,並提出於歐盟執委會與ACER,說明其所採取的各項執行措施及執行成果,除了本身之業務外(註二十一),還必須包括聯邦經濟及科技部在當年度對該局所作的各項指示,以及該局與聯邦卡特爾署(Bundeskartellamt)有關管線系統競爭現況與管制業務及成果(註二十二)[關於聯邦網路局與聯邦卡特爾署就能源事業管制的權限分工,請見本文(下)]。

四、聯邦網路局的獨立性
《聯邦網路局法》第1 條規定, 聯邦網路局為獨立聯邦上級機關( e ine s e lbs t andigeBundesoberbehorde)。該局在組織上為聯邦經濟及科技部所屬的下級機關,原則上仍受該部法律、專業及職務監督,但不同於其前身的電信郵政管制局,本法特別強調聯邦網路局的獨立性,德國學者即指出,《聯邦網路局法》第1條的文義顯然是借用限制競爭防止法(GWB)第51條第1項第1句(註二十三)賦予聯邦卡特爾署獨立地位的規定(註二十四)。益有進者,為了讓聯邦網路局對於其上級機關(即聯邦經濟及科技部)有更高的獨立性,法制上特別採取以下兩個途徑:
1. 《能源經濟法》第61條規定,聯邦經濟及科技部如果對該局下達指示或禁令,必須將該指示或禁令附理由刊登在聯邦政府公報。此種將內部指令透明化的作法,可以築起部長干涉機關獨立性的門檻。事實上,該部到目前為止尚無在能源管制領域對聯邦網路局下達指令的先例,不過為了完全落實歐盟指令,學者認為,本條規定應作符合歐盟法的(europarechtskonform)解釋,亦即聯邦經濟及科技部只能限於下達一般性政策方針的指令,而不能涉及該局實質的管制權限(註二十五)。
2. 另一方面,原本屬於部長對下級機關的組織高權(Organisationsgewalt),已經被《聯邦網路局法》所限制,該法第3條第1項明定該局是由局長領導指揮,並將訂定機關組織規程的權限移轉給局長,報經部核定(Bestatigung)後,由局長依組織規程指示局內業務分配與作業程序(註二十六)。

五、聯邦網路局的組織
1. 聯邦網路局的機關
(1) 局長
聯邦網路局採首長制, 其首長為局長(Prasident),該局由局長直接領導指揮,局長對外在訴訟上及訴訟外代表該局,並下達組織規程指示業務分配與作業程序。局長與其2位副局長由聯邦政府任命的諮詢小組推薦後,交由聯邦政府決定並提名,由總統任命之(註二十七)。局長在部長前宣誓就職,與國家發生公法上職務關係,任期為5年,得連任一次(註二十八)。
(2) 裁決庭
裁決庭(Beschlusskammern)是與局長並列為聯邦網路局「唯二」的行政機關(Organe)。裁決庭為合議機關(Kollegialorgane),由3名委員組成,1位主席與2位陪席委員,裁決之作成採準司法程序(ein gerichtsahnliches Verfahren)。裁決委員必須具有法官資格,或有擔任高級職務經歷的公務人員(註二十九)。在實務上,裁決庭通常是分由1位法律、1位經濟及1位工程專業背景人士所組成。為擔保裁決作成的獨立性,裁決委員不得為控制或領導能源產業之人,亦不得為能源產業的董事或監事會(Aufsichtsrat)成員(註三十)。
除例外情況外,聯邦網路局的對外裁決原則上均由裁決庭作成(註三十一)。就能源管制方面,第6庭負責「電力網(管線系統)」,第7庭負責「天然氣管線系統」,第8庭負責「電力網使用費」,第9庭負責「天然氣管線系統使用費」的管制事項(註三十二)。這種事務分配的方式一方面強調「管線系統聯通」與「管線使用費」有其各自不同的管制工具,另一方面也強調「電力」與「天然氣」兩個領域應分開管制的必要性,自從2007年開始,第4裁決庭也開始負責能源管制的其他任務。除此之外,該局有「能源管制處」(Abteiliung Energieregulierung),處以下各科配有技術、經濟及法律的專業人員,隨時在管制程序中為裁決庭提供必要的協助,例如在費用管制時,即由該科負責進行成本審查與能源效率的比對分析(註三十三)[關於裁決庭裁決的法律救濟途徑,請見本文(下)]。
2. 其他內部委員會
(1) 諮詢委員會
諮詢委員會(Beirat)由16名聯邦議會議員及16名聯邦參議院代表組成,經兩院推薦由聯邦政府任命之,其中聯邦議會(國會議員)任命期間是按其議員任期的長短而定,如喪失國會議員資格,即喪失諮詢委員資格,而眾議院代表任命期間一律為4年,但聯邦眾議院亦得推薦其他代表而提前解除其職務(註三十四)。
諮詢委員會自訂議事規則,提經聯邦經濟及科技部核可(Genehmigung)(註三十五)。諮詢委員會應選舉主席及代表人,並至少須每一季召開一次非公開性會議。諮詢委員會除向聯邦政府推薦本局局長及2位副局長人選外,主要任務就是在該局每年度向歐盟執委會與ACER提出能源管制業務報告時,為該局提供諮詢意見,為此,該局亦有提供資料給諮詢委員會的義務(註三十六)。
(2) 各邦委員會
該局內部設有各邦委員會(Landerauschuss),用以彙整聯邦與各邦能源管制問題,以及協調全國執行管制措施的一致性(註三十七)。
(3) 學術諮詢委員會
該局為作成管制裁決或各種評估之準備,得設置學術委員會(wissenschaftliche Kommissionen),該成員應為在能源供應產業領域特別在國民經濟、產業經濟、消費者政策、技術或法律方面具有經驗並證明有專業知識之人(註三十八)。為此,本局目前已經成立從事跨產業研究的「管制問題學術事務委員會」(Wissenschaftlicher Arbeitskreis furRegulierungafragen, WAR)。
◆ 未完,下集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