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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不管用

林峯正

一年半前,《法官法》在立法院三讀通過。當時,我為通過的版本打了50分的成績,用意在於昭告台灣社會,這部法律離理想太遙遠。
去年此時,司法院與法務部敲鑼打鼓,分別依據《法官法》的規定,成立法官與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說要讓《法官法》發揮功能,淘汰不適任的法官或檢察官。一年過去了,讓我們看看評鑑的成效如何?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共議決建議懲處法官3人,分別遭警告及降級處分,無人遭淘汰(全國法官總數共約1800人);法務部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僅議決建議懲處1人(全國檢察官總數共約1300人),尚未有最後懲處結果。整整一年的時間,只作成寥寥幾個議決書。
再以個案觀察,法官評鑑委員會偏好將已被證明犯錯的法官,交由絕大多數法官組成的司法院人審會來議處,與當初建立他律為原則的法官評鑑,以取代既有「法官自律」機制的初衷相左。另外,司改會去年4月中即檢舉開庭態度極為惡劣的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冠佑,迄今近9個月仍無下文,原因竟是林檢察官在遭檢舉後,已獲法務部「同意」赴外國進修,致評鑑無法進行。
除此,在評鑑實務運作上至少還見到一些明顯的缺失:
一、許多民眾詬病法官、檢察官開庭態度不佳,欲向官方檢舉。此種類型極易調查,只消調出開庭錄音即圖窮匕見、水落石出,因我國的法庭及偵查庭都是全程錄音,完全沒有灰色地帶。

官官相護缺乏公信
可笑的是,檢舉的民眾若未能在案件審理中拷貝錄音取得錄音光碟,就再難有取得管道。縱連受司法院及法務部許可得提出檢舉的民間團體如司改會,向官方要求取得錄音光碟或調聽錄音,率皆遭拒。
二、若監察院的監察委員有權力可遍查民瘼,主動分案調查,為何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的委員只能被動消極接受檢舉,不能主動出擊?
三、更進一步說,《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第6條雖規定因審議評鑑案件需要,評鑑委員得赴評鑑事實發生地調查、得調閱卷宗、得囑託受評鑑人所屬機關調查。但法務部卻限制評鑑委員只能就已被檢舉的特定案件調查,不能就被評鑑人的職務行為作通案了解,這是評斷檢察官無心之過,還是習慣性累犯的重要參考。
此外,關於禁止民眾「直接」向官方檢舉、評鑑時效過短等,無一不是在過去一年運作實務上滋生諸多爭議。以上問題多因官方保守心態而生,倘不能破除官官相護的窠臼,評鑑制度公信勢難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