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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賦予的權利 就要站直了爭取-「北海岸」與「律師團」效應

張磊

2013年1月19日,「北海案」研討會在廣西北海召開,此研討會將公眾視線再次拉回「北海案」。 「北海案」是最近幾年來在大陸法律界備受關注的一個案件,由「北海案」而始廣為人知的律師團是大陸法律界這幾年熱議的一個現象。 「北海案」是由「北海四律師涉嫌偽證案」和「北海裴金德等人涉嫌故意傷害案」二個案件組成。案情簡要是這樣的:2009年11月13日晚,廣西北海,農村青年裴日紅、裴日亮二兄弟過生日,召集裴金德等朋友們聚餐,之後去唱歌喝酒,淩晨二、三點,一幫年輕人從KTV出來後,吃夜宵時,與鄰桌黃煥海等人發生糾紛,雙方發生輕微鬥毆,之後散去。同月19日,北海水產碼頭海域中發現一具男屍體,經過辨認,死者係黃煥海,警方認定為他殺。幾日後,裴金德、裴日紅等4人被抓捕。此後案件進入審判。楊在新、楊忠漢等4名律師,為4名被告人辯護。辯護過程中,楊在新律師和楊忠漢律師,一起對3位證人進行調查取證,方式為全程錄音錄影,另外製作詢問筆錄,3名證人證明被告人裴金德等人沒有作案時間。此後楊在新律師將此證據提交法庭。此證據加上被告人當庭翻供,導致案件審理陷入僵局。於是,北海市檢察院建議公安機關以3名證人和4名律師涉嫌偽證進行立案調查。此後,2011年6月14日,被楊在新、楊忠漢律師調查取證的3名證人以及楊在新、楊忠漢等4名律師(另外兩名律師未進行任何調查取證)被北海公安以涉嫌偽證罪名刑事拘留。 當時,一個多月之前「李莊案第二季」剛剛以重慶檢方撤訴結束,「前律師」李莊從監獄剛剛走出來3天,而北海一案抓捕4名律師,舉國震驚。全國各地多名律師,在湖南律師楊金柱的宣導之下,迅速組成律師團,號稱「北方律師團」,前往北海營救4名律師。律師團甫一介入,北海警方即對其中的3名律師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而對楊在新律師繼續羈押。 此後,律師團瞭解到楊在新律師所承辦的裴金德等傷害案,存在嚴重的刑訊逼供及被告人無作案時間等重大問題,極有可能是一個錯案,於是接手擔任裴金德等被告人的辯護人。該案於2011年10月連續開庭審理22日,當時創下大陸刑事審判開庭時長之最(該記錄於2012年被貴陽小河黎慶洪等被控涉黑案庭審40天打破)。該案聚集了多名當時在網路上最為活躍的一線刑事辯護律師,彙聚了全國法律界及公眾的關注。該案因為看守所設置會見障礙、對律師侮辱性安檢、操縱被告人解除律師、不明身份人員多次圍毆律師、律師開庭走出法庭時在法院門口被毆打、離奇的案情、嚴重的刑訊逼供、非法證據排除、員警出庭作證、出庭作證的員警當庭威脅辯護律師、激烈的控辯衝突、超長時間的庭審、律師微博博客播報案件進程、全國公眾3天之內為律師團捐款70多萬元,等等因素,使得「北海案」成為當年繼「李莊案」之後最熱的案件。 「律師團風潮」席捲 隨著「北海案」的廣受關注,北海律師團也為法律界及公眾熱議。隨後,示範效應之下,廣受關注的江蘇常熟六青年自衛被指控聚眾鬥毆案組成了常熟律師團公益辯護;貴州貴陽黎慶洪等57人被指控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出現了30多名外地律師組團公益辯護,加上聘請和指定的辯護律師,共一百多名律師參與該案辯護。一時間,律師團在大陸法律界風行一時,似有席捲之勢。 律師團,其實一直都存在。最早期的律師團,是一些維權律師(狹義上的維權律師概念,其實應該是指少數令人敬佩的人權律師,因為現在大陸律師界對於所有律師都是維護權利的維權律師這一點已經基本上形成共識)在為一些極端敏感的案件(涉及國家安全案件、信仰案件)的被告人辯護時,因案件的同質性,往往有多名律師為同案多名被告人共同辯護,在辯護過程中律師們的立場和辯護觀點基本一致。但是因為這些案件極端敏感,受到打壓比較嚴厲,所以,這時期的律師團以及他們辯護的案件,並不為一般公眾所知。 在「北海案」之前,廣受關注的「李莊案」中,出現了人數眾多的專家顧問團,眾多法學教授、社會知名人士、律師是該顧問團成員,加上出庭辯護律師與顧問團成員的緊密連接,使律師團這一概念開始出現在公眾視域。 「北海案」,第一次出現了正式的律師團名稱,為救4名律師的8名出場律師以及後援律師開始正式稱「北方律師團」,加上後為「北海傷害案」辯護的10名出庭律師、相關證人的辯護律師、由律師被毆打延伸出來的相關行政訴訟的代理律師及顧問、後援律師,統稱「北海律師團」。該案檢察院三次變更起訴,開庭22天,律師團成員通過博客和微博大量批露案情,媒體大量報導,引發全國關注。一時間,法律界人心齊聚北海,《南方週末》其中一篇報導此案的新聞標題甚至是「中國律師界槓上北海公安」。隨著案件的進展,隨著律師團出色的工作,公眾的熱議,使得律師團這一概念和形式終於橫空出世,廣受關注。 其實,大陸現行法律中並沒有律師團這個概念,大陸法律甚至排除了律師團這一形式存在的可能,因為訴訟法規定1名被告人只能請1至2名辯護人,而同案不同的被告人之間,可能會存在利益衝突,這就使得律師團可能會面臨利益衝突的職業倫理困境。但是,律師團這一外來概念,其出現有其現實的原因。那就是,公權力過於強大,而不管是法律規定還是實踐情形,司法對於被告人的權利保障過於微弱,以至於會出現公安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方式構陷被告人。這時候,同案的不同被告人,都是司法腐敗的受害者,他們之間不再存在利益衝突。而大陸的律師們,執業權利長期受到壓制,個人很難與枉法公權力對抗。但是,律師負有維護法律正確實施、保障人權的天然使命。這種情況下,律師團的出現,非常切適的解決了對抗力量對比懸殊的問題。律師團的出現,從人數上,從氣場上,加強了辯護律師一方的力量。並且,律師團成員往往會利用自己的博客和微博來公開相關案情,以對抗司法被人為的封閉。 挺直腰桿站直爭取 律師團通過這種公開的抗爭,打破了長期存在於大陸司法領域中的唯唯諾諾、苛且求生的刑事辯護狀況,為大陸刑事辯護帶來一股全新的風氣,同時也在告訴大陸的刑辯律師們:不要跪著,也不要蹲著,要站著,站直了,依法辯護,保障人權,誓與違法公權力抗爭到底,以抗爭的方式,推進中國大陸的法治進步。 律師團通過這種抗爭,告訴公眾,現在的司法存在很多問題,需要改善;同時也告訴公眾,法律所賦予你的權利,就要站直了去爭取,每個人都有責任為權利而鬥爭。同時,通過這種抗爭,暴露出法律不完善和有待改進的地方,讓立法機關在修改法律的時候,注意彌補這些法律漏洞。2012年新修訂的大陸《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可以明顯的看出,立法機關是在認真研究了這幾大律師團辯護的案件之後,針對這幾大案件集中暴露出來的程式性法律問題,進行了法條修正。 律師團現象的出現,象徵著權利意識覺醒的律師越來越多,為權利而鬥爭的律師越來越多,而這背後,是民眾日益覺醒的權利意識。 (補記:「北海裴金德等人涉嫌故意傷害案」于本文完成後的2013年2月6日宣判,法定認定控方指控的故意傷害事實不成立,但此前幾名被告人與死者黃煥海發生的輕微鬥毆構成了尋釁滋事罪,判處其中4名被告人2至3年的有期徒刑,其中3名被告人宣判當日「刑滿釋放」。被告人裴金德因未參與此前的輕微鬥毆而被宣告無罪。當日,被抓捕的3名證人被撤銷案件,獲得自由;楊在新律師等4名律師偽證案被撤銷案件,楊在新律師獲得完全的自由。至此,轟動一時的北海案以辯護律師的不完全勝利宣告基本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