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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啟監所改革的第一步

林政佑

一、進步論述下的沈默
近年來,台灣社會瀰漫著許多「進步的」論述,試圖告訴我們,時代已經不斷前進了,那些不堪回首的過往,業已不復當前,我們不必再擔心了,那些過往的擔憂和訴求可以放下,像警察刑求已經不存在了,像原住民生活狀況已經過得很好了,這些論述用「人權」來誇大裝飾:因為加害人人權的關係,因為原住民人權的關係,所以他們的生活過得太好了,甚至可以說過太爽。如此,有意或無意間阻擋了公民對於這些議題的重視,形式上浸泡在進步的榮光中,實則倒退的暗流伺機侵噬。
其中,關於監獄受刑人處遇狀況的討論,也不斷受到進步論述的糾纏和蔓延:過去的戒嚴時期,監獄管理非常高壓,現在已經不會了,甚至因為太過講究人權的關係,造成監獄管理的困擾。這樣的進步論述,雖然承認了過去監獄管理的嚴格,可是走入民主化以後,一切都變好了嗎?這是我們需要提出的疑問,聆聽那些被掩蓋的聲音與沈默,會讓我們看到更多的真相。
小明(註一)在監獄中,慘遭舍房房長性侵害,這樣的傷害形成心中難以磨滅的陰影,同房其他人也不乏遭到性侵害的情形。除此之外,小明過去因為遭同學霸凌,產生情緒性精神疾病,需要藥物來穩定和緩身心狀況。有一次,小明接受抽血驗尿時,因為情緒緊張,身心狀況不佳,卻遭到監所管理員取笑,甚至成為眼中釘,百般刁難。小明向家屬說出這一些被害的經過,不料因此遭到雜役圍毆,電擊鼠蹊部兩側;小明試圖要向外面的單位申訴監獄的虐待,然而誇張的是,這一份申訴書卻還要經過加害人管理員確認內容和文字,才能送交出去,如此對於申訴制度的本意大打折扣。
小華(註二)過去在監獄的時候,曾經因為要向地檢署提起告訴,可是這些書狀和證據卻遭到管理員的扣留和湮滅,並向小華施壓,要求小華不得提出書狀,否則之後的日子要有得他受!日後工場主管毆打凌虐,小華試圖向家屬告知,但管理員暴力威嚇,並扣押有關信件,使他申訴無門。
這些沒被電視或媒體真實呈現的故事,其實只是冰山之一角,仍有許多的故事等待訴說和注視。只不過,在「進步論述」的聲浪中,從未被認真對待。當社會以為監獄人權已經很好,甚至受刑人在監獄過的「很爽」的時候,社會放棄了監督監獄的機會,同時也間接縱容了監獄暴力的肆虐。

二、監獄,千我何事?-共感
監獄處遇狀況千我何事?監獄人權的討論對於一般循規蹈矩的公民們有何關係?只要我不犯法,監獄人權有多糟,我都可以過得很好?
我們每個人都有犯錯的經驗,當犯了過錯,遭受到懲罰時,會希望受到什麼樣的對待?如果說我們的手足犯了過錯,受到父母的懲罰之時,看到父母是以將近虐待的方式來懲罰我們的手足之時,我們會有什麼樣的感受?這樣的畫面其實常常在我們周遭出現:一個6歲小孩,看到自己的弟弟或妹妹被禁閉在暗室中,會在門口哭泣;看到自己的兄姐遭到父母嚴厲的鞭打時,也會在旁邊哀求父母不要再這樣打了。
在這個過程中,共感(sympathy)發揮了作用,透過想像力與感受,讓人與人之間建立連結,彷彿自己是那一位受懲罰的同胞,由此思索懲罰的適量性與正當性,避免殘虐的情形出現,造就怪物的存在,讓受懲罰的人可以像「人」一樣的接受懲罰,並且像個「人」一樣的回歸到社會生活。這樣的思維匯入到我國法律體系之中,《監獄行刑法》第1條開宗明義闡釋:「徒刑、拘役之執行,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所以徒刑和拘役之執行,並不是要讓人受到酷刑虐待;《刑法》第126條規範「凌虐人犯罪」,因此對於受拘禁者應以適當方式對待處遇之;已經國內法化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也言明,「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
監獄處遇的議題關係著我們整個社會如何看待一個人,人民在社會上能夠如何生存和行動,如何受到國家的對待,而這個人又能夠對國家主張什麼,以確保這個人能夠過得像個人,而非行屍走肉,或像個怪物。這也就是幾百年來,由許多人所不斷思考和討論的人權議題:面對國家時,一個人在社會上要如何過得像個人?舉例而言,於一國的經濟社會生活,一個人可以如何從出生到安老終年,都過得像人,不用擔心睡覺睡到一半,自己的農田被怪手剷除,用以生財的財產遭到剝奪;不用擔心不平等的待遇,和強烈的相對剝奪,這些都是屬於經濟社會上的人權。所以,人權的內容與界定,反映著國家與人民之間、人民與人民之間的道德關係,如何促進一個整合且多元差異並存的社會。
監獄人權課題一方面也顯示出,國家對監獄受刑人的處遇,常常以懲罰之名,造成國家權力最肆無忌憚的前線。雖然,不可否認刑罰具有報復的性質,刑罰本身就是一項關於痛苦如何傳遞的過程和技術,透過各種方式在合法的範圍與種類內,讓受刑人感受到痛苦,例如:死刑是剝奪一個人的生命,讓他感受到生命喪失的痛苦:財產刑則是將剝奪受刑人的部分財產,因為部分財產的失去讓他感受到痛苦;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作為自由刑,即透過剝奪受刑人的自由,來使得受刑人感受到失去自由的疼痛。如同王爾德在獄中記曾經描寫過,在監獄之中,時間不是流逝,而是以痛苦為中心在其中緩慢地迴旋。(註三)
另外一方面,監獄理想上也應該具有教育與社會復歸的功能,表彰著國家對於犯過罪的人,認為這些人依舊是共同體的一員,所以除了前述的懲罰自由之外,希冀透過具有教育和保護色彩的自由刑,來使得受刑人能夠回歸社會。因此一個國家如何對待監獄受刑人人權,就可以用來測試國家到底有無發揮國家職責來教育和保護這一群公民的人權。只不過,我國監獄以戒護為最主要功能,教化或教育淪為戒護的附庸,管教人員成為這一座座監獄倉庫的機械操作人員,如何期待國家改善受刑人?(註四)
倘若監獄的痛苦傳遞,如果只會戕害人格,喪失人性,製造怪物,一來,無視自由刑復歸社會之本意;二來,任由國家權力浮濫使用,像是過往歷史中,不少利用受刑人來人體實驗藥劑的例子,形成殘虐,卻以懲罰之名為之,甚至,這些權力可能擴張到外部社會的管理與統治,形成對外部社會人民自由的控制,像是過去曾要求全民按捺指紋,嚴重侵害人民的隱私權,這項權力技術即是從監獄擴散出來,蔓延到外部社會的控制。
這一座座監獄所囚禁的人民,往往是社會中下階層的人民們,他們所處的社會位置和結構,與他們犯罪的關係,總是在一味要求懲罰與社會治安的口號,其中排他的意識型態,將這一群人變成社會輿論譴責的對象,在社會上成為不被注意和亟欲排除的對象,儘管他們繼續在整個結構上的無力,和獲得資源之不足,造成他們只能不斷地在監獄進進出出,監獄猶如這群社會上不受歡迎者的倉庫。(註五)
還有,政府對於監獄矯正事業不甚重視,預算部分一直無法達到適當的比例,結果造成監所管理人員的待遇和壓力沈重,矯正事業是整個公務體系中最不被重視的一環,如此一方面無助於提升監獄受刑人復歸社會的支持網絡,一方面剝削監所管理人員,長時間工作,待遇微薄,造成基層工作人員壓力倍增,容易引起工作倦怠和處遇的危機。在這樣的品質下,可能造成矯正事業之不彰。
可以說,監獄人權是切身的問題!近年來約有6萬多名收容人在監獄和看守所,這些收容人的處境狀況連帶影響著周遭的親朋好友,有些社會中下階層的受刑人家屬,為了能夠讓受刑人在監獄中與其他人相處得好,不要遭受虐待,不得不花錢來讓受刑人可以購買茶葉或香菸,來與其他受刑人交際;也有受刑人家屬因為受刑人遭受到不公平對待或殘虐對待,為其疲於奔命,流下不少眼淚。看著這些情形,如果你是那一名受刑人或受刑人家屬,該如何是好?
向來監獄受刑人處境,並非是我們所關心和在乎的對象,一個人無法真正理解和認識一個國家,直到他被困在監獄之中,他才可以真正體會國家的本質;判斷一個國家的好壞,不是從這個國家如何對待最高等的市民,而在於這個國家如何對待最低階的市民。(註六)矯正事業測試國家對於社會底層照護與處遇的能量,也彰顯國家與人民之間的界限,更不斷敲打著社會共同體的邊緣,提醒著我們思考受刑人作為共同體一員,接受懲罰的過程,該如何像個人,並且像個人一樣的回到社會。想像自己是那些不受到重視的受刑人,你會希望國家如何對待你?

三、打破閉鎖,促成監獄社會化
高牆,阻隔了我們認識監獄的可能,形成一個封閉的小王國,當中管理者所擁有的行刑權力,往往處於法治之外,握有國王般的大權。(註七)監獄這樣的全控機構,對於收容人不斷地試圖降低和去除其原本在社會上的文化和差異,透過各種羞辱的儀式來使收容人服從機構的單一權威。(註八)
這樣的封閉,阻擋了監獄受刑人再社會化的可能,只是訓練受刑人接受機構權威的指導,卻阻擋了原本應該走入受刑人心中的社會。因此,晚近對於監獄改革的呼聲,即是要求監獄行刑的社會化:打破高牆的阻隔,破除全控設施的藩籬,讓監所內的生活,儘量靠近日常的社會生活,讓外部社會力量能夠進入到監獄中,受刑人於機構之中即可以不斷地與外部社會共同接觸,讓受刑人與外部社會能夠有所交流,不致與社會脫節,降低監獄化帶來的弊病。
這樣的變化可以從國際人權的動向得到驗證,1955年的《聯合國受刑人處遇最低基準原則》,到1985年的《歐洲刑事設施處遇規則》,目光不只看到受刑人在監獄的改善,還要加強一致與連慣的社會支援網絡,幫助受刑人更生(註九)。申言之,受刑人不是所謂受懲罰的對象而已,更是社會復歸的主體,由此來展開處遇的規劃。
過去台灣監獄受刑人處遇,受到特別權力關係概念的籠罩,加強監獄收容人處於法治外的地位,不受到法治國原則的保障,行刑權力透過懲戒權大幅擴張,受刑人欠缺司法救濟的管道。直到釋字653號解釋問世,大法官認為《羈押法》第6條和《羈押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不准受羈押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救濟,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如此,鬆動了特別權力關係的基石。釋字681號解釋持續突破特別權力關係,認為受假釋者的訴訟救濟權應該加以保障,要求檢討改進,俾利受假釋者假釋撤銷之訴訟救濟。最近,釋字691號解釋,要求有關單位應該就行政機關不予假釋之規定,有訴訟救濟之管道,更是拆除了特別權力關係所搭建的圍牆,法治國的曙光將更能照耀監獄暗室,讓外部社會更能夠看見監獄現況,而監獄也應該進入社會化。
雖然法制上,對於監獄改革似乎是正向的前進,但如果社會沒有給予相應的關注力道,改革便很容易停滯。相較於能夠接觸到外面社會的學生或公務員,可以為公眾所注視,同樣處於特別權力關係的受刑人更是不在大眾的視角之中,只有偶爾的監獄「暴動」,才會吸引媒體焦點,甚至引發改革的可能,但事件過後,大眾對於監獄人權的關心亦不在。因此,我們需要積極推動監獄社會化,促使社會力量監督監獄行刑,讓社會力量能夠進入到監獄處遇過程,連結監獄與社會。
監獄社會化第一步即是要揭露,將監獄處遇現況呈現給社會大眾知道,讓監獄透明化,否則封閉的監獄,只會造成腐敗的產生、誤解的滋長。很多時候因為不清楚而產生誤解,不斷地劃分排除的界限,認為「受刑人」生來就是「犯罪的人」。但,當看到受刑人的犯罪背景和差異度,以及我國矯正事業的不足,才會讓人覺得:原來處理人的問題,是那樣的困難。因而,才要更加正視如何妥善地行刑處遇,並且細緻討論到底自由刑:這樣的刑罰的功能和限制為何?受刑人的自由限制到什麼樣的程度?像是監獄作業能否更加符合外部社會肯認且需要的勞動,例如:監獄作業結合地方產業,讓受刑人能夠真正擁有一技之長,避免儀式性或殺時間性質的作業等。也就是,將外部社會制度與連結置入監獄行刑過程中,讓受刑人不致於和社會脫節,避免日後再犯的可能,同時更有助於社會整合。

四、一同參與監獄改革!
一味集體等待政府的恩賜,無法讓問題解決和獲得改善。(註十)惟有站出來,一同爭取和投入改善,問題才會有更多的轉機。刑事案件的出現,整個社會都應該將其當作是社會問題,與其當一個冷漠旁觀者,不如參與刑事政策的討論;與其當一個事件消費者,不如成為共同解決問題的人。(註十一)因此,人民共同來監督監獄,加強對於監獄的課責,細緻地關切當中作為,並參與和討論相關刑事政策,用自己的眼睛來看,而非一味地用國家給予的資訊,或主流媒體餵養的畫面,親自感受到底監獄處遇是如何進行,國家是如何運用刑罰,由此來理解監獄,並討論監獄等刑罰制度,讓監獄透明化,去除監獄與看守所的閉鎖性,才能從中促成監獄社會化。
1920年代台灣知識份子曾經發聲,希望台灣總督府能夠改善留置場的待遇和杜絕刑求,然而得到的回應卻非常有限。直到1980年代以後,社會關心監獄的聲音又逐漸復甦,「中國人權協會」(今之「中華人權協會」)關心監所人權議題,並不定時到各監所進行監獄評比,發表相關報告。其後,「台灣人權促進會」每年發表的人權報告書中,詳盡討論監所人權更為,顯現對於監所人權的重視。「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自1995年以來在司法改革的耕耘,其中受理不少受刑人申訴,接觸受刑人或更生人,理解到監所黑暗的角落。「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在面對死刑替代方案的討論過程中,同樣也看到獄政議題的受到忽略,需要更多的關切。這些呼聲和行動,呈現出監所陰暗的一面,表達出監獄需要改革的訴求。
延續上述NGO的力量與資源,2012年,一群關心監所議題的朋友,共同組成了「台灣監所改革聯盟」,成員包括收容人、學生、學者、各界實務工作者。主要透過幾個面向推動監所改革:
首先,推動法律制度改革:聯盟已於2012年提出《羈押法》之修正草案,將外部監督和監獄性侵害防制等重要改革監所環境的制度設計,納入草案,之後亦會持續進行監所制度之研究,並推動修法,厚實改革監獄制度討論的基礎。
其次,揭露監所現況:透過演講活動和展覽,呈現監所收容人的處境,讓社會大眾瞭解監所現況,並與收容人接觸,瞭解不同的收容經驗,以更加清楚監所需要改善之處,並帶動更多刑事政策改革的思考。
其三,聯盟將搭造加強監獄社會化的網絡,讓更多社會支持網絡能夠進入到監獄中,並與更生保護措施加以結合,提供更多的支持。
如果您對於監獄、看守所有任何想說的話,歡迎寄信到104台北市民權東路二段26號10樓之2;或email: [email protected],有關監所改革聯盟的相關資訊,亦請上台灣監所改革聯盟部落格:prisonreform2012.blogspo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