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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倫理不能對抗國家嗎? —「法律倫理經典譯叢」新書發表紀念演講會後有感

高榮志

依稀記得2004年總統大選後,由於侯選人之得票數接近故提起選舉訴訟,當法院決定應重新檢驗選舉之有效、無效票,以利重新獲得雙方之正確得票數後,衍生而來龐大的全國性驗票費用,造成了另一個實質的困擾。幸有金士頓公司負責人孫大衛先生,基於促進和諧的決心,避免台灣過度動盪所帶來的不安,宣布捐款1億元作為驗票費用,讓總統選舉訴訟得以早日確定,國家社會之運作能再上軌道。驗票費用之剩餘款,則由民間司改會設立「族群和諧信託基金會」,協助社會各界促進族群和諧活動之用,另外並成立獨立運作之「法治教育向下紮根中心」與「法律倫理中心」,希望能向下散播法治教育之種子,並向上提昇法律之倫理,而法律經典譯叢即為「法律倫理中心」之重點工作。
此次新書發表會分就德國、美國與日本,挑選了經典之著作從事翻譯,三本著作之原作者分別為Dr. Wolfgang Hartung、Geoffrey C. Hazard, Jr. & AngeloDondi、與森際康友教授,本次並特別邀請森際康友教授來台,並以「公共領域中之律師及其倫理」為題發表演講,筆者有幸能親自參與聆聽,雖覺囿於時間的限制,無法讓由原理開始談起之森際教授暢所欲言,不免有所遺珠之憾,但仍有不少與自己之執業經驗相互衝擊之處,頗值藉此撰文機會再度反省深思,是不揣簡陋與讀者分享。
律師的「第三條路」空間?
森際教授提出,法曹倫理之理論之所以不發達,乃係由於現代「民族國家」蔚為主流後,將「國家」與「個人」對立起來,權利義務存在於國家與個人間,而職業團體原則上並無存在之空間。唯宗教人員、醫師、律師為其中之特殊例外,係由於此等「專業人員」比「人民」有能力照料人民靈魂、身體、人際關係的「功能」,所以一直以來為古典的「專業人員」,也因此才有強調「法曹倫理」之空間與必要性。森際教授如此的闡述甚為有趣,令人不禁繼續推想,在「國家vs.個人」的脈絡之下,倘若律師若非加入個人來「對抗」國家,似乎就會變成是「協助」國家來限制個人?而如果認為律師的立場,並非相互對立的「非此即彼」,則,果真尚有「第三條路」的空間?或者,法曹倫理的本質,就是在「彼、此」之間,振盪、來回?
另一方面,律師倫理與律師自治、律師懲戒權之間的關係,似乎尚待釐清:律師倫理似乎比較偏向國家、律師、當事人之間的利害衝突處理規範,而律師自治較類似於國家與律師間緊張關係之調合,至於懲戒律師的權力,則係視律師自治程度高低而相應歸屬之權責劃分,為下位階層次之問題。森際教授主張律師自治之法理基礎係來自於律師之特殊性「功能」,然而,較於其它之專業人事,律師之「功能」究竟何在,亦值得再深入探討。
森際教授認為律師倫理的基本原理在於「誠實義務」與「真實義務」,前者的內容大體上說,就是對當事人的忠誠和守密義務,然而,基於公益上的考量,律師執業又必需具備某種程度的獨立性,當若損及當事人的利益,二者多少會存在緊張關係,而於森際教授編著的書本中,將此緊張關係解讀為律師對法院和第三人的誠實義務,從「力量」的角度,將其解讀為「協力」、而非「抗力」的方向,確實饒富趣味。
「發現真實」vs.「對抗國家」
此亦與「真實義務」的內容頗為一致,簡言之就是律師不能阻礙真實之發現;而筆者的感受是,日本與我國非常類似,司法程序似乎仍以「發現真實」為首務,而法曹之倫理似乎仍較偏重於「協助國家」、而非「對抗國家」,展現在具體的行為上,例如:「律師知道自己受任案件有可能涉及不法時,應該『盡最大的努力阻止』,不得消極地默許其發生(中文版,第22頁)」,而日本檢察官甚至主張應不准律師教導犯罪嫌疑人行使緘默權(中文版,第25頁),以免妨礙事實的調查與發現,類似的衝突在臺灣的法律實踐中時有所聞,日後我國法律文化的走向如何,甚值得觀察與注意。
就整體的感覺而言,森際教授仍強調律師必須由當事人處得到全部充足的資訊,也因此應對對當事人的忠誠和守密,然而,又認為律師應協助檢察官和法官做出正確的判斷,讓「應勝訴者勝訴」,才是符合律師「真實義務」的要求,也才是「誠實義務」的真諦,當然,於具體情況運作尚待討論,但於基本原理的定位上,日本明顯希望律師可以較為傾向國家,此於我國現行的實務大同小異,然而,是否應朝此方向繼續前進或強化,就挑戰著我們每一個人的法律倫理觀了。

新書推介

書名:德國律師職業規則與民事責任
作者:Astrid Steinkraus│譯者:黃耀宗
出版: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日期:2011年11月
「如何釐清律師的職業責任與民事責任的關聯性,本書無疑地將為此一重要問題提供德國法上的觀點,足以為國內的相關研究及實務帶來全新的視野。」~《德國律師職業規則與民事責任》推薦序,輔仁大學吳志光教授

書名:比較法律倫理學
作者:Geo¬rey C. Hazard, Jr、Angelo Dondi│譯者:李禮仲
出版: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日期:2011年11月
「…由美國教授Geoffrey C. Hazard, Jr. 與Angelo Dondi兩人所著之Legal Ethics: AComparative Study,本書主要旨在探討如何在現今的法律實務上實踐法律倫理…本書在寫作上以開創性的比較研究方法來探討法律倫理,旨在彌合普通法和大陸法系律師行為的法律倫理準則之差距。」~《法律倫理學》推薦序,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李禮仲教授

書名:法曹倫理
作者:森際康友│譯者:劉志鵬等譯
出版: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日期:2011年11月
「法曹倫理教育,一言以蔽之,就是以鍛鍊這種判斷力為目的之教育。如何培養這種判斷能力是本書的理論支柱之一,而如果能夠將本書活用於法律社會之現實當中,而有助於持續地培養能夠實現『司法為民』理念的法曹,這將是我們作者群及相關人士最感到慶幸的事了。」~《法曹倫理》台灣翻譯版序,日本名古屋大學森際康友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