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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虧一簣的強制辯護 抱殘守缺的憲法法院

顧立雄、蘇孝倫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案件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一定要有律師幫忙辯護,訴訟才可以進行,這稱為律師強制辯護制度:一、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的案件;二、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陳述;三、低收入戶被告經聲請或審判長認為有必要者。這樣的制度設計,目的在於保障弱勢,避免任何人在面對國家刑罰權的巨大壓力時,陷於孤立無援的困境。但此等良法美意所建構的防護網卻在最中心處破了一個大洞,因為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88條規定,這樣的強制辯護制度在第三審並不適用,現實上因此出現許多重罪案件是在第三審完全沒有辯護人的情形下宣告定讞,其中甚至有部分是死刑案件,明顯地違反《憲法》第16條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所保障人民訴訟權的意旨。
因為上開違憲規定而被剝奪程序保障的個案被告,先前曾由民間團體協助依法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釋憲聲請,但卻隨即遭決議不受理。大法官所持的理由是:即使《刑事訴訟法》第388條排除律師強制辯護制度在刑事第三審的適用,但因為並未限制被告自行選任律師的權利,而且被告仍有獲得法律扶助之機會,故這樣的規定並未牴觸《憲法》。用白話來說,大法官認為:強制辯護案件被告自己不選任辯護人,算自己活該,並非國家的責任!這種說法其實就跟政府告訴人民吃不吃含有瘦肉精的美國牛肉,消費者總是可自行決定差不多一樣荒謬。要知道,依照《憲法》的精神,國家不僅僅應消極地避免過度侵害人民的基本權利,其實國家更負有保護義務應積極地實現《憲法》承諾的價值秩序,而排除強制辯護在第三審的適用正是對人民的保護不足;況且,如果依大法官的邏輯,既然現行刑事第一、二審被告也可以聲請指定公設辯護人或申請法律扶助,那是不是可以乾脆將強制辯護制度全面廢除?
由於大法官的不受理決定實在令人無法接受,民間團體決定協助個案被告再次提出釋憲聲請,但聲請書遞出迄今卻如石沉大海。就在此際,司法院為因應兩公約在國內施行而提出《刑事訴訟法》第388條修正草案,其立法說明開宗明義表示,強制辯護應不分審級一體適用,雖未承認此乃《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當然,但實際上已經是推翻了大法官先前的說法。放大而言,此一修法草案固然值得肯定,但我們不能就因此而放棄了個案的正義,還記得前面提到的那些曾被決議不受理,再次叩關卻迄今未獲大法官垂詢的案子嗎?我們擔心,大法官們打算將這個燙手山芋擱著,靜待修法通過之後,以法律已經修正,無解釋必要之類理由再次作成不受理決議,如此一來,這些個案就永遠失去了原本應該獲得的救濟機會!
應指派公設辯護人
如果《憲法》沒有辦法保護每一個人,那就一個人也保護不了。我們在此只能深切期盼身為《憲法》守護者的大法官們,盡快受理上開釋憲聲請並負責地作出《憲法》解釋,而非以程序上的巧門規避人民託付之天職;同時要求最高法院在大法官解釋作成之前,應為未選任辯護人之強制辯護案件選任律師或指派公設辯護人,避免個案不正義的情形重演;最後,也呼籲立法者在大法官一肩擔起其釋憲責任之前,暫緩通過司法院提出的《刑事訴訟法》第388條修正草案,因為國會應該是展現人民意志的場域,而非大法官的方便法門。(本文收錄自2012年3月21日蘋果日報A19蘋果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