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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檢察官反省很難

林峯正

民間司改會召開記者會,公布3個法院判決無罪的司法個案,檢察官疑涉有濫權或違誤之情形。其中包含台南地檢署96年偵字第10219號竊盜案件,竟有東西沒被偷,卻起訴被告涉竊盜,後遭最高法院判決無罪確定的情形。希望法務部能查明實情給社會一個交代。因為在法院判決書中,記載被告控訴檢方施壓要求被告承認犯罪的情形,但檢方竟連有無失竊,失竊地點何在等重要犯罪情節都無法查明。
台南地檢署在同一天發布新聞稿稱,「該被竊地點與被告自白行竊地點有落差,此一落差形成,是否因楊姓被告記憶有誤?或故意誤導?致影響及其自白之真實性不無可能。」
把責任推給被告 顯不足取
由這段文字可知,經法院調查後,被告自白行竊的地點確與客觀事實不符,只是台南地檢署將其起訴之犯罪事實與客觀事實相左的責任推給被告的記憶錯誤或誤導而已。要問的是,檢察官本應負責過濾警察移送的被告犯案事實及證據資料,這正是檢察官存在的真正價值。不此之圖,還將責任推給被告,顯不足取。更糟的是,被告向承審的法官說,檢察官要他承認犯案,如不承認就會向法官求處重刑,並送去強制工作。
如果屬實,檢察官不就涉及濫權辦案。台南地檢署就此點避不交代,反而在新聞稿一開始就說,「以律師為主體之民間司改會,每每透過媒體恣意放話攻擊法院或檢察機關,此實非擁有法律專業之人所該為,亦有違律師所應遵循之律師倫理規範。」
必須特別說明的是,民間司改會在去年底已召開2次追緝惡檢記者會,均一再說明所公布檢察官疑似濫權辦案情節,均出自司法院所公布的法院判決書。公布個案的目的並非要攻擊檢察機關,反而是透過檢視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的案件,提醒檢察官應謹守職責,小心辦案,並希望法務部對於個別檢察官辦案若有濫權、疏誤的情形,進行一般性的瞭解及究責,嚴控檢察官的辦案品質,以保障訴訟當事人的權益。
公布個案有憑有據
是以,被公布的個案完全有憑有據,出處就是法院的判決書,台南地檢署竟可以認為這種作法是「恣意放話攻擊檢察署」,難道是要告訴社會,檢察官是不可挑戰的,若有可能的錯誤被指出就是要攻擊檢察官,還立刻擺出備戰的姿態。
法務部在個案公布後發表聲明,謂「本部將函請高檢署儘速成立調查小組調卷深入瞭解,如發現承辦檢察官確有疏失,將視其情節議處,並將調查結果認為有疏失之處函所屬檢察官注意,避免類似情事發生。」至少表達了虛心接受批評的態度(不過,去年底公布的6個個案已歷時4個月仍未見公布調查結果),但若有像台南地檢署這種制式官僚不知反省的下屬,倒是讓人同情起法務部的難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