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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分案的生與死—談保密分案之過去、現在與廢止後的未來

蔡志宏

誕生成長與「茁壯」
據聞保密分案出生在一個烽火連天的年代,當時國家遭逢巨變(註一),政治體制並不穩定,更遑論司法權的獨立保障。最高法院為終審法院,掌握案件定讞之生殺大權,不僅法官生命有遭受威脅的疑慮,對於政治部門的關說干涉也全無招架之力。在那樣的背景下,保密分案誕生了(註二)。保密分案使得案件在判決結果出爐前,外界根本不知其承辦法官為何人,當事人想跟蹤加害法官,或想通關行賄法官,連個對象都沒有;黨國要員想要找院長「商討」案情或關說暗示,一句保密分案即可拒卻門外。
保密分案成了保障審判獨立的最佳守門員,保密分案因此成長茁壯。到後來,保密分案發展成即使判決之後,也無法知悉原來的主辦法官為何人,判決成敗責任,名義上就由掛名5人共同負責,判決全然不可預測,吹毛求疵的撤銷理由經常發生(註三),但完全不知如此判決出自何人之手。更後來,保密分案的全盛時期,不僅用以拒絕其他下級審調借卷宗(註四),據說也用來拒絕律師閱卷(註五),甚至成為檢調追查犯罪的禁地(註六)。總之,分案保密的利益,遠高於一切個人利益,一切其他利益。在保密分案面前,當事人的聲請迴避權必須退讓,案件之言論辯論要盡量少開,如果要開,也要經過特殊準備處理,否則太長時間暴露了承辦法官,就失去保密分案的意義(註七)。
「猝死」原因分析
僅管後來保密分案的發展,可能已經超出當時的預期;僅管後來國家社會變遷,原來保密分案的理由,已經不復存在。但由於保密分案「戰功彪炳」,過去對審判獨立貢獻卓著,超過一甲子的年紀,並沒有讓他萌生功成身退之意。即便如此,歷史的洪流從不眷顧那些只是緬懷過去美好的人們。2012(民101)年3月13日,司法院在各界紛擾之中,宣布預告了保密分案就在一個月後壽終正寢。 從「法官籲請改革最高法院聯盟」於2012(民101)年2月9日拜會總統,公開對外倡議廢止保密分案,到保密分案大限的宣布預告,保密分案垂死前的掙扎不過1個月又5天。是什麼原因讓「權傾一時」、「赫赫有功」的保密分案,在短短時間內駕崩歸去?這司法歷史上的巨大轉變,其間機轉究竟如何形成?頗值歷史學家從中研究玩味。以下謹就親身參與見聞,分析當初何以選擇保密分案作為首要訴求,此對於保密分案死因或可推知一二。
廢除保密分案乃在當時所有改革訴求中,十裡挑一,絕非偶然,其評估考量原因有三:
一、威權圖像鮮明
如前所述,保密分案乃威權時代之產物。當今民意高漲、民智大開,輿論監督日強,關說干涉或可暗密進行,但倘公諸於世,必定身敗名裂、斷送前途。法官可輕易公布關說者以反擊退敵,保密分案即顯多餘。又在保密分案最高利益下的種種異化發展,糾結了太多與現代司法無法相容的衝突元素,使得保密分案的威權圖像鮮明,乃成為頭號改革對象。
二、改革效益最高
保密分案之法源依據為《最高法院處務規程》,並非法律,而僅是司法院訂定之法規命令(註八)。如欲修改,無庸提案修法,也不必政黨協商,僅由司法院核定即可,改革成本低廉。相對的,許多改革議題環環相扣,許多司法沉痾彼此惡性循環,只要從中開啟一項改革,就可以阻斷其間相生相倚的連鎖關係。廢除保密分案從而成為啟動改革之最佳觸媒。
三、聚焦效果強大
保密分案之改與不改,一翻兩瞪眼,回應立場無從模糊;價值取向明確,面對態度無從迴避。有心改革,既無須複雜的統計分析調查,也不必昂貴的組織人力,需要的,只是排除抗拒的決心與魄力。因此,聚焦效果強大,訴求成功機率最高。果然,在對外提出後,有效地引起各界關注,媒體也持續追蹤報導,此成為訴求成功之最關鍵因素。
黎明之前 沉眠的甦醒
2012(民101)年4月16日清晨的陽光,將直接照射進過去被保密分案庇蔭的幽暗處,保密分案也將真正走進歷史。在新制上路之前,最高法院體認到各審級法官的廣大呼聲及社會輿論的強烈要求,明快地決定將修改《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不再經保密分案而將案件直接分給法官。未來訴訟關係人將可以直接查詢承辦法官(註九)。另外,也設立研修小組檢討改進不合時宜之判例,並將儘量挑選具有法之續造或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案件,行言詞辯論程序,且劍及履及地公告2012(民101)年4月25日即將召開睽違已久的言詞辯論庭(註十)。這些改革,可預見對我國司法的未來,將產生重大影響,也必在司法發展史上留下光輝燦爛的一頁。
過去因保密分案,被冰封已久,進入冬眠的法律審言詞辯論即將甦醒,並獲重新啟用。最高法院因法律適用與下級審對話互動,因言論辯論與律師當面雙向溝通,這正是眾所企盼的最高法院風貌改變。法官群體間,也開始在法官內部網路論壇對於未來最高法院的言詞辯論及判例改革等議題,提出後續建言。
例如:林孟皇法官主張最高法院應該盡速制定言詞辯論規則,對於證據調查、書狀格式、辯論時間、學者專家參與、訊息公告及網路直播等事項,進行必要規範;署名「經濟分析」之法官則回應認為最高法院之言詞辯論,應發展成以最高法院發問為主之學術型辯論,使最高法院法官向國人展現深厚的法律素養,重振最高法院應有之聲望。另外,署名「一片雲」之法官則建議全面檢討判例,只保留具有原則重要性、長久一致性之判例,其他盡量刪除,且各庭見解如有不同,應在判決中載明取捨理由,並在次月召開會議予以統一公告周知,以確立最高法院判決公信力。由上可見,關心最高法院的法官對於廢除保密分案後之新時代,充滿了期待與盼望。
展望未來
保密分案因保密而生,也因保密而死。保密分案的走入歷史,象徵著我國最高法院更進一步地邁向現代司法。但保密分案之廢除,僅是改革的開始,而不是結束。衷心希望藉此改變,能夠發揮觸媒效應,開啟下列一連串改革的良性發展:廢除保密分案 → 法律審言詞辯論回歸正軌 → 最高法院成為憲法與法理辯論的主戰場 → 最高法院卸下事實最後確定者之角色 → 無法律意義之撤銷發回不再存在 → 最高法院工作量合理化 → 精簡最高法院組織員額 → 最高法院高效能發揮法律審功能,相信屆時最高法院必能驕傲地帶領著全國法院,從一篇又一篇值得永世典藏的判決中,贏得國人的尊敬!

1. 報載最高法院保密分案實施至今有62年之久,可參見2012年3月14日《自由時報》電子報之報導。以此推算,保密分案約始自1950(民39)年,當時正是政府播遷來台之時。但如進一步考證保密分案之法制史,可以發現保密分案之法制化,首見於1990(民79)年7月3日司法院修正訂定全文之《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52條,該條規定沿用至今(廢止保密分案前),並未改變。在此之前,《最高法院處務規程》係由司法院於1977(民66)年6月20日所訂定,其相對應之條文為第51條,該條規定:「民事科或刑事科對於案件經初步審查後,如卷證齊全或不合法者,應隨時依民刑案件編號、計數、分案辦法編號後,送請分案庭長核分各推事,其毋庸經裁判終結者,應擬具文稿分別送請民一庭或刑一庭庭長核定簽發。」並無保密分案之規定。更往前溯之《最高法院處務規程》,則由最高法院自行主管,已難考證。詳見《司法院法規沿革彙編》第5冊,第377、390、408頁,司法院編印,2008(民97)年10月。因此,在法制化之前,應是由最高法院自行決定進行保密分案並實施。
2. 楊仁壽前院長在2012年2月20日《自由時報》專訪時指出:「台灣第一任最高法院院長謝瀛洲時代,發生有人拿槍要射殺法官,幸而未遂,這件事讓謝院長想到,法官堅持審判獨立,但沒有給他們安全的審判空間,接著後來台灣關說風氣日盛,尤其碰到有權的人想來影響司法,或是立法院審查預算的人,各方面都有,從而催生出保密分案制度。」考證楊仁壽前院長所述槍殺法官事件,有可能是發生於1958年之情報員陳力報復事件。嫌犯陳力原為馬祖防衛司令部軍事情報人員,因與直屬副主官發生爭執,竟槍殺該官員,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無期徒刑,上訴二審,由時任臺灣高等法院法官之前大法官史錫恩承辦,合議庭之審判長為尹銘璋庭長。最後判決結果為無期徒刑定讞。陳力入監服刑7年,適逢減刑而出獄,擬定黑名單7人進行報復,其中1人即為尹庭長。因而發生槍殺法官未遂事件。詳見〈史錫恩先生口述歷史〉,收錄於《臺灣法界耆宿口述歷史》第6輯,第56、57頁,2011(民100)年9月。該案發生時,確實是臺灣第一任最高法院院長謝瀛洲先生在任之時。但本案發生於1958年,已在政府播遷來台後8年,倘楊前院長所言即為本案無誤,且如保密分案實施已有62年之久,則保密分案之最初始緣由,仍有待進一步查證。
3. 根據前述專訪報導,最高法院刑事庭撤銷發回率從4年前之51%降到目前之15.4%。換言之,就在4年以前,最高法院刑事庭審理案件,每2件就撤銷發回超過1件。
4. 此為個人親身經歷。
5. 《商業周刊》第1258期報導,律師張冀明曾對於上訴最高法院之某案件,6次向最高法院聲請閱卷,6次均遭駁回,理由就是保密分案。
6. 2010年7月26日《自由時報》電子報報導,前立委何智輝曾企圖行賄最高法院法官,並可能突破保密分案制度,得知承辦法官,但檢調為免挑戰保密分案,並未函詢查證。
7. 楊仁壽前院長在前述《自由時報》專訪說明:「(在保密分案下)遇到需要開言詞辯論時,法官身分也會公開,因此想出一套方法,就是準備成熟,先將判決書寫好,會提出來辯論的見解有幾種就寫幾份,辯論後合議庭馬上評議,決定了採行的見解,馬上公布判決,完全沒有關說的時間和空間。」又根據〈史錫恩先生口述歷史〉,最高法院播遷來台後,遲至1978(民67)年4月28日、同年7月28日始分別進行第一次民、刑事第三審案件言詞辯論。兩案均在辯論當日即行宣判。又史錫恩本人於1983(民72)年6月30日參與另一件最高法院民事庭第三審言詞辯論,亦是上午辯論,下午宣判。詳見〈史錫恩先生口述歷史〉,收錄於《臺灣法界耆宿口述歷史》第6輯,第70、71頁,2011(民100)年9月。
8. 《法院組織法》第78條規定授權訂定。9. 2012年(民101)年3月20日最高法院101年度第1次民、刑事庭庭長、法官會議決定。10. 2012年(民101)年3月13日最高法院101年度第1次民、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及公告。
9. 2012年(民101)年3月20日最高法院101年度第1次民、刑事庭庭長、法官會議決定。
10. 2012年(民101)年3月13日最高法院101年度第1次民、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