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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保密分案,只是開胃小菜—最高法院的問題絕不只是保密分案

林峯正

最高法院前院長楊仁壽在屆齡退休交卸職務時,指責馬總統直接指揮司法,將手伸進審判體系;批評司法院賴浩敏院長已逾越司法行政監督的界限;還砲轟新任最高法院楊鼎章院長不要為了做官迷失自己。用辭之重,前所未見,尤其是在向來保守、低調的司法體系之中,更加引人側目,也因此攻佔各大媒體版面。幾天以後,楊前院長又說,他在退休前夕銷毀了許多關說文件,用以證明干預司法的黑手一直存在。動作頻頻的最高法院前院長,就是要維護最高法院的保密分案制度。
隨便翻開任何一本《刑事訴訟法》的教科書,都會先介紹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直接審理、公開審理及言詞審理,就包含在這些原則之中。簡單說,法院審理案件,必須直接訊問當事人及人證、觀察證物;審判時法庭應公開,允許不特定的第三人可以自由在場旁聽;法院對當事人及人證,須以言詞訊問。《法院組織法》也明定,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法庭不公開時,審判長應將不公開之理由宣示。
以上都是各級法院審理案件的原則。《民事訴訟法》特別規定,最高法院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在《刑事訴訟法》的部份,則規定最高法院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命辯論。換言之,不論是原則或例外,最高法院都不能關上大門,自顧自地審理案件。
不過,以上所述只是由學理及法律面來瞭解這件事。若回到實務面,大家一定很有興趣知道實際執行的結果如何。依據媒體的報導,自1950年最高法院隨國民政府遷台以來,迄今62年期間,刑事案件只分別在1978及1997年各開過一次言詞辯論庭,在同一期間內,民事案件開庭次數略多,但也僅有9次。最高法院號稱是我國司法的終審法院,所有司法個案都等待最高法院一槌定音,是生是死,是輸是贏,就是最高法院說了算。除了個案的生殺大權以外,最高法院還有權可以制定判例,下級法院的判決若違背最高法院的判決先例,其法律效果與違法相同。由這個角度觀察,最高法院雖是司法機關,但其權力甚至已接近立法權,因為違反最高法院的判例,其效果幾乎和違反立法院制定的法律相同。
最高法院不開庭 擺明了「硬拗」
最高法院重要至此,但由其在過去62年以來,民、刑事案件竟僅開庭11次的數字來看,顯然是對民、刑事訴訟法有關開庭審理規定的一種公然侮辱與藐視。我們常品評一些政治人物面對自己所犯下的錯誤卻不願坦然認錯的現象叫「硬拗」,若依同一個標準來看,法律規定不論是原則或例外,最高法院都必須開庭審理。最高法院在此件事情上的表現,被稱為「硬拗」一點都不冤枉。
最高法院楊前院長說,最高法院是法律審,除需言詞辯論,依《法院組織法》第86條規定「訴訟之辯論,應公開法庭行之」外,一律都以書面為之。這句話首先應被質疑的是,最高法院確實是所謂的法律審,因其審判的範圍不及於事實的調查;不過,對於法律審為何一律都以書面為之,卻不見楊前院長提出這個說法的法律依據何在。接下來的疑問便是,縱然不必做事實的調查,難道就一定不必聽聽雙方當事人「法律上」的主張。以死刑案件為例,不論有理沒理,最高法院要確判一個被告死刑,將他送上刑場槍決之前,不能聽聽他的最後陳述,或他的律師為被告所做的法律辯護嗎?為何在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法官在結案之前,都依法給被告最後陳述的機會,到了最高法院卻反而不需要了?請問做出如此不同的對待及處置的理由是什麼?最高法院要決定一個人永遠與社會隔離,罪無可赦,卻連聽他喊冤的機會都不給,合理嗎?為何要剝奪他們程序上的最後機會?跨國的歐洲人權法院是不折不扣的法律審,他們還是開庭,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法律意見,我們的最高法院有何堅強的理由拒絕?
楊前院長還說,採保密分案與否,是法律審、書面審事務分配的一種,事務分配是為確保審判獨立而設的制度,法律審、書面審要採何種方式分案,不是法律審法官以外的任何人所能置喙的。換言之,由這段談話可以知道楊前院長主張的是,保密分案是為確保審判獨立而設的制度。這句話若倒過來似乎也在告訴大家,沒有保密分案就很難有審判獨立,保密分案對審判獨立的確保貢獻良多。
若沒有誤解楊前院長的意思,首先浮出的問號是,全國的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都沒有審判獨立,因為他們都沒有實施保密分案制度,這說法會嚇壞絕大多數的社會大眾和一、二審的法官,理由是多數的民眾雖對司法不甚滿意,但也不至於立刻說審判沒有獨立。至此,進一步應予究明的就是,保密分案的實質功能是什麼?促進了什麼?犧牲了什麼?還要維持嗎?
要回答以上的問題還是要由楊前院長的公開談話中找答案。他說,最高法院的保密分案方式是透過多道程序,由不同主其事的庭長、法官等以電腦亂碼為之,它的運作方式,經數十年來前輩們睿智的一再修正,完全透明,程序不但可以公開,也甚為公正。案件分到何人手中,除了開言詞辯論,或結案之外,任何人包括院長、庭長以及配受法官之外的任何法官都不得而知。
楊前院長的確詳細的說明了目前最高法院分案的實際運作方式,這套保密分案制度的出發點應是防範暴力、金錢、關說、干預介入司法個案的最終決定。在威權時代,應有其一定的歷史功能,只是21世紀的台灣,社會愈趨民主開放,對於權力的行使,公開透明已是基本要求,立法、行政各機關的改革都是朝這個方向努力,而且已有不少的成果,司法機關應該要被容認為化外之地嗎?
法官要能承擔壓力 抗拒誘惑
平心而論,若外界難以得知承審法官是為何人,以上所說的干擾因素確實較難得逞。但相對而言,訴訟法所賦與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的權利,律師的聲請閱卷等權利,以及直接審理、公開審理及言詞審理等訴訟的基本原則,都要因保密分案避免承審法官被知悉,而優先被犧牲。更何況,所有保密的事物總難避免百密一疏的情況,有人可能得知最高法院承審法官的傳說從未根絕。
相較之下,在不見得能完全保密的所謂保密分案與人民基本的訴訟權之間到底該如何選擇,實在顯而易見。更不消說,讓承審法官顯名便於公眾監督,因此所引導出法官的榮譽感,進而促進公平進步判決的產生,及提高司法公信的反射效果,得失之間高下立判。至於訴訟當事人與社會大眾因無從得知最高法院審理資訊所引起的猜疑及不信賴,將因諸事透明,負面因素逐步消弭於無形,何樂不為。然而,更改做法要改變的大約就只是最高法院法官的工作習慣。至於擔任法官自然就必須承擔的各式各樣壓力,及面對誘惑泰然處之的基本人格養成,本是在晉升為最高法院法官之前不必言說的基本能力,這些能力是司法公信力得以進一步提昇的最佳保證。否則,若擔任終審決定的最高法院法官都難以博得社會大眾對其基本人格及抗壓能力的信賴,再多的改革努力也是枉然。
破除保密分案 行言詞辯論
所幸,經過短時間的紛紛擾擾以後,司法院當機立斷對外宣布將修改最高法院的內規,保密分案制度得以順利完成階段性的任務,在短期內走進歷史。這個由將近600位基層法官自發連署要求改革的運動,終於有了初步的成果,且最高法院還加碼宣布已選定一刑事案件將於4月25日上午在最高法院行言詞辯論,是為62來第3次開庭的刑事案件。
最高法院的保密分案制度原是建置在最高法院的內規之中,此制度之調整因此只消司法院自行決定即可,甚至不必修法。令人擔憂的是,法院的分案是否能在事前透過抽象的分案規則而決定,其實是司法是否受人信賴的第一步。若否,扁案換法官引起的爭議就是最清楚的例證,在案件之始,司法之公正性即備受質疑。準此,在《法院組織法》中將分案應公開透明的原則納入,建立可長可久的分案機制,即為此次最高法院改革的成果,擴散至各級法院全面性一體適用重要的一步,這是最最起碼的改革果實,累積時日之後,其成果勢將為全民所共享。
破除保密分暗的魔咒以後,長期不行言詞辯論,致令訴訟基本原則空洞化的做法將不復存在。也因此,視案件重要程度,開庭行言詞辯論,回歸到法律基本運作精神便高度令人期待,相信4月25日最高法院真正開庭,讓訴訟程序貼近公平理性的想望,即不再遙遠。
建置大法庭、降低法官員額 解決見解歧異
另一備受關注的最高法院改革議題,即為最高法院各庭裁判,出現法律見解相異的現象,乃致於類似的案件卻有不同的結果,影響司法形象與公信至鉅,因此有擲骰子司法之譏。相類似案件卻因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結果,誰還敢相信司法。目前最高法院雖設有民刑庭長會議,意欲解決以上見解歧異問題,但其開會門檻過高,難以負荷實際需要,實有進一步加以改造精進之必要,因此有建置「聯合大法庭」之改革呼聲。簡言之,各庭間若有法律見解不一致之情形,足以影響裁判之結果,或有原則上之重要性,即得召集聯合大法庭討論並直接作成判決,徹底消除判決見解歧異的問題。當然,若能降低最高法院法官員額,亦是徹底解決見解歧異的另一改革方向。
判例文化引致畸型判決
此外,最高法院行之已久的判例制度,也是另一個備受批評極待改革的對象。判例制度原是為了統一各級法院的法律見解而存在,為求簡便,沿襲至今,卻成為判例顯示的法律意見與個案事實分離的狀態,進而結合行政管考的制度,迫使法官們機械式地套用判例,反而阻礙了司法判決中的思辨過程。蓋相同事實應給予相同判決結果,反之則否,惟若判決事實不明,只是抽象援引判例,難免引致畸型的判決結果。
例如:有人攜帶小鏟子偷挖路邊的幾枝竹筍,卻被論以攜帶兇器竊盜罪,必須依法判處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還不能易科罰金,必須入監服刑。肇致這類不合理判決的元凶即為一則數十年前的判例認為,「攜帶凶器竊盜,祇須行竊時攜帶具有危險性的凶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凶之意圖為必要」。基此,判例制度已到了應該大幅翻修的時候。
法官人事改革 才能引入進步價值
最後要談到的是最高法院的人事問題。此次改革最高法院呼聲之始是因楊前院長於今年2月中旬屆齡退休,基層法官連署要求慎選最高法院院長而來,直接碰觸的就是人事問題。主要訴求便是最高法院所作之裁判直接決定司法品質的良窳,其首長動見觀瞻,一言一行影響深遠,擁有最高法院院長人事任命權的總統當然必須慎選,只是目前並無任何襄助總統擇定適任人選的機制,亦無任何制度化的監督方法,仍待有志之士共同努力。另一方面,除了院長人選以外,最高法院法官在每一個個案中扮演最終決定者的角色,是否能打造擇優晉任的機制,勢必成為下一個司法改革的重要課題。舉例而言,若能建置一個多元選取最高法院法官的制度化管道,當能加強司法判決回應社會變遷的深度與廣度,目前被提出的具體方法即選拔優秀的學者與律師直接出任最高法院法官,引領社會進步的學說、觀念、價值方能適度融入司法判決,彰顯司法之進步性。
最高法院的改革因保密分案的舊制在短時間內革除而燃起希望,也給有志之士,不論是在朝在野、體制內體制外,共同思索進一步深化改革的機會,並加強改革的意志與速率。茲再提出相關議題如上供各界參酌。相較之下,保密分案的廢止只不過是改革盛宴中的一道小菜而已。(本文同時刊登於《新社會》第21期,2012年4月15日出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