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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席位,也換腦袋─法庭席位布置新氣象

羅嘉明

2005年7月8日司法院修正發布了《法庭席位布置規則》,除法官席因審判之功能考量而較地面為高外,其餘如檢察官、律師、書記官、通譯等席位將一律置於地面;當事人席(本次修正包含檢察官、律師及自訴代理人)改為採ㄇ字型架構,即當事人相對,側向法官席;被告與辯護人同坐……。本次的修正,曾經過板橋、士林、雲林、花蓮4所地方法院半年的試辦實證,並且邀請檢、辯、民間團體及試辦法院代表共同成效檢討會議。司法院終於不再關起門摸象造車,著實令久吠於門外的有志之士感到欣慰。

誠如司法院之修正說明所言,本次修正將使法庭審判活動更形順暢,更能配合修正後的民、刑事訴訟制度運作,落實並展現人權保障及當事人平等之精神。被告不必再與律師分隔兩地,被告訴訟權與律師辯護權的行使不再有障礙;兩造當事人-檢察官與被告及其律師,在相同高度上,相互面對進行訴訟攻防;在書記官退離審判席之後,應能使法官的審判焦點從「筆錄」,回歸到「人」的身上。

前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靜萍律師即曾為文指出,「法庭席位的變動」看似一個小問題,但其背後則牽涉到「空間心理學」、「空間政治學」與「權力關係的消長」。法庭席位的配置不但影響法庭活動的進行,同時也具有一定程度的象徵意義,反映出這個體制是如何看待其中的各個角色。席位之所在,腦袋之所在。

最遲自2007年1月1日起,本次修正的規定就可以上路施行,但唯獨書記官席在2008年12月31日前仍得暫設於法官右側。原來,法官離「當事人」的距離是這麼的遙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