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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鋒也能殺人─媒體是藏之民間、殺人無形的最佳武器?

管中祥

接連發生三起自殺的不幸事件,許多人直指造成悲劇的原因是因為「媒體殺人」。在社會輿論的指責下,媒體再次成為眾矢之的,這次不僅是社會的亂源,還是殺人的武器。

2006年1月中旬,一位大學生在捷運強吻國中女生,《蘋果日報》報導指出「可能會面臨最重10年的牢獄之災」,電視也習慣性的嗜血跟進,隔天大學生上吊身亡;今年3月2日,《蘋果日報》又以「包養13歲女/師生戀上床」為題,大幅報導張姓老師及學生的戀情,電視媒體也毫不留情大幅跟進,當天下午,張老師上吊自殺;就在這場悲劇發生沒多久,3月22日李雙全遭檢調懷疑涉入「鐵路怪客」事件,媒體也搶進報導,隔日,李雙全一樣上吊自盡。這三起案例或有不同,媒體也未必「直接」殺人,但幾件不幸事件的發生,卻都和媒體脫離不了千係。

「媒體殺人」聽來沈重,但如果站在媒體人角度來看言,未必能夠苟同,事情非如外界說的那麼嚴重,對許多媒體老闆或工作者而言,媒體充其量只是「報導事實」、「警惕社會」,怎麼會有殺人的能耐呢?

也許您看到這段話或許會覺得驚訝,媒體應該很清楚知道自己的影響力,怎麼會不曉得自己有殺人的能耐?對自己報導傷害性的無知,的確是不少媒體工作者的共同認知。

在一場「媒體報導如何避免將弱勢族群標籤化」的公聽會中,與會身心障礙代表播放了電視台污名化精神障礙者的新聞片段,看完畫面的媒體代表語重心長的表示:「看了今天提供的新聞,體認到媒體下標題,有時的確過於武斷、精簡,導致標題傷人但媒體卻不自覺」、「過去或許認為新聞的刀沒那麼利,但今天覺得這個刀太利了,應該再磨(鈍)一些」。

媒體:社會亂象加工區?

良善一點看,媒體工作者或許從來都不曉得自己的筆,其實是一把鋒利的劍,攝影機是傷人的火焰槍,因為他們很少站在當事人的角度思考問題,心裡想的大多只是如何快速地完成一個好賣、刺激,收視率高的新聞,以符合上級交辦的要求。也因此,新聞商品的效益考量的是可以「換取多少的利潤」。在這樣的前提下,新聞編採對媒體人而言,只是一個單純的活口「工作」。如何用簡單、成規、工具性的方式完成「產品」才是要務,至於報導結果會對當事人及社會造成多大的傷害,未必就是媒體工作者及老闆所關切的,而這也往往是造成不幸事件發生的重要原因。

因此,如果要媒體工作者多花一點時間詳細查證消息的對錯,並不符合經濟效益,因為資本主義社會,時間就是金錢,多花時間就得支出更大的成本;同樣的,在增加利潤、節省成本的考量下,員工的在職訓練就顯得不重要,因為,教育訓練不僅會降低即時生產力,還需要花費訓練成本,這也使得多數原本就不具法律知識的媒體工作者,在缺乏公司訓練及自我進修的狀況下,法律常識也就經常錯誤百出。此外,對媒體老闆而言,刺激、聳動、對立、加油添醋的新聞才是好商品,新聞的正確與否並不重要,重要是新聞如何讓閱聽眾感到驚訝、驚奇與驚恐,因此使得誇大不實的新聞就像謠言一般到處亂竄。

輿論 vs. 曾參殺人事件

顯然的,這種利益優先的媒體生態,上述悲劇的發生也無須太過驚訝,因為在獲利的前提下,媒體人不但缺乏法律素養,不願仔細查証,甚至連判斷真偽的能力都沒有,再加上誇大不實幾乎成為許多商業媒體本質,也難怪新聞錯誤百出,悲劇不斷發生。

但媒體真的不知道自己強大的社會影響力?其實不然!媒體報導不僅能塑造我們對事件的觀感,也會觸發我們對事件採取行動,特別是最近這兩年,媒體很清楚自己的能力,經常散佈不實指控,甚至號召群眾上街,影響司法或政治的運作。

這種社會影響力若能發揮在揭發不法、監督政府的確令人讚賞,我們也看到媒體對政治部門也產生某種程度的警示作用,只是媒體的社會影響力如果使用不當,反而會造成社會悲劇。事實上,上述的三起案件雖然部分涉及到司法問題,但共同因素卻是媒體的社會影響力對事件當事人形成極大的社會壓力。

姑不論事件當事人的行為是否違法,是否與社會道德相衝突,但當事人的行為在媒體臆測或擴散之後,社會壓力便會接續而來,也很容易讓當事人成為眾矢之的,社會指責的對象,一但當事人抗壓性低,無法調適突如其來的衝擊與指責,那麼,不幸事件也就容易發生。

然而,未經查証的「有聞必錄」報導,未必就是事實,即使具有社會權威的檢警調所透露出的來的「真相」也未必就能反應真實,更何況,媒體不僅未能檢証權威人士的發言,荒謬的是,許多訊息都只是來自巷議街談的臆測,但可怕的是,這些臆測或未經查証的「事實」卻可能成為無情的殺人利器。

另一方面,媒體又經常以社會正義自居,對違反社會道德及法律者施以輿論制裁,也因此,我們會經常看到許多人因此受到媒體的道德批判。的確,媒體是需要扮演起某種程度的社會監督與批評力量,但其施展的監督及批評力量必須建立事實基礎,並且符合比例原則,否則難保上述的悲劇不會再發生。

檢警與記者:舞會中的男女

當然,媒體的問是並不僅限於是否自知影響力,以及影響力如何運用的層面上,這幾起不幸事件也透露媒體和檢警調之間的曖昧關係。

不少人用「流氓怕警察、警察怕記者、記者怕流氓」的說法來形容流、警察、記者三者之間的複雜關係,這樣的關係看似荒唐,卻倒也能說明部分現有的荒謬生態。不過,人的社會複雜多變,並無法用這種線性的單向食物鏈說明一切,有時,這些角色並非「相剋」而是「共生合作」。

美國新聞學者甘斯(Herbert J. Gans)曾以「舞會中的男女」來形容記者和消息來源的曖昧關係:他們彼此試探,各懷鬼胎,有時卻又親親密密,合作無間,使得原本應該站在對立面的兩種角色,卻經常相互示好,各取所需,彼此相濡以沫。這種情形在社會新聞線尤為明顯。

警察局幾乎是社會線記者每天必到的地方,在警局裡泡茶聊天,下班後喝上幾杯,早已成為兩者建立親密關係「搏感情」的必備良方,不少司法人員和記者不僅稱兄道弟,在大家都得要拼業績的關鍵時刻,更是相互拉抬,相互協力。

因此,我們經常看見英勇的檢察官和警察在執行勤務時,除了全副武裝,也不會忘了帶著媒體辦案,在好兄弟親自操作的鎂光燈照射下,褓姆們格外有幹勁,不但抓起賊來虎虎生風,也不忘擺起英姿當作新聞畫面的劇照。而媒體在檢警弟兄的賣力演出下,不但能拍到奮力抓賊的英勇畫面,還能讓雙方的關係更上一層。當然,如果媒體萬一遲到錯過精彩劇情,或者畫面拍的不好,也沒關係,有些鏡頭是可以NG重來的。

新聞自由與人權保障的衝突

記者有時也把警局當作自己的行動辦公室,進出警局有如進入無人之境。雖然法令上有偵察不公開的限定,基於人權及辦案需要,偵察過程不宜對外界透過,但許多媒體人與司法人員早已融為一體,警方拍回來的蒐証錄影帶也會和記者一同「分享」,請電視記者有畫面可用,甚至有時還會不小心「忘了」收好筆錄及相關文件,讓媒體朋友可以向老闆和觀眾交差。

不過,這些都是媒體和消息來源維持親密關係的方法之一,更重要的在於消息來源是否能定期「餵」新聞給媒體,特別是關鍵時刻的獨家新聞,更是促成雙方感情急速進展的催化劑。

當然,並不是所有媒體工作者及司法人員都透過上述的方式建立關係。相信也有不少人會基於自身工作的尊重保有基本的專業倫理而謹守分際,但要提醒的是,雙方建立情誼的同時,也不該出賣自己的職業道德,因為,雖然相濡以沫、彼此拉抬,卻可能傷害到自我的工作尊嚴,甚至因為你的洩密與你的報導,造成無辜家庭的悲劇,而悲劇,經常是無法用媒體的「恢復名譽」報導來挽救的。


新聞學小詞典?

何謂守門人?
在新聞學中,「守門人」(gatekeeper)一詞指一則新聞由事件之發生、傳播至閱聽人的流程中有各種關口,而把守這些關口的新聞從業人員,包括了新聞記者、編輯、總編輯、媒體經營者,這些位於訊息設計者與閱聽人之間的人,都稱之為守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