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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公審 檢警有責!─剖析「偵查不公開原則」

編輯部

近日接連發生社會重大弊端與犯罪案件,引起全國人民的關注。而過度飽和的媒體為了搶奪不到1%的收視率大餅,對於這些社會矚目的重大案件自是不可能放過。媒體解禁後過度成長,氾濫的新聞台需要更多聳動的社會新聞來填補時段,因此檢警調便成為記者最佳新聞來源。而檢警調與媒體之間長久以來,也形成了互相餵養的共生關係。

在新聞自由、閱聽眾有「知」的權利等種種論調高唱入雲的時代,負責偵辦案件的檢察官、警察、調查局,如果膽敢對媒體不客氣,那顯然是在跟自己過不去。刑事訴訟法245條的「偵查不公開原則」,也只好暫時放在一邊了。

於是我們可以每天在電視新聞節目上欣賞「南迴鐵路怪客事件第87集」、「綁票案現場SNG」、「女毒販脫衣蒐證錄影秀」種種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怪奇事件。至於侵害關係人隱私權的報導,更是目不暇給。

偵查不公開真的很重要嗎?當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而讓檢警調底牌盡露陷入僵局,當洩漏案情,媒體大肆報導,導致關係人生命受到威脅或傷害,甚至自殺,對檢警調而言難道不是一種反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