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數位典藏檢索系統

公開「偵查不公開」原則─媒體報導=檢警辦案績效?

馬在勤

「偵查不公開原則」一詞,雖是法律用語,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245條,非但法律人了解字面之意義,一般普羅大眾亦耳熟能詳,甚至朗朗上口。但如仔細認真研究「偵查不公開原則」所代表之真實內涵,與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會造成何種效果,身為法律人都不見得說得清楚講得明白,遑論一般民眾只是一知半解的印象。為什麼區區5個字,但是卻非常重要的一個刑事案件偵查程序應遵守原則,竟落得無人重視的下場,個人認為有下列幾點因素:

遭受侵害的對象均為極度弱勢族群:

偵查不公開原則,是用以規範擁有強大公權力之檢察官、警察、調查局人員(下稱檢警調),其目的不外是確保偵查程序順利進行,以及保障人權。如偵查案件過程所獲得之資料(人證及物證)或偵辦進度遭不當洩漏,極可能導致偵查發生障礙(如共犯串證、逃亡、湮滅證據等情事),並極可能侵害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被告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譽、或其之隱私遭成莫大困擾。

前者,檢警調為本身績效之追求均能自動遵守(如果因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而案件偵查陷入膠著或破不了案,也是自食惡果)無須他人監督;但後者檢警調似乎沒人在乎。筆者認為,其主因為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之受害者,不外三種人:被告、被害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被告在刑案偵查中本來就處於極度弱勢,偵查過程中被告能否為自己或聘請律師為自己所涉案件提出辯護已力有未逮,哪有心力管檢警調是否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侵害自身人權呢?至於被害人,本來已經是求助無門的刑事案件受害人,唯一能依靠的就是檢警調,對於檢警調的指導莫不奉為聖旨,深怕配合度不高會影響案件的進行。

當檢警調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侵害被害人人權時,被害人基於投鼠忌器之心態,也只能啞巴吃黃蓮不願追究;至於利害關係人(大多數為證人身分),基於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排斥作證之傳統心態,以及利害關係人隨時可能轉變為被告身分之顧慮,檢警調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侵害利害關係人之人權時,也只能逆來順受。承上所述,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而侵害人權的對象,均為極度弱勢的族群。毫無反抗、監督的能力,檢警調因缺乏強而有利的監督,屢屢違反已不足為奇。然而,翻開所有的相關文件,因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而遭處分的案例屈指可數。而處分有多重呢?頂多一支申誡,沒什麼大不了。

檢警+媒體=共犯結構利益團體

檢警調無視偵查不公開原則之行為,除了被害者為弱勢族群無反抗能力外,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另一主因,為背後挾藏一共犯結構利益關係,藉由不當洩漏偵查資料,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而獲取自身利益。此共犯結構由檢警調及媒體工作者所組成。檢警調辦理刑事案件背後除背負著績效壓力外,更希望於辦案過程中求取「受矚目」的表現,正因表現受到極大矚目,所屬上級長官便獲得讚美接下來接獲到關愛的眼神便水到渠成。如何達成「受矚目」的目的使得上級長官易於發現,當然得藉由新聞媒體的報導「搏版面」才能達成此一目的。

另一方面,現今台灣媒體生態競爭激烈,八卦、血腥、獨家消息成為媒體最之最高指導原則,而偵查中之刑事案件正可滿足媒體與一般閱聽人之八卦窺秘或嗜血胃口,如能獲得任何獨家消息,加以報導收視率、銷售量攀高必定能獲得主管的青睞。有了如此上下游的食物鏈,各取所需、互蒙其利自然是樂此不疲。至於人權保障,對檢警調或媒體而言,倒不是重點了。

民間司改會長期以來,持續關注偵查不公開原則屢遭違反而危害人權之嚴重性。處於弱勢的被告、被害人及利害關係人需要人權團體關懷。司改會長期以來均有指派專人監看平面及電子媒體,如發現有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而侵害人權之情形立即側錄或剪報蒐集相關事證,再定期發函高等法院檢察署、內政部警政署,請其改進並要求懲處失職人員,惟成效並不明顯,高檢署、警政署多次回函均以含糊之用語回應,認其作為並無不當之處。

更令人不解的是,民間司改會曾就朱木炎受詐騙集團詐欺、恐嚇案件,媒體公然播放朱木炎與詐騙集團份子雪兒間之對話錄音外洩一事提出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之質疑,內政部警政署竟回函稱該錄音帶外洩予媒體係經過被害人同意。筆者不禁想反問:有求於警方的被害人,有不同意警方不當作為的「能力」嗎?被害人真的知悉其有「權利」拒絕公開嗎?。

媒體報導當成辦案業績?

據筆者觀察,檢警調認為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侵害的法益為人格權,相較於其自身利益之獲得,實在沒什麼大不了。況且被害人都沒意見,民間司改會為何沒事找事幹?

正因主事者如此輕忽的心態,導致南迴鐵路破壞案因洩漏偵查資料,導致李雙全自殺,外界撻伐聲不斷湧入,這才震驚檢警調,發現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也會出人命。無視於人權團體監督質疑在先,俟發生無可挽回之錯誤時立即推諉責任在後,如此官僚心態,簡直麻木不仁。

筆者更曾經親身經歷過某刑事警察單位主管每月定期舉行社會矚目案件評比,要求所轄各單位提出媒體報導該單位所承辦案件相關資料,依據報導數量作為獎勵依據,此舉無異變相鼓勵警方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與媒體套交情而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將侵害人權之行為當作自己利益之的墊腳石。這樣的戲碼不停上演,似乎永不停歇,令人寒心。

為要真正達成檢警調嚴格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除了必須公開呼籲,要求檢警調及媒體謹記李雙全案所給予之教訓嚴格自律外,亦應強化被告、被害人及利害關係人監督能力,使其勇於積極對於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而侵害人權的檢警調及媒體提出刑、民事訴訟,以法律責任落實該原則執行。同時,民間司改會等司法、人權團體亦應責無旁貸繼續的扮演監督的角色,並協助因檢警調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或媒體不實惡意報導而人權受侵害的被害人,依法提出相關法律訴訟!



法務部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

2002年6月28日 公(發)布

1.為期偵查刑事案件慎重處理新聞,以符合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原則,避免發言不當,並兼顧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及相關人士之隱私與名譽,以便利媒體之採訪,特訂定本要點。

2.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應指定新聞發言人並設新聞發布室,與偵查案件有關之新聞統一由發言人或其代理人於新聞發布室發布。
檢警調人員除經機關首長指定為發言人或有本要點第五點第二項之情形者外,對偵查中之案件,不得透漏或發布新聞。
各機關應設置記者休息室或適當處所作為媒體採訪地點,媒體採訪時以電話聯絡發言人到記者休息室或適當處所為之。採訪時間,每日宜分上、下午各一次,確實時間由機關首長斟酌實際情況自行決定。

3.案件於偵查終結前,檢警調人員對於下列事項,應加保密,不得透漏或發布新聞;亦不得任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少年犯供媒體拍攝、直接採訪或藉由監視器畫面拍攝:
(1)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是否自首或自白及其內容。
(2)有關傳訊、通訊監察、拘提、羈押、搜索、扣押、勘驗、現場模擬、鑑定、限制出境等,尚未實施或應繼續實施之偵查方法。
(3)實施偵查之方向、進度、內容及所得心證。
(4)足使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5)被害人被挾持中尚未脫險,安全堪虞者。
(6)偵查中之筆錄、錄音帶、錄影帶、照片、電磁紀錄或其他重要文件及物品。
(7)犯罪情節攸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其親屬或配偶之隱私與名譽。
(8)有關被害人之隱私或名譽暨性侵害案件被害人之照片、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9)有關少年犯之照片、姓名、居住處所、就讀學校及其案件之內容。
(10)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身分資料、居住處所、電話及其供述之內容或所提出之證據。
(11)其他足以影響偵查之事項。

4.案件於偵查終結前,如有下列情形,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認有必要時,得由發言人適度發布新聞,但仍應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
(1)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已經逮捕,其犯罪事實查證明確者。
(2)越獄脫逃之人犯或通緝犯,經緝獲歸案者。
(3)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經調查與事實相符,且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4)偵辦之案件,依據共犯或有關告訴人、被害人、證人之供述及物證,足以認定行為人涉嫌犯罪,對於偵查已無妨礙者。
(5)影響社會大眾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安全,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之必要者。
(6)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依據查證,足以認定為犯罪嫌疑人,而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或有籲請民眾協助指認之必要時,得發布犯罪嫌疑人聲音、面貌之圖畫、相片、影像或其他類似之訊息資料。
(7)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藏匿或不詳,為期早日查獲,宜請社會大眾協助提供偵查之線索及證物,或懸賞緝捕者。
依前項發布新聞之內容,對於犯罪行為不宜作詳盡深刻之描述。


5.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辦理案件,於偵查終結前,依本要點發布新聞,應經該機關或上級機關首長核定。但媒體臨時採訪不及請示機關首長時,發言人得依本要點規定發布新聞。
承辦人員於機關外發生之臨時狀況,必要時得依本要點發布新聞。

6.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首長,應指定該機關有關人員三至五人,組成新聞處理檢討小組,就當月媒體報導本機關有關偵查案件等之新聞加以檢討。
新聞處理檢討小組由該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人負責召集,每月至少召開檢討會一次,遇有重大事故,得隨時召集之。但當月無新聞者得免召開。檢討小組會議,必要時得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檢討小組對本機關擅自透漏或不依本要點規定發布新聞之人員,應報請機關首長處理。
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應指定專人收集、側錄有關該機關偵查案件之新聞報導等資料,即時陳送首長核閱後,交新聞處理檢討小組檢討,如認所報導與事實不符,應即時加以澄清,以正視聽。


7.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應組成﹁偵查中案件新聞督導小組﹂,由該署檢察長為召集人,並邀請其他二審檢察長為成員,各成員經由媒體報導,如發現所屬檢察機關或警察、調查機關於偵查中案件發布新聞有違反本要點時,應即報由召集人以電話或傳真方式請該管機關首長改正;如情節重大或屢誡不聽者,得建請依法懲處,並將處理情形陳報法務部備查。

8.檢警調人員違反本要點規定,擅自透漏或發布新聞者,由主管機關依有關規定,按情節輕重予以申誡記過或記大過之處分。如涉嫌洩漏偵查秘密者,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各機關首長或相關監督人員,如未切實督導所屬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一併追究其督導不周之責任。

9.本要點陳報法務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