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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可親近性,從同理心做起─給民間司改會的一封信

編輯部

敬啟者:

上次和您通過電話,我是向法院訴請離婚的原告曾委屈(化名)。

自從我打算到法院申請此事以來,我四處打電話請教律師,也親自到土城地方法院請教服務櫃臺的專業律師,他們教我得先到被告的戶籍所在地的地方法院寫狀紙申請,我也於2006年2月24日親自到台中地方法院申請,狀紙上寫了被告現於高雄女子監獄服刑中,並且繳交費用3000元。

小姐告知我們已受理,需等法官審理。一個月後左右,法院來函通知要我補寄被告的在監證明一分,我打電話詢問高雄女子監獄,監方說如果受刑人不同意則無法開立,我請子女去申請,好不容易申請到,也補寄給地院,一番折騰後,法院又來函要求我寄被告的入出境證明以及履居婚判決書。我一頭霧水,打電話過去詢問書記官才知道他們弄錯案件擺了烏龍。

好不容易等到地院的傳票,傳我於2006年3月27日下午2點35分於偵查庭開庭,而傳票上寫明需證人到場,還用筆特別勾記起來。我想這可能很重要,於是我打電話向書記官詹東益先生詢問,詹書記官告知「沒錯,若你可以找證人一起到案,案子會比較快審理完成」,我遵囑照辦,找了我兒子以及母親特地從花蓮以及屏東坐車北上至台中地院,而我從土城開車前往。沒料到好不容易等到開庭見到林三元法官,他卻告知今天無法開庭。

我大吃一驚,我們大費周章忙了幾個月才等到的重要時刻,卻是劈頭一句「無法開庭」?原因竟是被告借提到案,我必須再繳新台幣13800元的借提費用,才可以繼續審理。

天啊!我是上班族,月薪才兩萬元出頭,這是哪門子的道理?借提被告的費用要我自行負擔,為何從頭到尾都沒事先告知,又為何不以書面事先告知,等我繳了申請費3000元,忙了數個月,又請兩位證人特地北上,費了這麼大的功夫後,等我們到了台中地院才告知我必須先繳13800元才可以繼續審理?天啊,這是我們台灣的律法嗎?

我於開庭翌日(3月28日)打電話詢問詹書記官為何需要再繳借提費用13800元,也沒有事先告知或以書面通知,詹書記官卻回答我「請你多讀些法律常識,更何況也沒有法律規定我們要事先告知。」

這……這……這是身為執法人員該說的話嗎?太過分了!試問詹書記官,如果此等事發生在你自己身上,且你需從國外特地趕回來開庭,你會作何感想?好像事不關己無所謂,真是欺人太甚,豈有此理!我打電話到台中地院申訴專線,也是碰了一鼻子灰,自家人嘛!

希望這些法曹在面對當事人時,能多一點同理心,這樣也算是功德一件吧!

祝 司法可親近性不再是口號


曾委屈 敬上

2006.4.6
編按:民間司改會平日都會接到大大小小不同的陳情電話,個案內容都是對當前的司法裁判品質有相當程度的不滿。追根究底,絕大多數的癥結都只是法曹為了樹立威嚴與權威,刻意與人民保持距離所致。這與司法院所追求的「司法可親近性」,可說是南轅北轍。本文已徵求當事人同意,內容略經編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