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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不公開,才能真正公開

張世興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也就是偵查不公開原則,又稱為秘密偵查原則。與法院相互對照,根據法院組織法第86條,法庭程序則是採行「公開審理原則」。兩者有相當程度的不同。學者林鈺雄於2000年9月出版之《刑事訴訟法》下冊一書中,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目的,有下列說明:

偵查不公開原則,具有多重目的:

第一、 就被告之保護而言,發動偵查只是刑事訴訟程序的緒端而已,犯罪嫌疑尚未經過程序檢驗,若是偵查機關任意公開破案訊息,容易誤導為「媒體公審」或「人民公審」,甚而於起訴後造成不當外力,事實上可能減損被告受無罪推定原則保護的機會,縱使最後判決無罪,也容易造成法官與外界無謂的對立。

第二、 就相關人士之權利保護而言,關係人向偵查機關透露的本案資訊,或者涉及自身、或者涉及被告的隱私、名譽乃至於身家、性命,在案件正式起訴之前,應有免於資訊外流的信賴利益。

第三、 第三、就偵查階段國家機關的資訊優勢而言,資訊優勢往往是破案先機,資訊不當走漏,常會造成保全犯人或蒐集、保全證據之阻礙。」(參閱《刑事訴訟法》下冊第498頁以下)

林鈺雄進一步說明:「舊法原來規定:『辯護人因偵查中執行職務所知悉之事項,不得洩漏。』(舊§245Ⅲ),但是,並未直接規範檢、警、調等人員應負同等之義務,『以致造成執法人員將偵查過程中的案情公開,相當程度地侵害了被告或嫌犯的人權』(修法理由),2000年7月遂將其增修為:『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245Ⅲ)(參閱林鈺雄著《刑事訴訟法》下冊第499頁以下)。


新修正公布之「注意要點」

法務部為期偵查刑事案件慎重處理新聞,以符合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原則,避免發言不當,並兼顧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及相關人士之隱私與名譽,以便利媒體之採訪,於91年6月28日公布新修正之「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全文請參見本期第 頁報導)。同時規範檢察機關、警察機關與調查機關。

然而,檢察機關對於「偵查不公開原則」及「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之認定過於寬鬆浮濫,顯有縱容之嫌,讓警方對於相關規定視若無睹,甚至更為變本加厲。養虎貽患,近日爆發多起重大案件如李雙全、李泰安案,檢警未能恪遵偵查不公開原則,導致無法掌握先機,辦案籌碼盡失,值得檢方與警察人員警惕在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