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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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處的權利

林渭富

早在116年前,也就是1890年12月12日的《哈佛法學評論》(Harvard Law Review)中,兩位法律人山謬‧華倫(Samuel D. Warren)和路易斯‧布蘭迪(Louis D. Brandeis)聯名發表了一篇論文:《隱私權》(The Right to Privacy)。一般公認:一則出現在八卦報紙上的閒話版報導,促成了「隱私權」概念的成形。儘管百年以前已有真知灼見,現代人的人權意識也日益高漲,但隱私權卻並非理所當然被視為保障個人人格尊嚴的重要權利之一。

人類的生活形態不斷地進化,社會、企業、國家也不斷地以種種嚴正的理由,要求個人放棄隱私,以換得一個「更形鞏固的安全」。

簡單地說:這是一個偷窺狂的世界。

通訊科技的進步,人與人之間的距離雖然遙遠,卻總能彼此聯繫。而「私人生活不可侵犯之核心領域」,卻也籠罩國家機器監聽的陰影之下。從1999年7月14日立法制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以來,非法監聽的情形是否比立法之前有所改善?從統計數字看來恐非如此。2006年3月9日的立法院第6屆第3會期通訊保障及監察調閱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法務部專案報告」中指出,法務部各級法院檢察署核發通訊監察書數量逐年上升,2005年便高達24117件。國家掌握窺探個人資訊的權力,固然與打擊重大犯罪有關,然而人民是否應該容忍更多隱私權受到侵害?這些都是值得法律人深思的議題。

台灣的大眾傳播媒體生態過於飽和,媒體解禁後過度成長,為了搶奪不到1%的收視率大餅,新聞台需要更多聳動的社會新聞來填補時段,檢警調便成為記者最佳新聞來源。在新聞自由、閱聽眾有「知」的權利等種種論調高唱入雲的時代,負責偵辦案件的檢察官、警察、調查局,如果膽敢對媒體不客氣,那顯然是在跟自己過不去。刑事訴訟法245條的「偵查不公開原則」,也只好暫時放在一邊了。

於是我們可以每天在電視新聞節目上欣賞「南迴鐵路怪客事件第87集」、「綁票案現場SNG」、「女毒販脫衣蒐證錄影秀」種種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怪奇事件。至於侵害關係人隱私權的報導,更是目不暇給。

偵查不公開真的很重要嗎?當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而讓檢警調底牌盡露陷入僵局,當洩漏案情,媒體大肆報導,導致關係人生命受到威脅或傷害,甚至自殺,對檢警調而言難道不是一種反噬?

本期的《司法改革》雜誌所探討的兩大議題:「隱私權」與「偵查不公開原則」,恰好都與日前發生的的社會重大事件有關;民間司改會長期以來,持續關注偵查不公開原則屢遭違反而危害人權之嚴重性,呼籲檢警調及媒體嚴格自律。因為人的生命是無法用媒體報導來挽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