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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卡「奴」

黃旭田

消費性金融貸款這一類的金融商品在台灣引爆多起社會問題,眾人交相指責,要求相關單位負責。在此我們先釐清責任:「誰」犯了「什麼」錯?第一個要負責的是金管會。發卡浮濫乃是不爭之事實,大馬路上常見「辦卡公司」人員處處擺攤,電視裡則不斷播放「借錢是一種高尚的行為」,金管會怠於監督的結果,是肇生今日社會問題之源,自是難辭其咎。

第二個要負責的是經濟部。之前經濟部不顧社會反對意見,開放所謂「資產管理」公司設立,讓許多「討債公司」合法化,直接造成今天許多債務人不堪「恐怖催討」而走上絕路。「錯誤之政策比貪污更可怕」,實難辭其咎。

第三個是社政單位。台灣雖號稱國民平均年所得14000美元,但若家中經濟支柱失業,或發生親人突生重病、需要大量醫療或照護費用時,絕大多數家庭就此陷入絕境,但台灣社政單位所能提供的協助極其有限,時效性也不足,這是長期以來政府重視「企業紓困」,卻吝於「對人紓困」所造成!社政單位也要負起若干之責任。

第四個要負責的是金融機構。事前徵信與事後之風險控管,本是銀行授信所應踐行之基本工作。但是在「瘋狂衝量」的風潮下,銀行幾乎讓自己變成「提款機」,某種程度而言,面對持卡人還不出來的天文數字,銀行根本是「咎由自取」。而游走法律最高利率之邊緣,獲取循環利息、或變相加收其他手續費,高利率使借貸者負擔沈重。況且銀行對利率的設計煩瑣,文字亦常密密麻麻,一般人根本無意也難以瞭解,其內容又常極度不合理,例如少還一點點,就全部計息,除計利息又有違約罰款,有時還再加上手續費,一條牛要剝好幾層皮。若銀行僅以「借錢還錢、天經地義」,來掩飾這些不合理的行為,絕對令人無法苟同!

第五個要負責的是習慣不良的信用卡消費者。如所謂「月光族」持卡人,往往每「月」薪水花「光」光,辦卡狂刷、寅吃卯糧、舉債度日作法令人嘆為觀止。這類收入不多,但經常光顧KTV、百貨公司、電影院、精品店的刷卡人絕對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除了針對利率過高,違約金不合理的通盤調整以外,其實根本不值得以任何方式的協商來寬貸他(她)們的恣意與放縱。

最後,對於有急難或有變故的信用卡消費者,才是最值得同情與幫助的一群人。生活陷入困境,而不得不以辦卡來度日,卻越陷越深的持卡人,不論數目多少,政府應該盡一切可能的力量予以支援,自不在話下。

應該「如何」負責?

首先,政府負責的方式是合理地分配社會資源。前幾年因為金融風暴,政府把從銀行業收到的營業稅供銀行拿去沖銷逾放或備抵呆帳(參考營業稅法90年7月9日修正條文第11條),這筆稅金,政府可以代表全民交給銀行去打消呆債或沖銷逾放,則當然在整個社會發困難時(卡奴有數十萬人,牽動數百萬人生計,當然是社會問題),政府或銀行也應該就此拿出一些錢(降低或減收利息、費用),來承擔若干社會責任。

接著,要針對不同的「卡奴」來分類。一種是確有困難之持卡人。社政單位在受理持卡人申請後,先要求銀行查核持卡人消費情形,如果確無奢侈性消費,再針對「確實困難」予以評估;此類型持卡人,銀行除了本金外,就不應催討利息,如果一定要催討利息,也應限於一定比例,例如年利5%單利。另外也要回溯交互計算返還已付的利息違約金罰款;如果這樣計算,分期後仍然無法維持生計,社政單位還是應另行設法協助。

另一種是非屬發生特別急難的持卡人,銀行至少應檢討將所有不合理的收費方式或收費項目,如已收取並應折算抵充本息,剩下來的再進行協商。如果維持生計確有困難,且過去也沒有奢侈性消費,比照企業「紓困」,銀行也應予以降低利率「紓困」。至於降低利率至多少為適當,應先估算持卡人積欠卡債的總數及銀行負擔的程度,再決定。

最後,對於借錢從事奢華消費的月光族,除了由銀行檢討不合理的收費項目與計費方式外,並將收取部分退回抵充本息外,這些持卡人自應為自己行為負責,如果實在還不出來,走上破產一途,也是無話可說吧。當然目前的破產法制並不完備,無論是儘速修法或另訂特別法,都有待立法院儘速完成立(修)法工作。朝野不妨以3個月為期,這段期間,就暫時計本不計息,並由相關單位將持卡人完成分類。再依上述原則具體化後加以執行。

總而言之,整個社會(包含政府)在處理卡債問題時,在認清自己應盡之責任後,再來就是要將持卡人作出細緻的區分,然後再分別以不同的方式處理,否則都會陷入父子騎驢的困境。目前社會上充滿對政府、銀行、持卡人的各種批評,既對、也錯,原因就在於未區分持卡人還不出錢來之故。卡奴問題如果別依上述原則處理,才不致一再爭議不休,也較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