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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無罪 媒體說了算?─令人不忍卒睹的新聞人權

邱奕嵩

媒體解嚴後,尤其是有視電視開放後,過多的新聞媒體、有限的編採人力,必須去追逐永遠填不完的新聞時段(或版面),各式各樣的新聞荒謬劇也就因此接續上演,現在這齣荒謬劇還看不到有下片的一天──儘管許多人已對它厭煩,甚至想要起而反抗,但如影隨形的各式鏡頭,還是無孔不入地侵入私領域,損及他人的名譽。

這樣的現象由來已久。儘管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大力疾呼正視媒體亂象,但在一陣撻伐聲之後,按下遙控器,還是經常可見明顯戕害人權的報導。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新聞記者協會、台灣人權促進會等單位早在有線電視開放之初,即針對電視新聞中常見對人權的侵害提出批判與探討,也要求受訪單位配合調整,但一晃眼10年下來,這樣的現象不但沒有改善,還有變本加厲之勢。

荒腔走板的守門人精神

說來悲哀,這是什麼樣的「偉大國家」?又是啥米款的「媒體新世界」?到底是怎樣的社會情境滋養這股媒體力量?又讓它隨時可能撲向毫無防備的民眾呢?邱晃泉律師曾在台灣記者協會舉辦的一次座談會中下了一個傳神的註解:「造成這些現象,並非媒體特別不尊重人權,而是整個社會對人權的不重視。」

對於記者來說,儘可能嘗試各種手段蒐集新聞資訊,是新聞工作者的天職。他首先要尊重編採主管的指令行事,深入新聞現場、挖掘新聞題材;他不但不能獨漏新聞,也要背負獨家的壓力;他必須與同業同路線的記者競爭,在媒體內部他也要力求表現,避免被別人比下去。

這些看來天經地義的「工作公約」,在台灣媒體的表現上卻走了調!於是,在收視率操縱新聞選材邏輯下,引導了編採主管的思維與指令,記者在缺乏足夠歷練及養成教育下,只好照單全收,甚至不惜搏命演出,當然也就顧不得新聞當事者的人權了。

整個社會急促的步調,讓大家都變得很急躁,也直接影響新聞的呈現方式。因為選票壓力,政治人物急著求表現,急著曝光;因為媒體競爭的壓力,媒體急著讓記者上線、上線的記者急著求表現、在社會案件中急著找加害者與被害者,急著作價值評斷。此外,警方也急著破案;檢方當然也急著辦案;民眾也急著透過媒體加入辦案,茶餘飯後,八卦不斷。整個社會「急驚風」,新聞也就「人來瘋」了。

不只新聞播放的方式「人來瘋」,過了重點新聞時段,號稱來自各方的民意代表、「資深」媒體人、教授及研究員,在疲勞轟炸式的談話性節目中,以加油加料的方式評論司法案件,甚至連檢察官也上電視對案件指指點點,引導觀眾進入「全民辦案」的氛圍。各式閃亮動人的標題陸續跳上螢幕,彷彿讓全民關心的大案現形,偶而還會爆一些小案,為下一檔精采案件預留懸疑空間。

再轉至別台,你可以看到SNG車正在某個災害的現場,傳送著驚悚或著血腥的畫面,當然一部SNG車還不足以滿足以觀眾的胃口,醫院急診室、警局也一定要有相同的報導規格,麥克風無所不在,隨時要堵住一個只要還可以講話的嘴巴,那管當事人願不願意開口,會不會受傷!

談話性節目及SNG車的即時傳遞性,其實已顛覆了新聞專業的製作模式。正常的新聞流程應是由記者至現場採訪訊息,再將稿件送至編輯台,整個製播過程必須經過一定的討論、會議及審核的程序,才會放送出去,但現在為了求新、求快、求收視率,這些必要的「編輯」過程也被省略,所謂「新聞守門人」的功能無法發揮,許多不該播出的畫面或受訪內容,也就在不設防的情境下傳送給受聽眾。

新聞工作者其實對當前的新聞製播盲點,當然也一清二楚。不過,在商業利益掛帥下,收視率調查還是操縱著新聞製播取向,所有的新聞台幾乎都以收視率調查結果為導向,選擇「製造」可以拉抬收視率的新聞內容。

收視率主宰媒體生死

整個台灣,其實不是被綠藍陣營所操控,而是被這些接受收視率調查的家庭所操控。因為政治人物的發言也經常是跟著電視走。在這樣的媒體生態下,一樁樁「媒體殺人」的事件出現,也就不足為奇了!因此犯罪者若沒有逃過檢警偵查,除了免不了的司法審判之外,媒體審判也似乎成了犯人必須面對的懲罰。當然如果只是嫌疑人、關係人、證人,也一樣會吸引媒體的興趣,因此案件出現「重大突破」、「驚人發展」的字眼便接踵而至(比較小心的媒體還會再加個『?』,作為未來面臨官司時可以卸責的脫詞),重大案情突然的想像空間一時倍增,滿足了人類的偷窺慾。至於新聞當事人的人權,好像就不是重點了!當然有時多事的記者會再問一下檢方案情,「是否不排除向上發展」,天啊,這又是個不管怎麼回答,記者都可以大做文章的「好問題」,觀眾當能也會豎起耳朵,不輕易轉台。

在這樣的媒體結構下,不斷有社運團體或學者專家提出抨擊,要求檢討媒體報導的分際,尤其是經常發生危害人權的社會新聞經常成為被檢討的對象。從9年前的白曉案燕案開始,台灣新聞記者協會即不斷倡議新聞界應制定《綁架新聞採訪公約》,隨後也曾針對幾起重大侵害人權的新聞報導提出批判與檢討,不過去年發生林明樺綁架集團案發生時,還是有媒體偷跑危及人質安全,才又讓《綁架新聞採訪公約》受到重視。民間司改會等團體曾也數度針對案情曝光,要求檢警應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法務部因而在2002年發布「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算是對檢警處理新聞發布有較為明確的規範。

不過,幾年下來,媒體與檢警「共謀」戕害人權及隱私的案例仍然屢見不鮮。金牌國手的私人對話,竟流入媒體手中並被公開,將當事人的隱私赤裸裸地揭露於世。這樣不堪的新聞操作,不只是消費名人,其實也踐踏了媒體專業形象。

當媒體專業形象不斷流失之際,當越來越多人受到媒體戕害之後,檢討媒體的聲浪總會再起,媒體自身也會做一些「救贖」的報導,平衡一下社會觀感──這就是我們的媒體,也是社會長期縱容下的媒體表現。

但媒體真的如此不長進嗎?真的如此輕忽人權與隱私嗎?如果對照一下一名跑過地方警局的記者回憶,也許別有不同的感慨吧!十幾年前的記者不但可以自由出入警局、翻閱警方筆錄,甚至還常常在警局和警察共同「修理」嫌犯,警察「出手」之後,也會讓記者補上兩拳「問案」。這些在今天看來荒唐的情節,現在幾無聽聞了。

但難道這算是媒體人權的進步嗎?如果只是這樣,這樣的進展實在太慢。一如整個社會的人權與法治指數,其實都還只是在萌芽期而已!


綁架新聞報導及採訪公約

自1997年白曉燕案後,由台灣新聞記者協會、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媒體改造學社、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共同討論後,於2005年底完成了《綁架新聞報導及採訪公約》,並推動各大媒體共同簽署遵行,公約原文如下:

1.處理綁架新聞,應以被害人生命安全為首要考量,在被害人未脫險前,報導可能危及被害人生命安全時,應不予報導。

2.當發生綁架案件,警方認為媒體採訪或報導可能危及受害人安全或逮捕共犯時,警方應立即成立新聞中心,由統一管道發言,並就該綁架事件要求媒體訂定『新聞採 訪及報導自制協定』(以下簡稱協定),在新聞中心與媒體達成簽署或不簽署協議之決定前,記者應暫停可能危及受害人人身安全的採訪行動。

3.協定主要內容包括:(1)採訪、報導之自制範圍;(2)協定期間警方應負告知義務。(3)有關協定之解除條件。(4)違反協定之懲處規定。

前項第四款如有爭議時,由中立之仲裁機構調查之,調查報告應向社會大眾公佈。

4.當綁架案件之被害人已獲保護、發現受害或可判斷被害人不會因採訪活動或報導而有生命之虞,協定得經簽署之團體會商解除。案件長期未破時,亦得由個別媒體要求簽署之團體協商解除協定。

5.協定之簽定,由縣市警局或刑事警局之採訪記者聯誼會及媒體主管出面簽訂。

6.警方於協定有效期間,應由新聞中心指派發言人,每日定時,或依日、晚報截稿及午、晚間電視新聞播報時段,詳實向媒體報告偵辦經過。

7.協定簽署後其內容對未簽署之媒體具有同樣的約束力,未遵守協定之媒體將受到公開譴責。協定之內容即使有部分媒體違背,非經解除協定仍繼續有效。

8.簽訂本公約之媒體應將本公約置於該媒體網站,以召公信,以示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