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末的轉折:徐自強案第三次法庭觀察
鍾宛蓉
秋末的轉折
--徐自強案法庭觀察(3)
◎ 鍾宛蓉_民間司改會工作委員
2005年11月24日下午3點,徐自強案更六審第三次準備程序在秋末濕潤的涼意下進行。在傳統文化裡,數字「三」代表轉折,爭取本案轉折的契機正是律師團努力的目標。
高等法院刑庭大樓第八法庭外,辯護律師們早已嚴肅地商議著案情,庭訊準時於三點開始,審、檢、辯入庭就席後,被告行走中嘎嘎的腳鐐聲再度傳來,聲傳10年,倏然停止。
受命法官首先說明,先前辯方就被害人有無遭硫酸潑灑乙事聲請鑑定部份,據刑事警察局函覆之鑑定意見表示:被害人無遭硫酸潑灑之痕跡;惟檢方於起訴事實稱被告等將被害人殺害後丟入坑洞並潑酸毀屍。從而,受命法官詢問檢方關於本次鑑定意見與起訴事實不符部份,檢方有無意見?檢方表示,若鑑定結果正確並無意見。受命法官復問檢方是否欲聲請傳喚楊法醫日松到庭說明?檢方表示,檢方未起訴毀損屍體罪,並詢問案發當時為鑑定之法醫係何人?辯方表示,亦為楊法醫。
受命法官表示,買硫酸、潑硫酸為犯罪事實一部,事涉共同被告自白可信度問題而有調查澄清之必要,詢問檢方須研究後決定或立即決定是否要聲請傳喚楊法醫到庭說明?檢方質疑,案發當時之鑑定意見既稱屍體表面已腐敗,於案發10年後之今日,係據何得稱被害人皮膚無腐蝕脫落情形?辯方說明,該鑑定意見僅稱屍體四肢腐敗非指屍身全部腐敗,況且陳億隆供稱係朝被害人上半身潑灑硫酸非朝被害人四肢潑灑;被害人屍體是否曾遭硫酸潑灑,對驗證共同被告自白可信度具有重要性。
檢方提及,楊法醫年事已高、事務繁忙,是否能出庭說明?辯方回稱,楊法醫雖年事已高,惟近年對於社會重大矚目案件仍有出庭說明之例。檢方復質疑,被害人屍體掩埋僅28天即腐敗嚴重,通常屍身遭掩埋半年以上才會呈現如此情狀,則該屍身是否遭藥劑潑灑?辯方復說明,雖敬重檢方辦案經驗豐富,惟法醫學為專業科學,非法醫師不宜據經驗法則加以推測,且憑卷內資料是否能清晰辨識既有疑義,亦需由法醫師加以確認。法庭上之攻防至此,表面狀似對立,實係均朝真實發現及人權保障之方向邁進,檢、辯雙方雖各司其職,惟均為公益,彼此互敬互重,展現君子風範相爭。
受命法官聽取檢辯雙方陳述後,闡明其心證認有傳喚楊法醫到庭說明之必要,若無人聲請將依職權傳喚楊法醫到庭說明,辯方遂表示願意聲請傳喚楊法醫到庭說明,將儘速向法院陳報。受命法官復裁示將由辯方對楊法醫為主詰問程序;詰問楊法醫之程序並先於詰問共同被告之程序。受命法官於此時詢問被告徐自強有無意見,徐自強僅輕輕地搖了搖頭,一貫地安靜無語。
趁著轉折契機,辯方請求拷貝法院所持有之錄音帶12卷及錄影帶2卷,作為辯方檢驗共同被告自白任意性及筆錄正確性時之參酌資料,受命法官同意由法院拷貝該等資料後交辯方閱聽。辯方復請求法院向內政部警政署及台北市政府函查內湖分局於2001年9月16日納莉風災時,有無呈報檔案淹水?有無建立檔案備份等事,以釐清尋獲被害人轎車時,針對該車車況敘述之諸多疑點,受命法官亦予同意。
庭訊結束後,辯護律師們依舊於庭外研議本案進展及後續行動策略,並進行分工、擬定時程。面對性命交關的案件,辯方律師們,以言行展現律師應有的專業專注,不但於庭前積極準備、庭後立即檢視,且不願錯失任何時機,不輕易放手任何細節;面對纏訟十年,雖看似策略幾乎用盡、證據多已浮現之案況,仍能以不氣餒、不侷限的心態積極迎戰。經由觀察本案更審過程,讓我深深感受到律師的道德勇氣與精神力量。
步出刑庭大樓,涼風襲人,攜走千思萬緒。若將歷歷人生當成段段史詩,那麼讀破萬卷、見證人物、參與吟頌的律師們,其實也算一號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