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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師道尊嚴變成師生對簿公堂

林孟皇

有鑑於教師體罰學生成傷的事例一再發生,人本教育基金會決定聯合三位家長向政府提起國家賠償。教育部官員表示:教師與學校間是種聘任關係,教師在教學時對學生施以體罰,學生因而受傷,是否適用國家賠償法,仍有討論空間。這種看法,正顯示許多國人,尤其是教育人士對法律的誤解。
過去我國國小教師採派任制,國中以上教師則採聘任制。派任制是政府依法任用,由政府發給派令,屬公法上行爲;聘任制則是學校與教師締結契約,由學校發給聘書,屬公法上契約。民國八十四年教師法通過施行後,各級學校教師一律採行聘任制,故有所謂「公教分途」的說法。事實上,教師與「公務人員」的權利義務固然未盡完全相同,但教師在一定範圍內,仍是依法執行公務的「公務員」,所以教師是否爲公務員,應依照個別法律的規定加以理解,尙不得以教師法通過施行後,即謂教師非公務員。
教師是公務員嗎?
在現行法律中,關於公務員的概念,因爲規範目的及對象的不同,其範圍並非一致,其中最廣義的,就是刑法第十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所稱的: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由於國民教育是屬於義務教育,國中、小教師在從事輔導管教行爲時,即屬於依法令從事公務的人員。又國家賠償法第二條所稱「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的行爲,並不限於具有強制作用的高權行爲,其他像是國家提供給付、服務、救濟、照顧等所爲的行爲,亦被認爲是行使公權力的行爲。因此,教師爲實現國家提供教育給付、服務所爲的輔導管教行爲,如因而造成學生受傷,自有國家賠償法的適用。
教師體罰學生有國家賠償法的適用,則人權團體所主導的三件案例,如果學生的確是因教師體罰不當而造成傷害,最後家長獲得賠償或勝訴的機會應該會很大。問題是我們的社會是否能因此獲得教訓,理性思考、辯論教師輔導管教的合理與合法性問題,恐怕是更値得關注的。
教師輔導管教的合理性
十餘年來因爲體罰不當,教師被判賠償,甚至有罪的案例,不勝枚舉;教育部也三令五申一再禁止教師體罰學生,而各級學校每年所舉辦的民主法治教育,幾乎也都有這方面的課程。爲何教師不當體罰學生的事例一再發生?是家長愛找碴?是教師欠缺民主法治素養?還是我們的規範制度出了問題?
事實上,法非從天下,非從地出,發於人間,合乎人心而已。法律制定的目的是在規範社會秩序,成爲人人生活行爲的準繩,因此當然要考慮社會文化的背景。而在民主法治的現代社會裡,自然也須同時兼顧憲法保障人權的意旨。只是長期以來,體罰問題既未因教育部禁止,或教師法授權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而有所杜絕,顯見我們的規範制度出了問題,而且並未考慮到社會文化的背景。
筆者曾是教師的一員,可以深切體會過去多數教師在傳統「一日爲師,終身爲父」觀念的薰陶下,唯恐被扣上「師之惰」的惡名,莫不戰戰兢兢,對學生抱持極高的期許,倘若學生達不到要求的標準,施之以鞭笞、杖責,也就成爲校園中的常態。而一般家長亦認爲管教嚴格的教師,才是負責盡職的好老師。如今,隨著個人自我意識的覺醒,小家庭型態的擴展,孩子成了家中寶,師生對抗、家長過度介入管教的現象,也就屢見不鮮。
教師觀念需隨時代變遷調整
這時,教師如不能體察時代的變遷,調整腳步配合社會需求,固然是造成親、師、生間衝突的主因。然而,學校班級、班級學生人數過多及相關規定的不明確,更是校園衝突的深層因素。以相關規定爲例,教育部說已三令五申禁止體罰,問題是「何謂體罰」,卻一直未有明確定義。
最近,該人權團體針對校園體罰事件所做的調查,顯示今年國內二百八十萬的國中、小學生當中,有將近二百萬的學生曾被教師體罰。這個數據看似驚人,但如果細看其中體罰的項目,除一向沒有爭議的毆打身體外,其他像是增加課業、限制活動(如不准下課)、勞動服務、罰錢、指定某種姿勢使身體勞累(如罰站)等,是否屬於體罰,而應被禁止,其實各界是有不同意見的。尤其在「愛之深,責之切」觀念仍根深蒂固的我國社會中,這種仍具有一定教育效果的處罰,多數國人還是可以接受的。以引起本次國賠事件的交互蹲跳爲例,依照最近司法實務的見解,仍認爲只要遵守比例原則,且基於教育目的,是法所容許的。
釐清何謂「體罰」
既然社會各界對體罰定義不同,最好的解決方式,就是避免再使用「體罰」這種已經污名化的用語,而且必須訂定一可資遵循的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準則。可惜的是,過去教育部訂定的辦法中,還是欠缺較爲具體可行的操作標準,而人權團體的訴求又顯得過份高調而不切實際。於是,認眞的教師只好「我行我素」,繼續採行「夫子鞭」的教育方
式,這也正是該辦法通過施行七、八年以來,親、師因體罰衝突仍屢有所聞的主因。至於少數因此心灰意冷、被澆熄熱誠的教師,爲求自保,則是能不管就不管,能退休盡量早退休。這樣的結果,受傷害的還不就是學生,損失的還不是國家人才的浪費!
對於此類人權團體的許多作爲,我向來持正面肯定態度(包括這次國賠事件),並深深佩服。不過,對於教師管教學生的問題,我認爲這是一個是否兼顧理想與現實的政策抉擇問題,而不是是非、對錯可以截然畫分的;而且,在民主法治社會中,這種議題應該透過公開的政策辯論,讓全民加以討論並作抉擇,不應讓某些團體的訴求成爲唯一的眞理。習慣於「超前立法」,制定一些立意良善卻無法有效落實的法令,只會讓一攸關親、師、生間權利義務的關係,永遠置於不確定狀態中,並將使得教師一再面臨是否、如何管教的困境中。
教育部應建立政策溝通的平台
這次國賠事件,正可以督促各級教育行政機關重新檢討教師輔導管教學生規定的合理性問題。九十二年修正通過的教師法,基於尊重學校本位管理的精神,雖然直接授權各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的辦法,而教育部亦因此廢止原先所訂定的辦法。但中央立法都不足以解決的問題,期望仍欠缺民主法治共識的家長、教師,訂出一套較爲具體可行的辦法,恐怕仍有窒礙難行之處。
教育部作爲最高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實應依照正當的法律程序,建立一政策溝通的平台,凝聚各縣市政府、學生及家長團體、教師會、人權團體等組織代表的意見,彙整出一具體可行、符合多數國人共識,而非特定團體意見的準則來,俾以各校有所遵循及參考。這應該是法律所容許,也是多數國人的期望。
冀望規範制度的明確性,能稍解校園輔導管教的親、師、生衝突問題,讓師生關係回到教育本位,繼續維持和諧、信賴的互動關係。(作者爲台北地方法院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