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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社會化與標籤理論

吳志光

大約是在一九六○年代初期,美國開始盛行「標籤理論」,其係對於實證犯罪學所論述的犯罪原因,受「體質」及「環境」的影響不以爲然,認爲犯罪者乃是遭受刑事司法機關之標籤所致。一個人被標籤化後,便會產生烙印效應,並自我修正爲犯罪者的形象,因而脫離社會,加深其犯罪性,因而成爲眞正的犯罪者。
例如一個人被逮捕、拘留後,對其心理將產生莫大負擔。若是被判有罪而服刑中,其對家庭及個人將產生巨大的打撃。另外,犯罪者服刑出獄後,撕去標籤的過程是否順利,適足以代表其「再社會化」的難易。何況基於監獄教化環境之限制,犯罪者若難以避免於服刑中感染一些不良惡習,即應儘可能地考量刑罰之最後手段原則,而朝向除罪化、非刑罰化及非監獄機構化的發展。標籤理論對於許多國家的刑事司法,產生相當程度的影響,使得法治國家發動刑罰權更加愼重。
犯罪者家屬連坐
只是在現實社會中,標籤理論卻彷彿無所不在,不只運用在犯罪者身上,政治上的標籤更是漫天飛舞,而有時犯罪者的家屬亦難逃「連座」的命運。例如不久前張志輝殺害女友的案件引發社會囑目,不只是因爲張志輝操縱媒體的手法,更因爲張志輝是陳進興的妻舅,亦曾涉及白曉燕案,最後獲判無罪,一般社會大眾仍記憶猶新。而張志輝犯罪的背景因素不禁令人感慨,張志輝和姐姐張素眞,原本不是犯罪者,但皆因陳進興之故,身上的「標籤」最後與犯罪者無異。張志輝雖曾改名,然而其「再社會化」的過程,卻與姊姊張素眞一樣的不順利,兩人始終只能在底層社會打滾。
社會也要負責
就犯罪的構成要件而言,張志輝的個人犯罪行爲似與社會無關。然而如果再社會化(resocialization)的目的在於重新學習新的價値、角色或處事的方法,以取代以往所學習的,或那些不適應新環境者,這往往不是被貼上「標籤」者,一己之力所能完成,國家及社會均負有責任。而從另一個角度思考,一般社會大眾對於身負犯罪「標籤」者,若始終抱持著集體防禦的心態,對其「再社會化」漠然以對,直接或間接增加犯罪重複發生的機率,即猶如「回力鏢」一般,越是想眼不見爲淨的扔出去,它越是有可能回到你身邊。
在我國,再社會化的理論與實際,呈現出相當的落差。我國監獄行刑法第一條規定:「徒刑拘役之執行,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爲目的。」教科書中往往如此詮釋:目前我國行刑理念,已由應報主義演進爲教育刑主義,而對於受刑人矯治處遇措施,當以激發其良知良能,改變其心性,變化其氣質,重建其人格,並授以生活上所必需的知識技能,促其自立自強,成爲守法尙義之好國民爲目的,而致力於受刑人「改善更生」及「復歸社會」等理念。
機會與安全的拔河
然而揆諸實際狀況,犯罪者出獄後的再犯率頗高,依據法務部的最新統計,再犯率高達四成,若包括未發現的犯罪黑數,可能高達五成。其中除了突顯監獄的教化問題外,亦顯示一般犯罪者出獄後的再社會化難題及目前各種更生保護措施的盲點。以原本針對具有再犯危險性的受刑人(例如性犯罪者)爲例,不僅監所的處遇治療環境不佳,出獄後亦乏適當的追蹤處遇措施(法務部研擬中的「電子腳環」措施,應只是治標之道,無法成爲萬靈丹),憑增社會大眾的不信任。以楊姓受刑人進不了台大唸書即爲著例,從當時台大學生安全自救聯盟發起的「給他一個機會,也給我們一個安全的未來」連署行動,以及台大社會系師生的反應來看,是社會大眾對於台灣受刑人的矯治與教化沒有信心,其背後隱含對於啓蒙時代以來,基於「個別預防思想」建構的「教育刑」理論,所謂受刑人「再社會化」的疑慮。
眼不見為淨?
事實上,自基於社會防衛思想的「教育刑」理論提出之來,便陷入嚴重的理論與實踐的落差。教育刑的想法固然點出基於公正地報應思想的絕對刑罰理論之不足,以及一般預防理論的缺陷,犯罪者再社會化的理想,的確也描繪出刑事法理論體系的「烏托邦」。但僅賦予刑罰本身教化的任務,恐怕是混淆了各種社會規範的分工,畢竟刑法本身僅是「社會規範」的一環,而不是社會規範的總成。除非我們希望並且有能力將重大的犯罪者永久隔離於所謂的「正常社會」,否則終得接受犯罪者在付出代價之後,重回社會。但是以「再社會化」爲目的的矯治體系,對於犯罪者到底要作如何的類型化教育,國家和社會願意投入多少心力來協助犯罪者除去「標籤」,這不是「眼不見爲淨」,便可以解決的問題。(作者爲民間司改會常務執行委員、輔仁大學法律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