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雜誌資料庫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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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火車頭 不只坐而言的行動派

簡子超

行動委員會爲本會的火車頭,主要在展現本會的行動力、提高本會的能見度,時時「端菜」給社會大眾知道本會的存在與工作成果。因此我們不斷地進行鑑定制度及仲裁制度的改革、觀察檢警調落實偵查不公開,來作爲我們司法改革行動力的表現;同時也藉著參與司改三法聯盟、替代死刑推動聯盟、泛紫聯盟、警改聯盟及檢改聯盟,來增加本會的能見度,並凝聚司法改革的能量。
醫療及車禍鑑定企劃案
「醫療及車禍鑑定」是2004年募款餐會中所提出的企劃案。在整個司法審判程序革新上,除了審判程序依法進行以符合訴訟經濟與公平正義外,在證據取得過程中,更強調科學及專業以提昇裁判的正確性及品質。而現行司法鑑定案,由於移請鑑定案件均涉及專業,使得大多數法官通常將專家鑑定結果做爲裁判依據。然而目前沒有完善的審查制度,使得鑑定的正確性及專業性,每每受到民眾的質疑,間接使得各鑑定單位與司法的公信力雙重受損。
以醫療鑑定爲例,因參與鑑定者,多由同業醫師即與被告具有利害關係的人組成,其中立性與公正性飽受批評;而交通車禍鑑定案,從警方第一線採證未落實標準作業程序(SOP),再加上專業鑑定機關
因此,如何提昇鑑定品質,維護鑑定制度與司法的公信力,便成爲司法改革刻不容緩的工作。
醫療鑑定
現行「醫療鑑定」制度較爲人所詬病的問題,第一是病歷資訊不流通,法令未保障民眾複印全本病歷的權利,惟有提起刑事訴訟由檢察官查扣病歷,方能拿到完整病歷資料。對於確保病歷資料詳實,以避免醫事鑑定偏誤,亦欠缺明確規範。
第二,現行醫事鑑定作業不夠多元化、鑑定人選任不自由、鑑定過程不透明。國內現行醫事鑑定採機關鑑定方式,司法機關可委託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小組,以及各大醫學中心、醫學院或教學醫院辦理鑑定事宜,現況是各大教學醫院常以衛生署已有專責機構辦理爲由,婉拒直接鑑定醫療糾紛案件,因此醫審會之鑑定小組乃成爲現行醫事鑑定之主要機構。故在鑑定機關及鑑定人的選擇上即缺乏彈性,再加上鑑定過程若無公開透明之標準及流程,易使民眾有黑箱作業的觀感。
第三,醫審會的醫事鑑定暴露出公信力不足的問題,首先目前衛生署雖有「醫療糾紛鑑定作業要點」,但此一作業要點所規定的標準作業程序及利益迴避規定仍嫌不足,應進行制度的修正。此外,醫審會鑑定小組的作法保守,鑑定內容不允許超出司法官請求鑑定的範圍,就算鑑定人發現有竄改病歷之嫌或實際應負責任者另有其人,都僅限於口頭討論,不會見諸正式文字。至於鑑定過程不公開,委員發言意見無記錄,外界更無從檢驗與監督。
由於醫療部份並非民間司改會熟悉的領域,我們的做法是拜會醫改會、衛生署及多位專家學者,瞭解現行醫療鑑定制度的現狀及問題。雖然醫療鑑定制度所牽涉的專業知識相當複雜,在多次討論之後,我們認爲未來應朝向舉行研討會及蒐集相關資料等方式,推動政府完成醫療鑑定SOP的建立。後續對醫療鑑定企劃,我們亦將繼續有更具體的行動策略。
車禍鑑定
車禍鑑定制度所牽涉的問題主要可以從「現場處理」、「鑑定流程」及「鑑定成員」三個層面來看,首先就現場處理來說,現場事故處理的良窳確實會影響鑑定上責任的釐清,故從92年開始就有訂定「道路交通處理規範」,規定同一案件由專人負責處理的「一案到底」制度,在處理程序上亦規定應使用的制式表格、筆錄形式及內容、現場照片等相關資料。這可算是現行車禍處理的SOP。可是問題是在警察制度上仍沒有完全做到依專長任用,所以實務上會有非交通專長員警任職於交通隊的情形。是故,交通現場處理能否落實,便關乎鑑定報告能否有助於釐清事實問題的癥結。
第二是鑑定流程,我國目前採鑑定委員會的形式審查案件,惟委員會在審查上是以討論表決方式決
定事故責任,鑑定報告又流於形式而無法釐清論證過程及案件之系爭問題,這對鑑定結果的專業及公信力,影響不可謂不大。第三就鑑定成員來說:,現行鑑定委員最大的問題是都不是交通鑑定方面的專才,亦不熟稔相關交通法規。若缺少專業訓練及證照制度的配套,亦無法使車禍鑑定制度完全落
故在推動車禍鑑定企畫上,我們先邀請「人/車/路雜誌社」社長張漢威先生進行座談,了解實務的弊端所在。之後行動會議又邀請警察大學交通學系蔡中志教授與會,針對車禍鑑定制度進行檢討。未來我們將推動建立車禍鑑定案件的分案制度及標準作業程序,要求警政署落實車禍事故處理流程及交通事故處理員警依專長任用。民間司改會將於明年一月底前聯合車禍受害者救援協會及學者舉行記者會,並拜會交通部與警政署,運用民間力量對政府進行政策監督及施壓。
司改三法推動聯盟
爲了推動法律扶助法、司法院組織法修正案及法官法,去年由民間司改會結合澄社、律師公會全聯會、台北律師公會、法官協會、檢改會、全國產業總工會、婦女新知//等各民間社團籌組司改三法推動聯盟。經聯盟努力,法律扶助法已於去年12月底三讀通過,並依據該法成立法律扶助基金會,並於7月1日正式開始受理民眾申請。法律扶助制度的建立,讓社會上的弱勢民眾,也能夠享有訴訟的平等權利,而不再求助無門。對於司法改革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
司法院組織法是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民國九十年十月間作成釋字第五三〇號解釋,認爲司法院在現制下,除大法官外,本身僅具有最高司法行政機關的位階,致使最高司法審判與最高司法行政機關分離,有違制憲者之本旨,從而認爲司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等相關法規,應於二年內檢討修正。眼見兩年修法期限已過,而相關修正草案仍於立法院滯留不前,立法院有欠尊重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所定之修法期限,實已有導致憲政危機之虞。於是聯盟多次拜會朝野兩黨主席,希望藉此喚起注意。惟朝野的政治紛爭以及因選舉而導致國會議事效率不彰,使得司法院組織法始終在立法院的會議程序中停滯不前,實令人憂心此項倡議多年之改革芻議,將因此胎死腹中,使司法改革原地踏步,甚至大開倒車。
而法官法草案更因司法院的反覆態度而始終未能進入立法院的議事程序。早在民國八十四年,司法院就已提出官方版的法官法草案,當時民間司改會、台北律師公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改革團體,也隨即推動民間版的法官法草案,官、民兩種版本之間差距甚大,毫無交集。後來經過多次的磋商討論後,九十一年十月七日產生了產生的「協商版」。但今年五月十八日的會議,官方又自行提出一份「片面決定」的法官法草案,完全推翻原先早有共識的「協商版」,此後雙方的意見便僵持不下。
這個問題的癥結點在於,官方不願接受民間司改會所提出之法官淘汰制度。一部好的法官法是影響訴訟制度良麻的關鍵,而完整的法官法除了要建立法官選取制度以提昇法官品質,更需要有一套淘汰不適任法官的機制,方能維持審判的品質。司法既是爲民服務,在法官淘汰制度上即應兼顧人民之觀感,故建立由民間監督法官的組織乃有其必要。惟在司法院及法官方面,每每以「法官獨立」、「干涉審判」爲由,反對民間組織監督而認爲應由官方組織監督。但所謂「法官獨立」、「干涉審判」是否可以如此無限上綱,是否只要成了法官就可以不受約束而恣意行事,民間司改會對此實在無法認同。因此,我們仍然在不斷地努力,希望能使法官們了解法官淘汰機制的重要性以及人民對法官素質提昇的渴望,而使民間版本的法官法能夠順利進入國會通過。
觀察檢、警、調落實偵査不公開
偵查不公開原則,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早有明文規定。惟媒體盲目地追逐新聞及有關單位爲與媒體維持良好關係,破壞此原則而損害當事人權利的情形屢見不鮮。執行長高涌誠律師於10月06日,在總統府虹廳參加偵查不公開與人權保障聽證會。讓總統府瞭解此項問題的所在,法務部與警政署承諾,凡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執法人員應嚴懲。故行動委員會決議定期檢驗、追蹤檢警調於媒體上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案件,依據相關側錄資料行文有關單位,了解是否已進行檢討懲處。日後累積相當數量的觀察案例後,亦將召開記者會,檢視執法單位的落實狀況並進行檢討。
民間司改會成立十年來,一直是以不斷地提醒自己,要用什麼樣的行動策略達到監督及司法改革。未來行動委員會除了秉持「以行動爲生存」的想法繼續運作外,更將結合行銷概念,將司法改革的議題做更廣泛推廣,傾聽人民對司法的需求,提出更前瞻的司改理念,更具體地落實及延續司法改造運動!(作者爲民間司改會執行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