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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的星空】發覺真實和維護權利之間

劉靜怡

媒體向以發掘眞相和實現公眾知的權利做爲自己最重要的任務,這樣說來,媒體和記者應該是最能獲得高度公眾評價的專業才對,然而,耐人尋味的是,一般來說,在公眾對各種專業的評價當中,幾乎沒有幾個專業是比媒體和記者的排名更低的了,而且,這種情形似乎舉世皆然。
法院與媒體比排名
例如,在一九九九年夏天左右的一場探討司法制度的研討會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Stephen Breyer面對美聯社記者Linda Deutsch質疑,何以聯邦最高法院拒絕攝影機進入法庭這個問題時,除了解釋聯邦最高法院不想將自己相對而言還算高的大眾評價放在攝影機前做賭注之外,還提到社會大眾對媒體和記者這個專業的評價普遍偏低的實情──聯邦最高法院不想看到自己的公眾評價排名比媒體還要殿後。
這樣的回應,不免引起聽眾哄堂大笑,然而,聽眾對Breyer大法官的說法所發出來的笑聲,卻似乎掩飾了美國這個被形容爲維護新聞自由不遺餘力的國家,其當今司法體系對於新聞這個專業的態度並不友善這個隱藏在背後卻更重要議題。美國各級法院對於新聞專業的低度評價,具體反映在其判決內容中,尤其是對一九九〇年代之後變得越來越加具有侵略性的新聞資料採集(newsgathering)或新聞採訪行爲,並未提供傳統充分的新聞自由保障現象上,或許就可以看出來。
記者進行新聞採訪或採集新聞資料,幾乎是新聞產製過程不可避免的環節,媒體或記者的新聞資料採集或新聞採訪行爲,究竟是否應該以及如何獲得新聞自由的保障,從過去到現在美國法院所做成的判例來看,結論不一,尙未有一致的司法審查標準出現,不過,倘若仔細檢視過去至今所累積的判決實例,例如Dietemann v/ Time、Food Lion v/ ABC和Veilleux v/ NBC等判決,我們卻不難心生疑問,懷疑法官及陪審團似乎往往是抱持著比較負面的態度,看待記者和媒體在進行新聞資料採集時使用新科技的行爲。

爭議性採訪手段的價値
隨著種類繁多且功能日新月異的新科技不斷出現,以及新聞媒體之間的競爭日趨激烈,媒體和記者的確很難拒絕用具有爭議性的採訪手段取得新聞資料,而這類採訪行爲也的確往往具有相當程度的侵略性,但是,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這類採訪行爲卻經常可以揭露出一般新聞採訪管道無從揭露的社會現實,而這些躲在陰暗角落未被注意的社會現狀,則是經常和大眾利益攸關,因而這些用爭議性手段取得的記錄,也就更具有價値。因此,針對相當程度的專業判斷,必須以涉及非法或者具有爭議手段的媒體工作者,是否應賦予其更大的空間,其實不無爭論必要。
一九九〇年代來臨之後,新聞資料採集的方式變得越來越具侵略性,而且通常伴隨著使用諸如攝影機和錄影機等這類設備的手段,而且,這樣的作法通常是在媒體或記者認爲其具有滿足閱聽人好奇心的任務的假設前提下衍生出來的。這樣的假設前提原則上並無大錯,而且,從過去至今的美國司法判決中,我們也幾乎可以推斷得出結論:雖然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於誹謗和侵犯隱私權的訴訟,採取越來越嚴格的態度,不過,只要被報導出來的內容具有某種程度的公共利益性質,原告要尋求救濟或主張損害賠償,通常會面臨相當高的難度。
然而,倘若原告能夠證明媒體或者記者取得報導資訊的方法涉及不法行爲,那麼便極可能獲得勝訴,這也就是討論媒體或記者從事新聞資料採集或者進行新聞採訪時的手段,値得仔細區辨之處。換言之,上述各種被控爲違法的新聞資料採集手段,從媒體觀點來看,往往是新聞採訪技巧的一環,因此,針對這些以新聞採訪技巧爲藉口的手法,究竟在合法性方面如何判斷,例如,以偽裝身分或隱藏身份的方式進行新聞資料採集或者新聞調查,是否合法?假裝成他人,是否涉及詐欺?如果媒體進行攝影或錄音時,相對人渾然無知,是否涉及侵權行爲?都成爲新聞自由和法律的探討領域難以迴避的問題。

合法與非法界限
在一個記者和新聞攝影機無所不在的世界裡,訴諸情緒和口號的譴責或許早已無濟於事,儘量訴諸理性地去釐清合法的新聞採訪或新聞資料採集行爲,以及非法的新聞採訪或新聞資料採集行爲兩者之間的界限,或許才是找到發掘眞實和維護個人權利之間平衡點的正途。(作者爲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法律組專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