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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室報告:通過法官法,已到刻不容緩的地步

編輯部

2004年十一月,司法界發生一件矚目的新聞,前台中高分院刑庭法官蔡信男因爲向被告收賄一百萬元,幫他向同庭法官關說,以收賄罪被最高法院判刑十年確定,成爲近十年來法官貪瀆案有罪定讞的第一人。諷刺的是,十二月底一件到民間司改會的陳情案指出,蔡信男在另一件船長涉及走私的案件中,收了船長四百萬元。其實,這個案子只是冰山一角,翻閱歷年來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議決書,從關說、超貸、開酒店到與被告共同喝花酒、搞婚外情,法官及檢察官的行徑形形色色,風紀之差,讓人瞠目結舌(見本期第27頁)。
其實,風紀的要求只是台灣社會對法官這個職業最基本的要求,現在年輕的法官和檢察官也比較能達到這個要求,但是大家是否注意到,法官除了風紀這個基本條件外,他們還需要有什麼專業能力和紀律,才能眞正適任法官這個職務?這一期我們策劃了「爲什麼我們的司法奈何不了金融犯罪」專題(p/16-27),可以看出,許多法官的適任性出了很大的問題,他們對案件摸不清楚,又不願意認眞研究,能推就推,能草率了事就草率了事,如果白領金融犯罪是台灣經濟快速發展及社會變遷下的產物,法官不願意跟著社會的變化學習,不願意改變心態,對這種層出不窮的新興犯罪,他有什麼能力判案?莫怪乎會出現種種離譜的判決,就像新偕中集團負責人梁柏薰向華僑銀行超貸五十三億,涉及複雜的利益輸送,法官只開庭一次,就以最簡單的理由「違反銀行貸款規定」,判刑一年。
這是攸關司法公正的大事,也關乎台灣社會是否符合正義的問題,如果社會期待法官是正義最後的把關者,這樣的法官可以說是完全不尊重自己的職業,踐踏法官的職業倫理。這樣,如何期待人民會信賴司法?法院做再多的組織調整,改革刑事訴訟制度,也只是徒然。
所以,通過一套監督法官的法官法就顯得更刻不容緩,民間司改會在這部分也努力了十年,但是遇到非常多的阻力。其實一套優良的法官法不僅可以淘汰不適任的法官,其對優良、認眞法官的保障與鼓勵,也會產生良性效果,讓更多的法官願意朝法官的高標準努力。
這一期的次專題,我們策劃了「張志輝殺人案報導」(p/28-36),我們試圖反省社會在面對這個案子時,對犯罪家屬的負面烙印,產生的種種問題。另外,我們專訪了當初在白曉燕案爲張志輝辯護的律師林永頌(p/32),他娓娓道來,爲什麼他要幫他辯護,後來張志輝殺了人,林永頌當然是很遺憾未能改變他,但他仍不後悔,爲什麼?專訪中有他比較完整的看法。
另外,這一期的「民間司法苑」(p/37-47),我們談一個被忽略已久的仲裁制度,它對於解決台灣法院的積案問題、提升法官的生活品質有很大的助益,更何況這是國際解決貿易糾紛的趨勢,對台灣的經濟發展也很有幫助,實在應該被重新重視。
司法改革雜誌一直嘗試報導更多司法界的問題與現象,我們希望更多的人能意識到法院的進步,是跟你我息息相關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