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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威信、伯爵夫人與豬

尤伯祥

親民黨團日昨表示將推動廢除刑法第一百四十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儘管其理由並不正確,但這項修法主張値得支持。
從立法體例來看,這條規定置於「妨害公務罪章」中,其立法目的似乎是爲了確保公務的順利運行。但同章其他規定所處罰的行爲態樣,乃是強暴、脅迫、聚眾、施詐術妨害考試、毀棄損壞或隱匿公文書、汙損封印或查封標示等在一般客觀經驗上,確足生妨礙公務推動或公務執行結果正確性之積極行動,唯獨本條規定所罰者係對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或公署不滿之言論。
官尊民卑的思想作崇
因此,除非我們相信言論眞能產生與強暴、脅迫同樣的妨害公務效果,除非我們眞認爲可藉軍警之合法武力強行貫徹政府意志的公務員或官署,若在執行職務之際被侮辱就無法繼續執行職務,否則實在看不出將這條規定放在「妨害公務罪章」中,有何道理可言。
或論,這條規定所要保護的是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的尊嚴及政府威信。公務員當然有其不容侮辱之人格尊嚴,但現行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的公然侮辱罪難道不足以保障公務員的人格尊嚴?所以說穿了,實在是官尊民卑的思想作祟,而用刑罰手段嚇阻人民藉言論宣洩不滿。
人民的不滿與批評,是針砭政府的藥石,更是民主政治保障言論自由的基本原理,這條規定卻欲以刑罰使不滿政府者噤聲,這才是早該廢止的理由。不但刑法第一百四十條應該整條刪除,而且同法第一四一條的「公署」兩字也應一併刪掉。
雖然我國司法界過去似乎對這條規定可以保護政府威信的神話深信不疑,但也許有個老掉牙的笑話可以戳破這個迷思。有個伯爵夫人因某男子在大街上公然罵她是豬,而到法院控告這名男子侮辱。開庭時被告坦承不諱,法官訓誡道:「人家伯爵夫人是何等尊貴,你怎可隨便罵她是豬呢?」於是判決罪名成立,並命其當庭繳罰金。這男子交了罰金後問法官:「既然我不可以叫尊貴的伯爵夫人爲豬,那我可以稱猪爲伯爵夫人嗎?」法官回答:「那是你的自由。」這男子聽了以後,就轉身脫帽對伯爵夫人說:「尊貴的伯爵夫人,您好。」
任何相信可以用刑罰保護威信的官員及公眾人物,都應提醒自己不要變成笑話中的伯爵夫人。若民主政體的政府還需要威信,則這種威信也只能植基於人民對政府的合法、正當性及施政妥適的信賴。刑罰的效果只有恐懼,只會使信賴漸行漸遠。必須仰賴刑罰制止人民怒罵政府的國家,與極權專制相距不會太遠。同理,既然政府的威信沒辦法靠刑罰來保護,則愛國情操又豈能以刑罰來捍衛?所以,刑法第一六○條「侮辱國旗國徽及國父遺像罪」,何不也一起廢掉呢?(作者爲民間司改會執委、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