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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特區

編輯部

因為我們堅持,所以司法進步
我們時常會收到讀者的意見,有鼓勵、有責罵也有相當精彩的建議。收到這些投書,編輯部非常感動,因為不管是正面或負面,都表示有您在注視著我們、關心民間司改會的一舉一動,而這樣的注視也化為進步的力量!
編輯部將這些投書稍作整理,刊登在「交流特區」專欄中,歡迎大家共同經營這個特區,讓它成為讀者對司改發聲最好的管道!

關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修法建議
刑事訴訟法第260條規定:「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就該條文所規定,賦予檢察官相當大的法律裁量權。
檢察官要有如此大的法律裁量權的前提,必須檢察官都能盡其職責,對案件作完整的調查。倘若檢察官因故意或過失之行爲,對其偵査的犯罪事實不做完整調査,而任意做不起訴處分,那麼犯罪被害人或告訴人,將如何救濟呢?
因此,對於刑事訴訟法中,檢察官偵査程序之規定,實有未考慮周延之處。本人建議應該修改本法,放寬再行起訴的規定,並詳細訂定檢察官在對犯罪嫌疑人,處以不起訴處分時,必須以更加嚴謹的偵査態度及方法,保障犯罪被害人的權益及國家法律的尊嚴。(楊宇)
屏東地檢何克昌檢察官的回應
有關來文指教事項,重點在於如何處置實務上部分檢察官怠於搜證,以及檢察官對證據未能作正確的價値判斷二項:因此,衍生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議,主張限制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之確定力,以免侵害被害人之人權。
有關作者陳訴之事實,筆者完全贊同。解決之道,筆者本來亦有廢止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力之構想,只是這項問題牽涉檢察官身分及處分權之性質,尚待各界深入廣泛探討,因此,未敢質然主張;乃有第二種想法,主張個案評鑑;即將檢察官承辦之案件,在不影響當事人隱私及偵查不公開之原則下,每隔三、五年作學術研討報告,也就是筆者所說之偵查權的行使,也須要陽光。
本來法律是在公平解決社會問題,追求正義,如果遵守法律不能達到這項目的,則不是制度出問題,就是執行出問題;以筆者的實務經驗,當前問題應當是「體質」問題高於「體制」問題;歡迎作者隨時將親身體驗提供社會各界參考。

建議做法庭觀察
記錄每個法官開庭審案百態
你好,最近瀏覽網頁剛好閱讀到盧映潔教授發表的一篇文章:論犯罪被害人的保護(司改雜誌第043期),在最後盧教授有提到目前法院的心態在某些方面未能健全,因此,想說貴會都會定期評鑑各地方法院,不知道能否製作一個報告:法官的審案心態之調查,就是將各地方法院的每一位法官在開庭審理案件時,將法官所說出不對的言語或態度,記錄下來並做統計,讓全民對法院的法官有更進一步的認識,也讓全民對法官做一次檢驗,並期盼法官有所改進,不再發生盧教授的親身經歷事件。謝謝。(小讀者)
民間司改會的回應
感謝您提供的寳貴意見。民間司改會自1996年即開始進行法官評鑑,2003年更開始著手籌備三方法曹評鑑(由法官、檢察官、律師三方互評塡寫問卷),並自2004年二月開始執行,此外,我們於2005年還會執行司法滿意度的普查。對於法官評鑑的研究方法,我們也希望積極尋求突破。您所建議的「將法官所說出不對的言語或態度,紀錄下來或統計」,這樣的法庭觀察很有意義,過去本會也曾做過,只是需考量到本會人力資源有限。我們也希望能有更多有心人士願意擔任志工,進行法庭觀察或法院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