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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學生「打手槍」的反思

落荒

最近新聞媒體出現不少引人注目的校園體罰事件,從滿分少一分打一下、大板伺候的「冷面笑匠」音樂老師,到視女學生如匪徒般,以「愛的小手」狂追猛打,毫不手軟的「霹靂刑警」導師,在在都令社會大眾震驚,同時也再次重擊老師原本就脆弱的社會形象。
學校解釋說老師是「愛之深,責之切」,否則可以撒手不管、明哲保身,放任學生自生自滅。老師也一臉無辜地認爲自己就是太用心、太雞婆、管太多,才會惹禍上身。
然而,眞的是學生太放心(放任的心)、老師太用心、家長太偏心嗎?
其實,除了體罰外,校園內每天上演的教育活動,表面上的風風光光,卻總是在不經意中,毫不留情地啃蝕年輕學子的心智。這些挫折讓學生提早社會化,其結果往往不斷複製成人世界的虛僞與醜陋。
校園中的言論自由(表現自由),就是常被忽略,卻又影響深遠的例子。
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445號及509號解釋也明白宣示,言論自由是人民的基本權利,屬於表現自由的範疇,爲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因此,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以發揮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眞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
以美國的例子來看,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明確要求國會不得制定(make no law)剝奪言論自由的法律。美國最高法院向來認爲,除非學生的行爲「對於學校校務與紀律產生實質而明顯(重大)的干擾或破壞(materially and substantially disrupt the work and discipline of the school)」,否則學生不可以被排除在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有關言論自由保障的適用之外。
然而,1986年美國最高法院對於Bethel School District No/403 v/ Fraser的訴訟中認爲,縱使沒有對於學校校務與紀律產生實質而明顯(重大)的干擾或破壞,學校人員仍然有權審查並禁止學生使用粗鄙下流的言論。因爲學校有必要教育學生社會上適當行爲的界線與範圍。也就是說,學校教育學生「文明談話(civilized discourse)」是屬於教育應關注的合法事項。因此,基於憲法基本人權的保障及教育目的的考量,學生在校園中的言論自由有必要加以明確規範。
本案的原告是中學的榮譽學生Matthew Fraser,他在一場學校的集會中,爲幫助同學選舉學生議會代表而發表助選演說,因爲在演說中Fraser使用粗鄙下流的言詞充滿「詳盡的、生動的,以及明確的性暗示」,而遭到學校停學的處分。
最高法院支持學校對Fraser所做的停學處分。它強調因爲Fraser發表演講時的集會是強制性的,這些聽眾都是14歲左右的青少年;許多聽眾對於該演說大聲叫囂、揮動手勢,而且事前曾有兩位老師告訴Fraser不要使用粗鄙下流的語言來演講。因此,雖然該演說沒有造成實質而明顯(重大)的干擾或破壞,學校仍然有非常好的教育理由來禁止學生在公開演說中使用粗鄙下流的詞句。
以校園中的大事-「優良學生」選舉爲例,學校認爲選拔優良學生的主旨是「鼓勵學生五育均衡及適性發展,培養積極進取、奮發向上的意志,激發學生榮譽心,並引發示範學習作用,以樹立優良校風」。
因此,選拔的標準除了基本成績要求(上學期德行成績八十分以上、智育成績七十分以上)與消極資格限制(在籍期間未受記過以上處分)外,其餘條件幾乎到達「完人」的境界:一、品行端正、知錯能改、最受同學敬愛者;二、學習認眞、生活充實、最受同學效法者;三、體魄強健、身心健康、最受同學喜愛者;四、熱心服務、修己善群、最受同學歡迎者。各班選出的優良學生代表爲了爭取榮譽,無不使出渾身解數,助選團更是花招百出,班上的面子,繫此一戰!
這種上位者「作之君,作之師」的睿智意圖,加上充滿塑造楷模、風行草偃的教化意涵,所組合成的愚民大戲,從社會上搬移到校園內,在學生全力配合演出下,多年來倒也像才藝表演般熱鬧滾滾,大家樂在其中。
不料,這樣的優良學生嘉年華會,卻被一把「水槍」給打亂了!(又是槍擊案?)
這是一幕全校優良學生選舉的政見發表會上,班級優良學生代表某甲頗負創意的眞情告白:「我很誠實,我最大的興趣是看A片(色情影片),最擅長的技巧是”打手槍”(自慰)」,並且當眾脫下長褲,露出花格四角內褲,唯妙唯肖的動作與呻吟聲技驚全場!最後某甲以暗藏之水槍射出白色液體飮料,高潮退場!台上激情忘我,台下驚聲尖叫。如果你是在場的來賓、家長或老師,會做何感想?學校又該怎樣處理,才能達到教育的目的,並同時兼顧正當法律程序,以保護學生應有的權利?
事件的結果是,學校以記過且撤銷某甲候選人資格的懲處方式,低調處理,並要求某甲在校內學生BBS網站上公開道歉。”打手槍事件”迅速落幕,並沒有引起軒然大波。校園雖然歸於平靜,遺憾的是,學校並沒有藉此事件與學生重新審視或討論優良學生選拔的目的及政見發表的規範,白白失去一次對話與教育的好機會。
更有學生質疑,多年來爲吸引選票,學生盡情地在優良學生政見發表會上發揮創意(這個傳統其實早已悖離優良學生選拔的標準),甚至有走偏鋒的演出時(例如脫衣褲走秀),不只未見師長出面阻止或事後告誡,反而一起樂在其中。「不教而殺謂之虐」,如此身教,難保不會造成鼓勵學生作怪的”誤解”。因此,就有學生認爲是因爲當天有中國學校參訪團的來賓在場,學校面子掛不住,才會懲處學生。原本可能產生的理性對話,卻成了情緒性的質疑。
此外,從正當法律程序而言,班級優良學生代表是由班上同學依民主方式選出,選舉辦法亦無撤銷或喪失候選人資格及政見發表的相關規定,學校是否有權因政見不當而撤銷候選人資格,不無疑問。
學生覺得,反正學校是有權力的人,想怎麼做,就可以怎麼做。
校園內的衝突與糾紛,正是法治教育的開始,如果老師從傳統的秩序管理及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角度切入,就會讓這樣寶貴的機會,輕易的從指縫間溜走。一味的講求效率、便宜行事,對學校而言,只是鬆了一口氣、解決了一件麻煩事。但是,對學生人格或觀念的衝撃,卻可能造成一輩子揮之不去的陰霾。
老師的一個念頭,二十年後,可能造就一個諾貝爾獎得主,也可能是個逼上梁山的盜寇賊酋。面對犯錯的學生,老師要做決定前,豈能沒有法治觀念、草率行之?(作者爲高中公民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