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忙碌的檢察官

黃英哲律師

在今年一月中旬時,從報紙上看到一則有關刑事案件的新聞報導,標題寫著 「陳來金命案,四年抽絲剥繭,證人變真凶」。報載內容概要為:本案被告因昔日軍中好友的指證,遭警方依殺人等罪嫌疑送法辦,雖然被告有提出案發時不在場證 明,卻仍被台北地檢署檢察官依殺人罪等提起公訴;俟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對於被告陳述的不在場證明,均查證屬實,因而在八十二年間以殺人部分罪證不足,判處被告無罪;檢察官對此判決不服,上訴高等法院仍遭判決上訴駁回,接著高檢署檢察官再提出上訴,案經最高法院三度發回高院更審,第一、二次更審,被告仍獲判無罪,而檢察官也一再的上訴,使得本案纏訟四年多未決;最後,在更(三)審時,高檢署認為被告涉案情節尚有疑點,發交台北地檢署重新指揮偵查,終於查出真凶,平反被告冤情。

這一個案件令人不禁在腦海中產生二個疑問,一是檢察官為何無法先行詳盡調查清楚證據,避免錯誤起訴?二是檢察官為何一再的上訴?

對於第一個問題的答案,或許下列二項事實可以提供我們推測部份原因所在:
〈一〉檢察官承辦案件太多,所以無法調查證據,在某年某月的某一天,本人正在士林地檢署某偵查庭內執行告訴代理人職務,很謹慎的請求檢察官調查不利於 被告的證據,但是當庭所獲得的「裁示」卻是:「我們檢方案子很多,沒有時間查證據,院方時間比較多,你請院方調查好了」,接著又附註道:「本件如果地院判決無罪時,請告訴人一定要聲請檢方上訴」。面對此種結局,真是一則以喜,一則以憂。喜的是,於私,本件告訴代理人的工作可輕鬆完成,不用舉出任何不利於被告的證據,便可鐵定獲得檢察官的起訴處分;憂的是,於公,被告應有的程序上公平正義何在?現行的偵查程序是否還有必要存在,免得多此一舉?
〈二〉因為檢察官太忙了,以致於無法先行詳閱卷案資料,瞭解被告涉案情節, 所以才無法調查證據。有位當事人跟我抱怨,他因為被控涉及委託幫派份子代為討債,遭警方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在偵查庭內,檢察官對於所有被告,一律只訊問道:「有無加入幫派?」、「幫中職務為何?」、「有無綽號?」、「有無拜關公?」。 問畢後,便開始講述「佛法」,用以教化頑劣,勸人向善,至於調查證據之事,也就盡在「阿彌陀佛」之中了,隨後該當事人就被提起公訴了。心靈教化本是消弭犯罪的好方法之一,毋庸置疑,只是偵查程序的目的,在於發見真實案情經過,確認被告有無犯罪嫌疑,如此既可避免冤抑情事發生,保障了人權,亦可消除佛家所云造孽之憾。

關於檢察官遇有被告獲無罪判決時,總是會一再提起上訴的原因,據告知,一方面可能是為了其本身考績的問題,另一方面則是檢察官如果不想提起上訴,則必須先行調取全案卷宗審閱,接著須簽請其主任檢察官同意,最後經由所屬檢察長核准之後才可以不提起上訴,可說是程序繁瑣,所以倒不如提出簡單上訴理由來得方便多了。

纏訟四年終獲平反,結果固令人慶幸可喜,但是多年審判的過程卻是難以煎熬的惡夢一場,何況夢醒時怎知不會身陷囹圄之中?誠心盼望每一個刑事案件的承 辦檢察官,能夠就於被告有利及不利的證據,加以費時費心的詳細調查,再據以決定是否要提起公訴,切莫因業務繁忙急著草率偵查終結,自然就不會有沈冤需要加以平反了。相同的,對於獲判無罪的被告是否有必要對其提起上訴,亦需詳究案情事證及判決理由,加以慎重考量,如此才不會使得真正的無辜者還要面對纏身多年的夢魘。「毋枉毋縱」,是司法制度的宗旨,希望這不只是貼在司法機關牆壁上的精神標語而已。(作者為本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