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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偉大」的司法英雄?

傅祖聲律師

住在台灣的民眾似乎口味愈來愈「重鹹」了,不但聽廣播、看電視要能現場 「CALL IN」「CALL OUT」,甚至連新聞事件的報導都要求能即時身歷其境地與聞新聞發生的經過,這在求真求實的現代社會來說,毋寧是尊重人民知的權利之展現。

但是這種對新聞立即與聞的要求,並不是在任何新聞事件都應毫無節制地實現,尤其是在犯罪的偵查上。因為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所規定:「偵查,不公開之」的原則下,是不應也不能在偵查中任意將其過程加以曝光。主要立法目的應有兩方面的考量,一方面是為維護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權,因 為「無罪推定原則」是現代法治國家所公認的原則,亦即任何人在被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前,要推定他是無罪的,因此在偵查中當然有維護其人格權等基本人權之必要,而有上述偵查不公開的要求;另一方面則相對地有維護被害人基本人權之意義,因為犯罪之被害人在經過犯罪之打擊後,如不能給予適當地保護,往往會使被害人不當地受到二重侵害,這在妨害風化的案件,尤其顯著。是以「偵查不公開」原則有嚴守之必要,而非僅是訓示性的規定而已。

然而遺憾的是,最近屢次在報章、電視等媒體上,見到某些執法人員打著「救援雛妓」的大幟,帶領著大批憲警人員前往可能有雛妓的地點大舉搜索、扣押,同時卻也有大批新聞記者在現場「實況轉播」,這些執法人員打擊犯罪,勇於任事的決心確實令人敬佩,不過到底是新聞記者神通廣大,知道即將搜索的範圍,還是有人通風報信、大張旗鼓地任由記者隨行探訪,而違背了「偵查不公開」的原則?此時如因此將被救到的雛妓不小心曝了光,將讓她們爾後如何立足於這個社會?是否在打擊怨罪,塑造偉大的司法英雄的同時,能站在犯罪被害人的立場想一想,一旦全台灣的民眾透過電視等媒體,知道某人是犯罪被害人時,這個被害人到底會得到同情還是一種鄙夷眼光的對待?這真是一個值得人們深思的問題。(本文作者為本會執委)